褥疮怎么治疗效果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继往开来的军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16:25:01
点击数: 8 更新时间:2010-10-13 9:16:01

编者按 近日,中央军委法制局组织召开军事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共同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与军事法发展取得的历史性进步。与会军内外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军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体系部门法的划分理论和军事法的实践发展看,军事法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鲜明特点,应当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今天,军人与法专版以整版篇幅刊登相关文章及与会专家学者的观点言论,旨在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历程、军事法发展成就和法学理论成果,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
8月29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建国副委员长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这预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将耸起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庆贺这个令人振奋的成就时,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军事法以其特有的作用和影响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源远流长 特色鲜明
追根溯源,军事法的历史与人类社会的战争史和法律史一样悠久。特别是新中国的军事法独具特色,孕育于红军初创时期,萌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发展至和平建设时期。
1929年12月,毛泽东同志为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的代表大会写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编制红军法规,明白地规定红军的任务,军事工作系统和政治工作系统的关系,红军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士兵会的权能及其和军事政治机关的关系”。由此,《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等一批军事法规应运而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军事法继续发展,一批调整军队内部关系的条令条例和调整军民关系的法规、法令相继产生。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短短几年时间里,与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军事法律同步,军委、总部相继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初显新中国军事立法的基本轮廓。
1977年12月,中央军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草案)》等9个条例、决定,从此拉开了军事立法全面恢复的序幕。如今,我国现行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层次清晰、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基本形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科学严谨的军事法规体系。
60余年风雨兼程,军事法走过辉煌历程;30多年不懈努力,军事法创造灿烂业绩。长期探索开拓,勇于实践,使我国军事法更加彰显鲜明的时代特征:
——立法体制独特,根据我国宪法、国防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各总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从而确立了军事法在立法体制上具有独特的层级性和统一性。
——调整关系独特,我国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武装力量内部关系,也包括武装力量与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公民等之间的关系,这一特定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所区别。
——规范内容独特,除了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的事项外,我国军事法在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问题上旗帜鲜明。
——调整方法独特,如贯彻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原则等,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
许多军内外法学专家学者指出,军事法根植于我国国情、军情,恪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方针、原则,符合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充分反映了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与坚持人民军队性质的统一。
完善体制 夯实根基
军事法源远流长,内容丰富。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法律没有军事立法机关和权限的规定,在军事机关编制序列中,也没有负责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和职能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进展加快。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为军事法全面发展提供了契机。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能,为促进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
依据宪法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建立完备的军事法体系,确保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摆到了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的议事日程。1988年6月,中央军委法制局成立。这标志着军事立法工作开始走上有组织、有计划的发展轨道。
1990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首次明确军事立法的原则、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等,军队立法工作从此结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
1994年3月,在全军法制工作会议上,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提出来,强调“要逐步建立起从共同原则出发,具有内在联系、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内容完整、规范严谨、层次分明的军事法律体系”,“要有一整套与重要军事法律相配套的军事法规”。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该法明确赋予中央军委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
新世纪新阶段,军事立法体制建设有了质的飞跃。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从而确立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首次以军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军事法规体系”、“完善军事法规”的任务后,军事法体系建设构筑进程不断加速。随着一部部军事法律法规的出台,共和国军事法根基不断夯实。
2007年8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
依法治军 成就非凡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军事法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1990年,军事设施保护法公布施行。一年之后,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11个省(市)进行执法检查时欣喜地看到,昔日渔船在军港内捕鱼捉蚌的现象不见了,军用机场的地方养鸽场搬家了……
1997年,人民防空法公布施行。修建人防地下室成为民用建筑的强制要求,我国人防工程建筑总面积大幅度增加。在短短的3年时间内,全国各地查处损毁人防工程和设施等各种违法案件900多起,追缴补偿费、赔偿费1.6亿元。
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施行;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施行。作为“一国两制”的立法范例,两部军事法律在港澳两地施行结果表明,港澳社会对驻军部队严格遵纪守法的形象给予高度评价。
2001年,国防教育法公布施行。在5年时间里,全国27个省(区、市)公布了国防教育条例,近3000所党校、行政学校开设了国防教育课,多数大专院校和高级中学开展了学生军训;13万多所中小学开展了少年军校活动;20多个省(区、市)创办了专门的国防教育报刊……
2007年,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10周年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指出:10年来的实践表明,国防法把党和国家关于武装力量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确认下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保证了这些方针政策长期稳定的贯彻执行。
2009年,人民武装警察法公布施行。一年来,武警部队依法履职能力显著提高,地方支持部队遂行任务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武警部队全面建设收到明显成效。
2010年,国防动员法公布施行。这部法律不仅填补了我国国防立法空白,确保国防动员有法可依,而且也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在法制建设领域的一次集中体现。
历史正是这样记录了依法治军的铿锵足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军先后5次修订共同条令;建军以来,政治工作条例先后11次修订完善;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后勤领域以平均每年颁发60余件后勤法规规章的速度递增;自2000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军委、总部颁布了一系列装备单行法规规章,填补了我军装备立法项目的诸多空白。
从如火如荼的三军协同训练,到兵贵神速的抗震救灾;从出兵深海大洋亮剑护航,到境外高潮迭起的联合军演,我们看到了军事法律法规的威力,看到了各级领导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的可喜局面。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将继续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进程,乘势而上,发展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益。
(图为:座谈会会场。陈启健摄)
编者按 近日,中央军委法制局组织召开军事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共同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与军事法发展取得的历史性进步。与会军内外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军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体系部门法的划分理论和军事法的实践发展看,军事法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鲜明特点,应当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今天,军人与法专版以整版篇幅刊登相关文章及与会专家学者的观点言论,旨在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历程、军事法发展成就和法学理论成果,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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