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局是事业单位还是: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改为财产公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13:36

当前在我国社会一些主要领域,个别官员的腐败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遏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聚敛财富,恢复人民对党的信任和对社会的信心,是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应引起全党全民的充分重视。
    为了遏制党政官员的腐败,党和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努力。早在199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1997年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2006年又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虽然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方面下了大的力气,推出了一系列关于申报个人财产的法规,但是实际收效并不理想,某些领域甚至有顶风而上,愈反愈烈之势,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深思。
    为什么党政官员收入和财产申报了12年而收效甚微,甚至出现边申报边贪污,边贪污边提拔的怪现象呢?关键在于申报制度的本身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恰恰是最有力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或称舆论的监督在这个最需要监督的节骨眼上出现了缺位!在现行申报制度中,其申报内容是对公众保密的,对其申报内容的审查监督仅仅是上级机关少数领导,而不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即使上级机关领导真的铁面无私、火眼金睛,但他对情况的了解总是有限的,因此其监督就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更何况其中不可避免的老上级老同事的人情关系呢?这就使申报制度陷入了人民群众所说的“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几近形同虚设,其成效事倍功半是必然的。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引入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世界上最有力、最彻底的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我国的宪法也赋予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要想保证群众的监督权,首先必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而知情就必须开放媒体,将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公示于众,才能保证群众的监督。
    无论从世界各国反腐的经验还是从我国我党的性质讲,我们都有必要将现行的“申报制度”发展为“公示制度”。这是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也是保持共产党先进性的需要。国情、党情、社情,民怨、民心、党心都要求我们痛下决心,尽快推出这项被世界各国证实为行之有效的终极反腐制度。
    为此我们建议:
    1.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专门班子,研究制定“领导干部财产公示法”,所有向上级组织申报的收入和财产,均应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或通过有效渠道使人民群众得以查询。
    2.与此相配合,全国强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和账户实名制,股票和股权实名制,商业保险实名制,不动产交易实名制。每个公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行的个人账户。个人实名以外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国内资产和海外资产,均为非法资产,均应无条件地归于全民所有。
    3.在财产公开制度实施前半年应在全国设立退赃账户,在全国推行不记名、有编号、存档案、可查证的退赃运动。对于退赃项目无论数额多少、来源如何,均受法律保护,赦免一切罪、错,永不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无条件地为退赃者保密。
    4.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遗产继承制度和财产赠与制度,领导干部公开申报资产应包括其直系亲属和所有家庭成员。
    5.与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阳光资产信息共同体,随时审核官员及一切公民的海外资产。
    6.对于领导干部超出正常生活所需的资产,实施资产托管制度。官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资产的融动和经营。
    7.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参照“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建议我国受理官员财产申报的机关应与政府机关相互独立,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机关应直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8.修改“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处罚规定,加重对官员瞒报资产的处罚;立法重奖公民对官员隐瞒财产的举报行为。
    9.由于我国在官员收入透明化方面积弊甚深,实行公示制度,必然触及许多既得利益者。为减轻“阳光法案”的实施阻力,建议采用先易后难、先上后下、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方法,如(1)先从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做起;(2)先从人大任命的官员做起;(3)先从官员任前公示或参选前公示做起。在五到十年的时间内推广到全体党政官员。

 

2011年3月10日《浙江工人日报》转引人大代表王全杰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wangquanjie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