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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未办证户代开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征收(税)率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6-6-27 11:37:00 阅读次数: 1700次  编辑:彭程
目前所使用的《江苏省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信息系统》中规定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类型分为办证户、未办证户、销售免税产品纳税人和报验登记纳税人四种。随着普通发票管理的加强,国税机关为未办证户代开普通发票的数量逐步增多,有效遏制白条收据泛滥,推动了个体税收收入显著增长。
在为未办证户代开普通发票工作中如何正确确定增值税征收(税)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尽一致。笔者就为未办证户代开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征收(税)率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江苏省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信息系统》设置的增值税征收(税)率的种类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江苏省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信息系统》中除免税外,一般有2%、4%、6%、13%和17%等五种征收(税)率。由于电脑不能识别何种经营项目适用哪个征收(税)率,一般由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征收(税)率,因此不但县(市)间出现了执法偏差,就连各县(市)的分局间也产生了矛盾,纳税人往往去执行较低征收(税)率的分局申请代开票。主要存在问题有:
(一)使用较低的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大量出现的是应按6%的征收率征税的销售货物却按4%的征收率依商业销售来处理。如煤炭、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
(二)应征税的货物却给予了免税。如贩运的农产品却视作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给予免税代开票;
(三)应由出售单位开出的发票却进行了代开。如产废企业销售的工业下脚(废)料(如铁屑、煤渣等边角料、回收料)、农业生产单位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四)应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内容,却到国税部门来代开。如国税部门代开的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有的分局却代开出了如力资费等内容的劳务发票。
二、如何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代开票资料和按照政策正确使用增值税征收(税)率。
为了方便纳税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61号中规定,临时经营普通发票代开所需的资料为: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江苏省规定: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小额金额标准确定为每次1000元以下;如果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其小额标准确定为3000元以下)。
3、代(监)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人员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当场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遇到特殊情况,就需要纳税人补充提供某些资料或请税收管理员到实地调查并出具报告后才能给予代开。具体说来,按照政策正确使用增值税征收(税)率的情况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2%征收率的情况。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指目前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主要涉及的内容有:纳税人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应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上述情况,在为未办证户代开票前,一方面要请税收管理员到实地看货、调查并出具报告,另一方面如涉及到是否超过原值的,要由纳税人提供原始发票及复印件。如调查不符或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则不能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按照相应的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另外要说明的是,上述物品与废旧物资是有区别的,废旧物资应按4%的征收率进行征税,当旧货等物品与废旧物资分不清的时候,从严掌握按4%征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旧生活资料。
《江苏省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信息系统》中的征税计算都是电脑自动进行的,在含税价以2%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再按2%计算征税,电脑计算的征收税额与人工按4%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价按4%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所得出的征收税额是有出入的。
(二)使用4%征收率的情况。
临时商业经营代开普通发票适用4%的征收率。但由于未办证户前来代开票,往往无法区分其是工业直销还是商业经营,仅凭纳税人自己说明是不能正确判断的。为此,在执行过程中,如要按4%的征收率按商业经营进行代开票征税的话,有必要要求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原件(留下复印件),并在为其代开票后,在进货发票原件的空白处注明已为此货物代开过销售发票的数量、单价及金额等,以避免纳税人以此进货发票再拿到别的分局重复代开。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的话,则应按6%的征收率以工业直销来征税。
那么,农业产品、废旧物资临时经营这两种情况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将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两种情况,可从宽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而不必提供进货发票。
对于内容为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的代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款?要分别说明:
1.内容为农业产品的代开发票,由于有一条特殊规定,即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抵扣13%,  所以,参照此条规定,代开发票虽只征4%,但可以抵扣13%。目前虽然有所争议,但由于没有不允许抵扣的依据,基本上都表示认可。因此,在上级未有正式文件下达前允许抵扣。
2.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使用“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05号)精神,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应使用“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五联)”,其中有抵扣联;而《通知》中第七条规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内容为废旧物资的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可抵扣。
代开票时,有一种情况要引起重视。销售废旧物资数额较大的,并不是说,只要缴了4%的增值税以后就都可以开票了,一般要限于向城乡居民与非经营性单位收购的生活废弃物。当纳税人要求为来源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业下脚(废)料(如铁屑、煤渣等边角料、回收料)代开票时,就不能简单地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按4%征税开票,而必须由原产废企业或个体户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必须拒绝为其代开。大部分产废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时要按规定缴纳17%或13%的增值税,如开票员不加询问便为大量的工业下脚(废)料代开发票的话,必将导致税款的流失。
(三)使用6%征收率的情况。
工业、手工业生产及提供应税劳务等代开普通发票按6%的征收率进行征税。基本上大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都要按6%的征收率缴税,这方面的开票数量也最多。
(四)使用13%和17%税率的情况。
据笔者调查,目前为未办证户代开普通发票而使用13%和17%税率进行征税的情况很少,可能出现的有两种情况:
1.当代开票的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后而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话,开票员必须按13%或17%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但在《江苏省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信息系统》中操作时可能有点困难。
2.当拒绝为来源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业下脚(废)料代开票时,可能会导致一些纳税人的不理解。为避免矛盾,在做好宣传解释的基础上,说明道理后按13%(如工业煤渣等)或17%(如铁屑等)的税率征税并代开票。
(五)免税的情况。
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只开票,不征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江苏省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信息系统》是自动识别的。那么,超过起征点而可以免税的情况有哪些呢?实际工作中,为销售免税产品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必须慎重处理,从严掌握。从政策上讲,法定的免税产品应该免税,但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为免税的工业产品代开普通发票这种情况,因为一般生产工业免税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领用发票,用不着由税务部门代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免税农产品如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该这样处理:
1.销售数额较大的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应按规定领用发票后自行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国税部门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2.农民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应由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国税部门也不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是,如果收购单位(如某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食堂等)不能领用收购发票怎么办呢?针对这种偶然发生的情形,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给予免税处理,但必须增加两个条件(资料):一是要有村民委员会开出的自产自销证明;二是必须有责任区税务管理员的调查报告,从严控制销售数量和金额。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
(作者单位:海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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