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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锄行动与反腐败斗争

蒋熙辉 2011年05月30日14:48   来源:《学习时报》 银锄行动与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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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锄行动是芝加哥历史上一个最为广泛的腐败调查行动。FBI为应对难以获取证据的腐败犯罪,启用秘密侦查方法——线人。FBI指令一位在芝加哥建筑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叫克里斯托弗的商人作为引诱者,贿赂议会、政府等公职人员以获取不当利益。在1992年至1995年长达近4年的时间内,克里斯托弗按照指令秘密调查贿赂、可卡因交易以及洗钱犯罪,通过录音或录像获得腐败犯罪的证据。通过银锄行动,FBI起诉并成功对18位官员定罪。克里斯托弗通过贿赂深获政府官员的信任,获得官员多方帮助:或者是工作机会,或者是工程招标,或者是利益代言。银锄行动的直接后果是掀开了芝加哥20世纪90年代的官场大地震。FBI启动这一调查的最初动因是调查政府官员是否滥用权力允许非法的垃圾填埋以及其他环境破坏行为。但该行动的结果发现,官员腐败已经渗透到工会、贩毒、有组织犯罪等各个领域,被他们选定作为社会精英或者领导的人背离信任、滥用权力,出卖公众利益获取私人利益。

  银锄行动,让我们了解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调查腐败犯罪另辟蹊径,且效果明显。它给那些手握权力者一个警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银锄行动给“严格法治主义”留下是否诱惑侦查的争议,但它对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意义之一在于反腐败斗争重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权力如果没有制约,失去监督,仅仅靠个人的修养或者自制远远不能遏制利益的诱惑,势将成为脱缰野马,横冲直撞,构成对公民正当权利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威胁和损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权力需要制约监督是执政历史经验的总结。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已经成为我们执政党的共识。银锄行动实际上是引入普通公民参与反对腐败,普通美国公民作为FBI的协助者,利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腐败犯罪的证据,挖出那些“害群之马”。这是公共参与的有效途径。我们经常谈到的公民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包括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透明国际作为一个重要的反腐的非政府组织,在腐败指数(或者叫清廉指数)等具体操作上可以继续商榷,但实现反腐败的国家间的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则是大势所趋。“网络反腐”伴随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日记门局长韩峰被抓而成为热词,诚然,网络提供了腐败信息集散的空间,也是公众表达意见、反映诉求、实现参与的重要渠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网络则将腐败晾晒在众目睽睽的“阳光”监督之下。通过网络的公开性,完善网上举报、揭露腐败分子、曝光腐败案例,可以对腐败行为构成巨大的震慑力。但网络舆论监督容易陷入侵权和谣言的漩涡,“最廉价的监督”可能会受到滥用。因此,重在建设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而公众通过网络监督权力运行应当作为公民有序参与的机制之一,并正确引导之,使其形成合力。

  意义之二在于反腐败斗争需要开辟新思路、酝酿新方法、创设新制度。反腐败在观念上要采取“零容忍”——“决不允许在党内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实践中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但是,我们对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对现阶段腐败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研究不够,对反腐败的思路、方法和制度创新研究不够。

  一是在思路上要调整。调整的思路应是“宽严相济、多措并举”。腐败犯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严,对“从众”或“被迫”参与腐败后自首立功的从宽,制定各类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指南,严格执法,对腐败犯罪要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相结合,不能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司法制裁。

  二是方法上要灵活。银锄行动引入的是秘密侦查方法,即让普通公民协助专门机关,依法运用秘录秘拍等高科技手段揭露腐败,形成对腐败的高压态势。我们同样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腐败线索的获得、腐败证据的固定、腐败赃款的追缴和腐败行为人的缉捕上创设更多的新办法、好办法,如进一步推动国内反腐与国际合作相结合,使得贪官无利可图、裸官没官可做。

  三是制度上要创新。执政党为了加强反腐败斗争,在长期反腐败斗争已经形成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是一种经过实践检验成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制度创新和完善方面,我们可以尝试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以鼓励和保障更多的行为人出来揭露腐败和反对腐败。比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 390条第 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能否探索:对行贿人不分是否被勒索、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一经查证属实,一律“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甚至不起诉。

  意义之三在于慎重运用“银锄”,控制“银锄”的社会效果。反腐败公约规定了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目的在于鼓励和提倡广泛采用各种方法以揭露腐败犯罪。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分析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总结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经验,指出要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作为一个拥有八千万党员的大党,我们需要正视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正视党内腐败危害深远的现实,正视反腐倡廉的任重道远,坚持依靠民主法治来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因此,不能采取类似古代“告匦”制度的方式来鼓励告发,也不能容许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更不能容许别有用心者借反腐败的名义折腾改革开放者和改革开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