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集体行动困境”下的反腐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3:51:38
“集体行动困境”下的反腐败
 腐败已成中国不堪承受之剧痛。作为今年“反腐”的一个“兴奋点”,前段时间中纪委的“5 0天大限”备受关注。尽管有一些官员主动“交待问题”,但这种沿袭多年的“组织内反腐”模式的缺陷显而易见,可以说早已陷入困境。
 “文件式反腐”、 “运动式反腐”是“组织内反腐”的常见形式。这类反腐往往像一阵风,腐败官员只要扛过去,腐败的风险就大大降低,因为此后它的风力已非常之弱。这种反腐无法长期保持一种对腐败的高压态势。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官员掌控着一个地方从国家暴力机器到媒体在内的力量,腐败官员在与权力上层及民间的反腐力量博弈时,拥有较大空间和较强能力,而这些,“组织内反腐”都没有触动。更重要的是, “组织内反腐”体现的是一种由上至下的权力运作逻辑,并没有改变现有制度支撑下的权力结构——而它恰恰是腐败的祸根。这样,反腐的震慑效应远比不上腐败的诱惑效应。多年来对于腐败“越反越腐”,也就不奇怪。
 某种既定的反腐模式陷入困境,说明至少在对腐败的认识上出了偏差。先避开权力制约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层面不谈,从另一个角度重新审视腐败,即承认常识:腐败或不腐败的官员、一般公务员构成了中国庞大而复杂的官僚集团。这样一个官僚集团依靠每个成员发挥着统治与治理的功能,但构成这个集团的每个成员不仅仅是“政治人”,同时还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困境使腐败在集团内大面积扩散?我们可以用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等人的理论来分析。
 在奥尔森看来,每个集团都为其成员提供集体物品。即使集团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提供集体物品,它至少也应该提供,否则就没有什么能够诱惑人们加入。而对这一集体物品,每个具有成员资格的人都可享用。对中国官员来说,这一“集体物品”首先是等级秩序中大小不等的权力,其次是大小不等的权力所对应的各种社会资源,比如住厉、小车、医疗,等等。在中国,享用这些非官僚集团内的人根本免费享受不到的资源是合法的,它是一种“制度性供给”。一般认为,只要不越出这种“制度性供给”的范围,官员们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并不是腐败,而最多是一种“特权”的体现。
 集体物品的提供仰赖于集团的存在,而集团的存在需要每个成员作出贡献。也就是说,每一个成员都应为他享受到了集体物品而支付成本。对中国官员来说,就是必须为他获得的权力和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尽职,捍卫党执政的合法性,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不得腐败而导致官僚系统功能紊乱,破坏执政党的民意基础。奥尔森认为,对于小集团来说,这不成问题,因为任何一个成员在享受集体物品时不支付成本的影响较大,想“搭便车”是很难的, “搭便车”他将得不偿失。
 但对大集团来说,情况则不一样。每一个成员的贡献对整个集团来说,其影响近乎可以忽略。而不管他作不作贡献,他都可以享受集团提供的集体物品。这样,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大集团成员便倾向于“搭便车”。表面看来这是非理性的,如果人人都“搭便车”不作贡献,结果便是集团瓦解而无便车可搭。但对具体某个成员来说,
这种选择却是基于理性的计算。很明显,正如奥尔森所述,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总收益份额就越小,成员对于集团所提供的集体物品的享用,就越不足以抵消他为享用这一集体物品所付出的成本。这导致集团陷入了“集体行动的困境”。
 这种“集体行动的困境”适用于对当前中国官僚集团的解释:基于理性计算,多数人不会选择焦裕禄、孔繁森的行为,而是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中打发官僚生涯。不仅如此,由于制度安排以及权力结构有利于他们利用公权力获取个人利益,这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还极易突破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制度性供给”框架而演变为腐败。他们并不是不能预知腐败对集团瓦解导致集体物品丧失的后果,但由于对整个庞大集团来说,个人的行为影响比之小集团要弱得多,基于理性的利益计算,捍卫集团存在的合法性并没有被放在优先地位。而且,对个人来说,每一成员都可享用(当然是按权力等级不平等地享用)的集体物品,与其通过腐败所获取的最大化利益相比,缺乏吸引力。腐败在当前中国的愈演愈烈,说明在“集体行动的困境”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尽管不是唯一因素,至少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 任何人都能看到,这种“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对集团存在的一个威胁:个人行为或许尚不能对集团怎么样,但大家都这么干,集团在合法性消亡后就很难维持了。中央在历次反腐中警告的“亡党亡国”,并非危言耸听。不过,尽管现在中国腐败已破坏执政党的民意基础,损害了合法性,但还未造成严重的官僚系统功能紊乱,统治还是有效的。这点可能对反腐的认识构成障碍,导致它诉诸的仍然是对“集体行动的逻辑”无济于事的感化、教育、依靠官僚系统的权力运作的逻辑。
 这种反腐模式的困境在这样一个事实面前显而易见:作为整个官僚集团中的一个子集团,地方政府早已拥有自身利益,并且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不断对此进行强烈的诉求。它既表现在不执行中央政策、扭曲中央政策害民上,也表现在地方官员愈演愈烈的腐败上。人们观察到,中央与地方具有明显不同的思维,前者从大局、长远及全盘考虑,而后者则强烈受到“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支配。这就构成了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包括反腐上的博弈。但是,如上所说,地方政府已拥有较强的博弈能力与空间,它在“集体行动的逻辑”支配下的行为,通过它所掌握的暴力与话语系统,大部分很难得到矫正。近段时间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在做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时披露的地方政府能捂住90%的坏事,就是这种困境的反映。事实上,地方政府的腐败势力已通过现有权力结构对他们控制地方暴力机器与媒体的“赋权”,在某种程度上切断了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 在这种情况下,反腐所面临的问题是:即使不能终止“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演绎,也应该通过制度性安排及权力约束防止它扩张。反腐应该跳出“集团”之外,培育相对于政府来说弱小的民间力量,开放媒体报道,使其不受政府官员的控制而成为公众意志和利益的表达者。一旦如此,它们与反腐机构的结合就会大大缩小腐败官员的博弈空间,这种模式的反腐效果,远比过去明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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