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膜过滤器怎么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42:57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工权益、推进省级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把握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严格执行政策,确实把好事办好。
    二、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关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土政策”,凡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省厅要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政策宣传口径,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和内容。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规定的参保补缴期限内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地要及时了解和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相关问题
    (一)补缴基数和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 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二)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二)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四)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职工原始档案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填制《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附后)。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手续可从简。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全省一律截止到2009年底。
    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当地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企业或个人,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改。
    各市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表: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权益,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本办法一、二条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2009-11-16]  阅读次数:[171]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财税处理 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依据、对象、标准、时间和地点 关于2004年度省直属统筹企业流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比例及标准的通知(鄂劳社统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如何确定的? 缴纳2011年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不清楚的来看看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www.dffy.com] 云人社发(2011)61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安溪铁观音茶叶优劣的基本鉴别办法茶道 房地产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中国税务报:补缴税款背后的隐情 土地增值税补缴的会计处理 就以房养老办法有感 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