街头流浪歌手经典视频:新版《准则》的突破与特色解读2009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5:50:16

新版《准则》的突破与特色解读

2009119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制定、199419972009年修订)。与1997年版《准则》相比,新版《准则》虽然只增加了185字,但新增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现了五个突出的时代特征。 

   

  一、新版《准则》更加突出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宪法方向 

   

  新旧版《准则》始终在第一条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人认为这是无意义的政治口号。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宪法本来就是人民权利的政治宣言书,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谋利益。宪法规定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客观上就要求新闻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第一,新版《准则》前言中增加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句话。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的以人为本的全新执政理念,标志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协调发展的根本方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共同建设全民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新闻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按照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基本原则,关注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新闻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时代内涵。新版《准则》第六条吸收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第三部分内容,新增了第三款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体现了新闻工作者服务人民的高度自觉性。 

  第二,比较旧版为人民服务是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这一提法,新版《准则》使用了更具时代感、针对性更强的语汇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三个统一源于李长春同志在2008年中国记者节颁奖报告会上的讲话。强调三个统一,是由于现实中某些党政干部和新闻工作者把新闻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不恰当地对立起来。例如某位官员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新版《准则》强调三个统一,就是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每一个具体的采访报道中把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落到实处,避免被虚化、淡化。 

  第三,新版《准则》第一条第一款增加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源于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可以说,这四项权利,是新时期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化。 

    第四,新版《准则》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新增第二款“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在深入中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这是针对目前有些新闻工作者脱离人民群众、对群众感情淡漠的现象所提出的新要求,更加深入地体现了我国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宪法目的。2009年,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重点是推动记者深入基层,目的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二、新版《准则》秉承文化体制改革的一贯精神,强调改革创新 

   

  新版《准则》新增了第五条“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反映了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文件,即《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二篇第三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06314日通过)、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926)。其他还有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71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20031231)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9325)等。 

  根据以上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新版《准则》第五条强调“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例如,根据当代新闻传播领域分众化传播、国际传播的新趋势,新版《准则》相应地规定“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第一款),针对目前部分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吸引力下降的现状,要求“采用受众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第二款),针对当代新闻媒体的传播技术、方法和手段,强调新闻工作者要利用新媒体技术,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第三款)。 

   

  三、新版《准则》借鉴了我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新经验 

   

  新版《准则》的创新,很大程度上在于吸收了我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成果。 

  第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增加了关于突发事件报道的准则内容。新版《准则》在第二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增加第4款“采访报道突发事件要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全面客观报道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推动事件的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在对政府课以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同时,该法也间接规定了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享有采访报道权利,同时也明确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承担准确报道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准确报道义务的法律责任。 

  新版《准则》根据该法的要求,在保障新闻工作者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报道突发事件的同时,规定了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导向正确、全面客观报道以及推动事件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的职业道德义务。 

  第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等法律规定,增加了新闻工作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内容。 

  这两部法律文件规定了满足人民群众这四项权利义务,据此新版《准则》第一条第一款将原有第一条“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 要的新闻和信息”的规定,重新表述为“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既是新闻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所决定的新闻职业道德义务,又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重申这一权利义务,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面临商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职业道德义务的新型冲突,有时不能很好地行使这一权利和承担这一义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这方面的迫切要求。因此,这一新的规定意义非常重大,它号召全体新闻工作者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落脚点,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吸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和《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1015)的规定,增加了做好舆论监督的内容。 

  《通知》首次提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合法的采访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各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所属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新修订的《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重申了这些规定。 

  为指导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新版《准则》在第二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着眼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坚持准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在保障新闻工作者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亦提出了舆论监督报道要坚持准确、科学、依法、建设性等职业道德标准。 

  第四,吸收了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2005322)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访应当出示新闻记者证的规定。确立新闻采访要坚持诚实、公开的基本原则。 

  旧版《准则》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第三款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新版《准则》在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第一款将其修改为“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并增加规定“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这一内容。这一规定既是为了规范采访行为,使新闻采访基于诚实、公开的道德原则,避免社会公众对于欺骗性采访报道的指责,又能够保障新闻工作者依法持有新闻记者证的工作权利。此外,第三条第二款新增“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的规定,虽然主要为了确保新闻真实,但也体现了新闻采访报道活动要坚持诚实、公开的基本原则。这一新闻职业道德原则,无论是从建设诚信社会、树立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现代社会公共事务公开的角度,都是正确的。 

  第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我国新闻界特别是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媒体大量存在转载、引用等现象,这方面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一些被转载、引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受到侵害,他们迫切要求规范转载、引用行为。新版《准则》第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反对不正当竞争。引用他人的作品要注明出处”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5日施行)。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第十七条规定,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而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四、新版《准则》展现了我国新闻界致力于建设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基本理念 

   

  新版《准则》在旧版《准则》第六条“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的第三款“在国际交往中维护祖国尊严和国家利益,维护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形象”的基础上,重新恢复19911994年版《准则》第八条“增进国际友谊与合作”,新增为第七条“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交流沟通的桥梁。”把上述原第六条第三款作为新第七条第一款,又新增了以下三款:“积极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华文化的了解;尊重各国主权、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文化多样性,报道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优秀民族文化;积极参加有组织开展的与各国媒体和国际(区域)新闻组织的交流合作,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多做工作。”这一规定,与我国当代新闻传播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和法律一脉相承,反映了全球化信息时代新闻传播领域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自北京举办奥运会前后,我国新闻传播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并不断提出建设公正有效的世界新闻传播秩序的主张,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全面传播。同时,我国新闻媒体也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开展国际新闻媒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并积极推动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形成。2009223日,中国日报社的《中国日报·美国版》正式在美创刊。108日,由新华社承办的首届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举行。显示了我国积极推动构建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努力,极大提升了我国新闻媒体在国际新闻界的话语权。

    在强调开展国际新闻合作与交流的同时,新版《准则》还特别要求我国新闻工作者遵守有关的涉外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如第六条“遵纪守法”第五款规定“涉外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对外政策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这就要求从事涉外报道的新闻工作者要逐渐熟悉并掌握国际新闻传播法律和政策。 

   

  五、新版《准则》强调通过自我规范和社会监督推动贯彻落实 

   

  新版《准则》前所未有地增加了附则,对《准则》的贯彻执行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会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全国新闻工作者要自觉执行;各级各专业记协要积极宣传和推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这是因为,近年来,我国新闻界出现比较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被称为“四大公害”,即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和低俗之风。近一两年来,更为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如收取“封口费”、借舆论监督之名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有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的情况下,新闻界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寻求和采取新措施,以便有效治理这些问题。新闻界很多意见认为,应当制定操作性很强的、详细的职业道德规范,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改善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譬如,新闻出版总署新近建立了“记者黑名单”制度:《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违反该规定的人员,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十条规定,对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发给新闻记者证。 

  鉴于我国目前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和《准则》显得较为软弱、执行力度不足的现状,并考虑到一些会员单位、理事和新闻学者的强烈呼吁,新版《准则》因此强化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的具体义务,并通过推动新闻界自觉规范和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来加以保证。 

  总之,新版《准则》所体现的新闻传播观念和制度进步必将载人中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