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色残阳电视剧演员表: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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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征收管理

七、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一)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汇总缴纳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预缴及汇算清缴

1、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货币计量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上述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8.其他

 (二)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三)税收优惠的过渡

1、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即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3、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4、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5、具体税收优惠的过渡见表1-1《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摘自《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第039号)

6、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过渡

(1)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1)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2)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3)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23号)

 

 

 

 

第五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追缴税款

依照上述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一)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成本的分摊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二、关联业务调查

(一)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投资业务的调整

(一)被投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处理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1、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2、控制,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3、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二)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这里所指规定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补征税款加收的利息

(一)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七节  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汇总纳税概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二)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三)汇总纳税办法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四)征收管理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5、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

      

三、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应纳所得税税额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2)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2、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3、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六)纳税申报

1、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七)其他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3、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4、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5、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6、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掌握税源并促使将税收从潜在税源依法转化为现实税收收入的过程。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的基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监控和对纳税人收入、成本的监控两个方面。

 

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监控

(一)做好对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

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籍管理,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金融、质检、民政、公安、统计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政府经济、社会管理的信息,构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网络。二是注重实地巡查,加强纳税服务,了解户数增减变化实际情况,减少漏征漏管户,摸清企业所得税纳税户底数。三是加强对总、分机构的缴纳所得税情况的管理。

(二)做好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论鉴定为查帐征收还是核定率征收方式,主

2、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3、做好每年一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4、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从事多种行业经营的关于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在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还要注意对关联的企业的征收方式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不同的应征收方式少缴税款。如关联企业一户是查帐征收,一个核定征收,纳税人可能利用这一情况将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转移至查帐征收的企业。

 

二、对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的监控

对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的监控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最终目标。

 

 

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监控主要包括以几个环节:

(一)规范数据采集,做好数据的维护

“数据”是税源管理的基础和“灵魂”,要做好税源管理工作,要求数据符合具有全面、规范、准确的要求。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指标体系,分析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形成过程

(三)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实时监控

 对纳税人具体信息,要做到“三比”: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初步分析、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评估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一)初步分析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数据与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等管理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税务机关审批资料,如各项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完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确定对象

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利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结合初步分析的结果,确定所得税评估对象,包括:

1、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

2、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3、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4、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

5、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

6、纳税信用等级低的;

7、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

8、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

9、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

10、有关联交易的;

11、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

(三)评估分析

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面:

1、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行业、生产经营模式(原材料的购入渠道、产品的销售对象和方式)、投资规模、固定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关联企业情况、企业会计制度的备案情况。

2、企业的收入情况:从所得税角度分析收入在申报中的反映是否全面;申报的收入在表与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比较是否合理;从政策、行业角度分析应税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从财务数据角度进行收入申报真实性的关联分析。

3、成本费用分析:成本费用分析重点是申报的成本、费用列支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主要可以分析以下内容:

(1)从行业特点、会计处理角度分析成本结转方法、存货核算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情况;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划分是否正确;

(2)从市场变动角度分析材料(库存商品)价格变动、成本变动是否合理,以及进行两者之间的相关分析;

(3)从财务数据角度分析:成本核算、存货核算是否准确;税前列支项目是否合理、准确,有无审批备案,是否在相关的扣除限额范围内,有无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情况。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

4、投入产出分析投入产出分析是在建立行业模型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纳税人的投入与产出及收入配比的真实度进行分析。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材料耗用与收入分析;(2)水电煤等能耗与收入分析;(3)工资支付情况与收入分析;(4)生产设备情况与收入分析;(5)费用支出与收入分析。投入与产出的分析,可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在的行业特征,选择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切入点,进行分析验证。

评估分析的主要手段大体可分为:对比分析、趋势分析、关联分析等三种。

(四)约谈说明

(五)实地核查

(六)评估处理

二、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企

(一)合理选择纳税评估对象。(二)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四)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间。

(六)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税收分析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一、税源调查的主要流程

税源调查的主要流程:

(一)确定调查对象

(二)搜集企业相关基础信息

(三)实地调查

(四)税源调查报告                                 

 

二、税源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二)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规模及能力,主要产品(商品)进销货渠道,资金运作及经济效益的变化,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三)准确掌握固定资产投入、技术更新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率及现金流情况等情况,及时取得纳税人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因素。

(四)收集可能引起纳税人税源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经营策略的调整,税收政策及政策依据的变化,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变动情况等。

(五)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分析

 

一、税收分析的层面

税收分析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

宏观分析反映全国或地区、税种、行业税收总量等宏观领域税收与经济总量的关系,包括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税源测算、纳税能力估算等。运用税负比较、弹性分析等手段从宏观层面揭示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税源管理和征收情况是否正常。

微观分析反映微观领域税款征收入库情况。

 

二、税收分析的形式

税收分析有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

(一)常规分析

常规分析主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形势,其主要内容有:准确判断和客观描述税收收入形势;深入透彻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各主要税种、行业的税收与相关经济情况的对比分析;发现税源变动、征收管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预测收入趋势,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建议。

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获取和查阅税收及相关资料——加工整理形成各种分析图表——分析人员共同研究讨论收入形势和分析重点——撰写内部分析报告——专题会议研究——行文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收入情况——整理税收分析档案——跟踪了解分析中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专题分析

专题分析主要对税收中特定问题或现象进行分析,通常包括:对问题或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对问题或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对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

上述各类分析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将各种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收和税源状况,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全面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税收分析内容

税收分析内容具体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等。

(一)税负分析

税负分析分为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负分析,

宏观税负分析包括地区税负、税种税负、行业税负等分析,

微观税负分析是针对企业层面的税负分析,通常采取同行业税负比较的方式,揭示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的差异,查找税收征管漏洞。

(二)税收弹性分析

税收弹性分析分为总量弹性分析和分量弹性分析。

总量弹性分析是从全国(地区)税收总量和经济总量上做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

分量弹性分析是从税种、税目、行业以及企业税收等分量上与对应税基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细化的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要注意剔除税收收入中特殊因素的影响,以免因特殊增收减收因素影响真实的弹性,掩盖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三)税源分析。

(四)税收关联分析。对

 

四、税收分析方法

税收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分析法。

五、税收分析报告

 

(一)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二)税收增减因素分析

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

征管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

(三)税收收入形势预测

(四)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和要求

八、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事项

(一)税收优惠的过渡

1、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即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3、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4、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国发【2007】第039号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5、具体税收优惠的过渡见《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4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1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2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3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5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6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7 2006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高级部分) 2010年行政综合类考试大纲(高级)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高级试题卷样卷答案(⊙_⊙)?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高级试题卷样卷答案1 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高级试题卷样卷答案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高级试题卷样卷2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初级(开卷)试题卷样卷答案1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初级(开卷)试题卷样卷da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初级部分)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二)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一)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1(一)相关文件 【考试大纲】2011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 4 44税收考试练习 税收征管及其细则总试题 税收考试练习 税收征管及其细则总试题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教材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