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界定的主要方法:吏治研究之二--集体行动的真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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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吏治研究之二--集体行动的真实规则(上)
岁月之书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吴思把自己的书名称作《潜规则》,研究传统中国的官吏集团;奥尔森把自己的书称作《集体行动的逻辑》,研究美国的"集体行动";我把这两本书名结合,又从乌有之乡《真实世界基本书目》中抄袭出"真实"这俩字,弄出个"集体行动的真实规则",以补充上篇《利出一孔与身怀利器》中对官僚政治特点的描叙不足。

1、首要的规则自然是"人性自私、人性本恶",宣传与现实有差异,真正支配集团行动的是现实的利害计算(个人行动也是如此),而不是宣扬中的各种仁义道德、各种主义。我很久之前慢慢从"现实生活"中揣摩"体""会"到这点,曾经在痛苦的回忆中无奈地写下了《最伟大的爱是爱自己》,用了近六百K的篇幅去写人类生命利己的本性。(本博客的"人性本恶"栏目将陆续推出《最伟大的爱是爱自己》的要点与缩略)

2、第二个规则是"公权力私用",每个集体组织都具有一定的权力用来权衡集体中个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利益调整能力的所谓"群体"不过是"乌合之众",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奥尔森称这条规则为"具有选择性刺激手段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易于组织集体行动"),而合理的利用这些公众权力,用来重新分肥资源和财富以谋取个人小团体利益,是做好传统官僚的基本功底。(这条规则也可以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形成两个利益并不完全统一的阶层。)

3、第三条规则"食利阶层更团结",较小的集团比较大的集团更易于组织,因为在大型集团中,个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为集体赢得的利益被大家共享,个人只获得微乎其微的一部分,往往得不偿失,所以一般不会主动为支持该集团的活动而作出牺牲。大型集团中,一个理性的人为集体所作的贡献愈大,其自愿行动的可能性将愈小。小型集团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在官吏集团与百姓集团的斗争中,官吏集团衡常得胜,直到突破人口界限,"官逼民反",通过战争解决人口过剩。

吴思举了个《眉山县志》中的例子,说有个叫李燧的读书人,为了县财政在收税时每年每户多收50块钱的乱收费问题(折合为现今人民币),舍弃前程,变卖家产,奔波五千里,做了12年牢,终于得到解决,一个人为50元与拥有整个1000万元利益的官僚集团奋勇斗争,这种自愿"牺牲"极其少有。

这三条规则中,除了第二条"公权力私用"发达国家号称比我们更有所约束,其它两条规则,则不论什么社会统统适用。人性自私,在于保全和延伸自我,"耳目欲极声色之好,而心夸矜势能之荣",民风自古如此,"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荀子也认为人性本恶,主张"化性起伪",不过在太史公眼中,人性不可改变,化性起伪只是中策,他的方略是"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建国以来可以看作是教诲之整齐之,改革开放则是由"利道之"发展到"与之争"。小型集团更团结适用范围也很宽泛,奥尔森不但把其应用于美国的集体行动研究,也把它应用到了《国家兴衰探源》。

 

当代吏治研究之三--集体行动的真实规则(下)
岁月之书2006年6月17日星期六

(累死了,下一篇写《传统官僚政治及对策》,结束这个吏治系列,恢复到历史中的《国家兴衰探源》,基本上是这些原则的应用。)

由于"人性自私、利益分层、统治阶层更团结"这三条规则,我们又得出以下推论:

(1)由于下层难以组织和上层谈判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所以不存在利益均衡的国家。

(2)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加剧政治分歧。社会上大部分上层特殊利益集团的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国民收入而不是去创造更多的总收入,从而导致全社会效率与总产出的下降。这条推论是带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理论,嘿嘿。

我在南溪的博客中已经表达过,任何组织在原则上都可通过两条途径为其成员谋取福利:一是通过"增加全文明的整体利益",从而使其成员分享按原有份额取得的更多产品;一是在蛋糕一定的情况之下,为其成员争取更大的"局部利益"份额。

由于需要付出全部代价而只获得部分利益,所以很少组织选取前一条途径。而通过第二条途径,为 "局部利益" 争取更大的份额,该集团组织所掌握的界限是:当影响"整体利益发展"所分摊在该集团身上的社会损失大于或等于集团争取的"局部利益"收益时,这种损失才会对该组织有约束力。这个界限通常只对大型广泛性组织起作用,比如工业国家的工人阶级等等,而对于大部分特殊利益集团不起作用。

所以各种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目标几乎无例外地都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争取更多局部利益),而不是为了增加总的产出(文明的整体前进)--换句话说,大部分组织都是"分利集团"。

分利集团的活动,一是通过争取改革和立法,以提高某部分商品的价格(比如房子、教育、医疗等)或某部分人的工资(比如公务员工资),或者减少某类收入的税率(比如三资企业),或者降低某部分商品的价格(比如工人下岗运动、民工血汗工厂等),或者降低某类活动的惩罚(比如经济犯罪废除私刑等);分利集团的另一个行动就是建立垄断组织(比如权力垄断、经济垄断、身份垄断,就是管仲说的"利出一孔");一般说来,分利集团的这些活动,会使社会的总产出下降,影响"文明的整体利益"进程。(应该说分利集团的罪恶是 "罄竹难书",为了能顺便发表不被删除,其它种种推论我都给省略了)

(3)包含相当大部分人的集团称作广泛性组织,这些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较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通俗点说就是"追求增加全文明的整体利益"、"一般不造反、不搞文1革",嘿嘿,广泛性组织最主张"和谐社会")。

广泛性利益集团的行为动力与那些仅代表社会上很小一部分人利益的集团完全不同,如同大股东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一样,广泛性利益集团关心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一个拥有利益占整体利益1%的组织,当它从"局部利益"份额中多取得1份的成本是损害了"整体利益"的100倍时,它才会有所顾忌;而一个拥有利益占整体利益一半的大型广泛性组织,争取局部利益1份时,损害的整体利益是这一份的2倍,它就会自我约束。

显然可见,如果广泛性集团的领袖是富于理智的人,他将异常关心"分利"政策所招致的全社会损失,而且纯粹从本集团利益出发,力求使此种损失减至最小。广泛性集团的难处在于难于形成,由此引出下一条推论。

(4)组织集体行动困难、不易成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只有在稳定的社会中,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小型特殊利益集团组建相对快;大型广泛性集团,由于成员众多,每个拥有共同利益的成员都会出于个人得失计算,不愿意在起初主动参加争夺其集体利益的行动,只有在远见卓识的领导者酝酿相当长的时间之后,这样的大型组织才可能成立。

(5)由于大型广泛性组织的不断成立和发挥作用,"小型"特殊利益集团的成员虽然具有较强的集体行动的能力,但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

总结:
1、没有利益均衡的国家;
2、分利集团是万恶之源;
3、广泛性集团是进步之源;
4、拥有越长的稳定时间,就拥有越大的广泛性集团成功组织可能;
5、广泛性集团会限制分利集团的不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