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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7:29:19
关于代开普通发票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华网福建国税之窗 2006-08-18 17:45:18
    近年来,随着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监管力度加大和企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办法的实施。各单位“白条”入帐现象大大减少,再加上我市国税系统去年实施以税控票办法,即以税收定额的多少限纳税人领用发票面额的大小,致使超面额使用发票的,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开票窗口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急剧大增,加上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不能完全共享,无法相互监控,偷税、漏税情况较为严重。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利用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偷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次开票商业零售额未达200元起征点的,累计月开票额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一次开票其它加工劳务额未达200元的,累计月开票额3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少数纳税人利用这一政策,发生销售行为时,频换身份证到办税窗口开具普通发票,把销售额化整为零,难分应征销售额起征点与否,躲避国税机关管征监控,达到“免税”目的,偷漏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增加税务机关开票窗口的业务量。
    (二)是利用两档增值税征收率偷逃税。按规定: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有税务登记注册的),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税务登记注册的),临时经营者按增值税征收率6%征收。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某些高税率6%的(税务登记注册的)其他个体经营者(甚至自己明明领取了加工业发票)和临时经营者向低税率的4%(有税务登记注册的)商业零售的纳税人借税务登记副本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商业零售发票。虽然也缴了税,但是按4%计算的,逃掉了2%的税收。
  ( 三)是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购买方不强调非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或13%),自己有票不开,却叫他人到税务机关开4%或6%的普通发票,这样就使大部分税款经代开发票的环节流失了。
  ( 四)是偷漏个人所得税。申请开具发票者,大都是无帐可查的定额户、临时经营户,基本上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分税制后,国地税都分开办公,虽然有定期联系制度,但信息共享并不完全,由于对税款的代征代扣上双方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致使开票业务量较大的定额户、临时经营等户大多偷漏了个人所得税。
  (五)是利用虚开“自产自销证”逃税。开具自产自销证明需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由于基层行政单位没有制约关系,贩卖农产品者很容易就能开到自产自销证明,这样也容易逃掉应缴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六)是以定额标准限用发票,造成很多纳税人无法自开百元版面额以上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开票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据三元局办税厅统计,从原来平均每天9.5户增加到现在的平均每天的21户;开票额也从原来平均每天1956元增加到现在平均每天5289.90元。同时也给开票户提供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机会,且还淡化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意识,为拒开发票给消费者提供借口。
  (七)是广告、装修装璜等行业地税办证,发票国税代开。
  此类代开户多数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未办、或者虽办理税务登记却未做增值税征收项目核定。由于从事业务多为广告制作、装修装潢材料销售等国税应税项目,所以频繁来办税窗口代开普通发票,为数不少且金额也不小,也漏缴了不少的个人所得税。
  (八)是大量沙、石、土方开采者未办理登记,开票数量多且金额大。
  国家《水利法》及《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此项业务均需经有关部门许可并办证。此类代开户销售多为建筑基础用料,用料单位均要求出具正式发票,所以我市市区梅列、三元两家国税局代开沙、石、土方等品目不仅数量多而且金额巨大,有的代开户年开具总金额上百万元。那么个人所得税流失就更大了。
  (九)是频繁更换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防不胜防。
   路走多了自然熟,经常代开的人出于各种想法采取各种手段前来代开。比如昨天还凭证代开的今天就变无证了,昨天无证的今天又变有证,再不行还能借用别人的登记证或者身份证代开。这种现象已普遍存在,窗口开票人员虽心知肚明又能奈何,一句话“我交增值税给你还不要吗?!”就把你给顶过来。
  (十)是“未达起征点”并非未达起征点。
  自今年初起征点调整后,市区梅列、三元两家国税局未达起征点户比原来新增278户,再加上未达起征点户取消购买发票资格,因此常来代开的数量明显增多,开票总金额超过起征点的户数也不在少数。那么漏缴个人所得税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们的税收工作实际,拟对加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征管提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 规范窗口开票具备条件。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应认真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如实申报其应税销售(营业)收入的数额和经营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包括:购货单位有关该业务内容及付款的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外埠企业用);申请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农产品证明(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依法不需要申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代开窗口书面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的签字盖章,并在申请表上注明销售(营业)额、征收率和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额,征收税款,同时为其开具发票。
  (二) 严格执行现行普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应将纳税人的有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对凡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并且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不能证明经营方式(不能确定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提供假证明和借用税务登记副本,隐瞒经营行为偷逃税款的,一经查实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 加强国、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国地税应共同制订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定期传送征管信息,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分行业核定所得税的征收率,以便国税部门开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或者针对数额比较大的,暂行规定对开具5千以上或万元以上发票的,需持有地税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方可开具,从而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四) 建议恢复CTAIS1.1版原效能监控的发票使用三个月到期监控提示软件,专管员可根据提示定期检查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情况。取消现在以定额标准限额核定使用发票面额的规定,依法核准纳税人的申请领购所需的发票,这样既方便纳税人,又可以增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意识,同时也减轻国税办税窗口开票工作量,
  (五)加强未达起征点个体户到开票窗口的开票备案监控,开票窗口每个月要及时将备案的开票户,月累计开票额已超过起征点的户数反馈给专管员,专管员次月就可依此纳入管征。
  (六)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意识;严厉打击使用收款收据及利用代开发票的偷漏税行为,以达到威慑一片的目的,营造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偷税必罚的良好氛围。 (作者:三明市国税局 吴玉珊 余忠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