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脉泰剧百度num吧:论文:kk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教育-诉讼法-免费论文-2007-11-16 19:34:2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7:01:16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一直是让行政审判法官感到头疼的问题,同时,这也带来了司法尺度上的混乱。本文从立足于行政审判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认定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希望对行政审判实践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有关第三人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笼统。目前,有关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诉讼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再也没有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法官只能根据“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作为判断是否认定为第三人的标准。这给在林林总总的行政案件中准确地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让行政法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无所适从。同时也在行政审判中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基于此,笔者就行政审判中可能遇到的应当认定为第三人的各种情形提出笔者个人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一 未起诉的其他行政相对人(注释1)作第三人

  未起诉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第三人这种情况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受相同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相对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给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设定了相同的权利义务,带来相同的影响。部分行政相对人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未起诉的其余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行为中未起诉的被处罚人。行政主体就同一违法行为对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了相同的行政处罚。其中一个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被处罚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例如,甲与乙共同进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没有起诉,则乙应当认为第三人。

  2、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为中的未起诉的被征收、征用人。行政主体对多个行政相对人因同一行政目的进行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其中一部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没有。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例如,有关部门为了打捞落水群众而对附近的船只进行征用,一部分船主不服行政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余船主是第三人。

  3、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中未起诉的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征地、拆迁行政行为,往往涉及众多的行政相对人。其中一部分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余的没有。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认定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例如,某市为了建设工业园区,对其所属的两个自然村土地进行征用,该两个自然村278名农民对行政机关的征地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其余的未起诉的被征地的农民是第三人。(注释2)

  (二)未起诉的民事争议当事人是第三人。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中,民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民事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认定为第三人。这类行政行为是由于行政权力对民事争议的裁决产生的,或者说行政行为带有明显的裁决性质。因此,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对双方当事人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另一方应当认定为第三人。比较典型的有:

  1、行政确权案件未起诉的权属争议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之间有争议的标的物进行了确权。一方当事人不服该确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第三人。这类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土地确权案件、林地确权案件、专利确权案件、商标确权案件等。例如,甲与乙两合作社对某土地权属产生争议,某县土地行政部门将该土地确权给甲合作社。乙合作社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社是第三人。

  2、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等行政确认行为中,受该行政确认行为不利影响的一方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第三人。如果双方均不服,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是第三人。

  二 全体行政相对人作第三人

  在这类行政行为中,不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是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关人(注释3)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类行政诉讼中,全体行政相对人应当被列为第三人。

  (一)受行政许可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是第三人。如果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类行政案件中,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是被告,被许可人是第三人。例如,某规划部门许可甲某修建住宅一幢供其使用,邻居乙某认为修建住宅会影响其采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许可。在本案中,甲某是第三人。

  (二)、具有排它性质的许可行政行为中的被许可人。在排他性许可行为中,如果数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对行政主体拟许可的标的存在竞争,那么,行政主体相对人的许可行为必然对其他未获得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不利的影响。未获得许可的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起诉的未获得许可人是原告,被许可人是第三人。

  三 行政相关人作为第三人

  这里的行政相关人,指的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行政相对人作为第三人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工具所有人作第三人。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执法人租赁他人房屋、租用、借用他人交通工具、播放工具以及其他工具实施某种行为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房东、船主等所有人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

  (二)与行政相对人签订民事协议的对方作第三人。行政相对人与非行政相对人签订有民事协议,且该协议的履行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是为了实施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采取改变、撤销等手段是原来的行政行为不复存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改变、撤销等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与行政相对人签订民事协议的非行政相对人是第三人。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县公路局签订了修筑一座公路桥的行政合同。为了履行该行政合同,某建筑又与某水泥厂签订了由后者供应1000吨425号水泥的民事合同,并明确规定该水泥将用于前行政合同指称的公路桥的建筑。后来,县公路局单方面解除了行政合同,导致民事合同也不能履行。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将某水泥厂列为第三人。(注释4)又例如,某高校决定修一幢集资住宅楼,委托某开发商承建。后来,某市规划行政部门认为该楼是违章建筑而责令开发商限期拆除。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高校应当被认定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三)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的使用人作第三人。行政主体将行政相对人所有的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征收、征用后,又将土地、房屋、交通工具出让给其他人所有或使用的。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出让人应被认定为第三人。如行政机关将王某的土地征用后,交给李某进行房地产开发。王某对行政机关的征用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另一被处罚人作第三人。在两个有牵连关系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处罚主体实施了两个处罚行为,且案件事实有牵连,其中一案的被处罚人向法院起诉,另一个受处罚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在于,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为违法,对第三人的处罚行为亦有可能被撤销。反之,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对第三人的处罚也将被维持。例如,假设自然人甲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某商场放在室外的用作有奖销售奖品的一台电视机抱回家,交给乙进行销售。甲因为偷盗行为被某公安局进行了拘留15天的处罚,给予乙因为销赃罚款1000元。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乙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均是第三人

  如果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直接影响与行政相对人具有民事协议的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直接影响与行政相对人没有民事协议的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直接影响且与行政相对人没有民事协议的非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是第三人,与该行政相对人签订民事协议的非行政相对人也是第三人。例如,28户集资建房,委托某开发商修建,规划部门许可了开发商的建房行为。旁边的一幢楼的100户居民认为该楼的修建会侵犯其采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许可行为。在本案中,100户居民是原告,开发商是第三人,100多居民也是第三人。

  五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作第三人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多个行政机关参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情形有:

  (一)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被告行政主体作第三人。多个行政主体联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以多个行政主体中的一个或几个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行政案件中,不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主体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

  (二)被委托人作第三人。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因被委托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主体为被告,被委托人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

  (三)未被列为被告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件中,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包括法院)相分离的,任何一主体被诉的,未被列为被告的一方为第三人。

  (四)原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为第三人。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的,行政相对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行政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复议机关为第三人。

  (五)作出矛盾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第三人。两个行政主体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相对人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被诉,作出另一个或另几个行为的行政主体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被越权的行政主体为第三人。一个行政主体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致使原告起诉的,被越权的行政主体应当被认定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七)作出关联行政行为的其他行政主体为第三人。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相对人作出其利害关系的侵害相互关联、难以分割的若干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败诉,作出另一个或另几个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说非被告的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例如,某自然人被A市公安机关决定收容遣送回原籍,先经A市公安机关遣送,再转手经被遣送人户籍所在地收容站、县收容遣送站以及县民政局行政单位的遣送,整个遣送过程历时10天,被遣送人被送回家后的次日因长时间饥饿死亡,其父母随即向A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收容决定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本案中,被遣送人的死亡同其他行政机关的缺乏必要的防护和照顾果实的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牵连关系。如果原告对其他行政机关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这些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注释5)

  (八)非行政主体的法人或者组织作第三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主要有党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共同署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文献:

  (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作用的另一方,或者说是行政行为中的被管理者。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当然,由于这类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且这里面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比较复杂。如果人民法院都把未起诉的行政相对人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追加进入行政诉讼中,不好操作。因此,有人主张不把这些第三人追加近来参加诉讼。认为这些人如果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适用前案的判决。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是,不将这部分人追加近行政诉讼,不影响其可以作为第三人的权利。

 

  (3) 所谓行政相关人,是指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四月第一版,第249-250页。

  (5)杨寅,吴偕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85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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