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帝魅爱天价小逃妻:云人社发(2011)61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29:06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厅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1]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尽快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未参保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充分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明确为今年的重点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协调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让符合条件的对象充分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职工参保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提供及时便捷的经办服务

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业务骨干,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附件:1.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适用人员范围

(一)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参保人员”)。

(二)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三)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未参保人员”)。

(四)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以下简称“中断缴费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一)缴费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二)待遇计发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统一采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采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

“超龄参保人员”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4。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每超过1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

“超龄参保人员”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政策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超龄参保人员”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参保经办管辖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标准

“超龄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超龄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6。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10年度养老医疗保险补助《通知》摘要: 
一、对象:4050人员;享受城居低保人员;夫妻双方夫业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单亲灵活就业人员。

二、条件:持有经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并已缴纳保险费用的。

三、报批资料:

1、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1—4页复印件1份;

3、《失业证》(原件及1—2页复印件1份;

4、灵活就业单位就业证明、工资证明;

5、地税局出具的《云南社保费用完费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云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1份;

7、上年补贴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备注:1、标准:养老补助120元年,医疗按投保档次计算(35、25、20元)。

2、时间:每年9月1至30日。


***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局有关事项记录
对象条件: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投保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户口人员,不用缴费,每月享受55元。持户口册身份证到所属保障所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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