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丝锥:立法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二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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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7日 20:31:51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新华社特约评论员)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同时,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重要经验作了深刻总结和精辟阐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出自理性。立法活动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自觉活动,无不闪耀着人类理性的光芒。吴邦国委员长总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五条重要经验之一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国的法律集中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家学说和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在国家权力归属上,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国家政权形式上,实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经济方面,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有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等等。我国法律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法律的灵魂就是价值观,每一个时代的法律,都是这个时代人们价值观的载体。
我国的法律承载着当代中国人民的梦想和价值追求,是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论述。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不懈奋斗,首先是为了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平等自由、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首要价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这些追求,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做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走科学发展之路。所有这些,都是我国立法努力体现的价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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