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幼儿园:中国税务报:补缴税款背后的隐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5: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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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份,江苏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匆匆来到淮安市淮阴区国税局稽查局,要求调减主营业务成本720.96万元,补充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180.24万元。
企业的突然行为和积极态度引起了该局的警觉,检查人员从税收征管系统提取了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嫌疑,于是决定对该企业实施纳税检查。
通过成本结构的归类分析,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绿化施工合同、绿化项目预决算明细和相关帐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其2009年11月记录的绿化工程费1200万元,附件72份发票均为A贸易有限公司、B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省某市工商业统一发票》。相关明细资料中还记载,5万元以上的名贵树木就达56棵。检查人员认为,绿化工程由商贸企业承包,绿化费发票为工商业通用发票,项目内容的合理性和票据的合法性都存在较大问题。
在对销售费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1月--12月,列支代理房屋销售佣金496.46万元。合同显示,承销商为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佣金发票也由该公司提供。本地房产为什么到浙江一个县级市寻找销售代理商?为什么佣金支出的票据要由合同约定,在业务发生地地税机关代开?
检查人员决定采取“本省协查、跨省外调”的办法,采集相关证据。通过外调,检查人员发现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房地产销售代理,在当地国税、地税均为失踪户,且无收入申报,工商部门也因未年检吊销了其营业执照。通过协查,发现其开具的销售代理费发票中还发现了3份伪造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A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绿化工程费发票和B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绿化工程费发票均确定为克隆的假发票。
在有力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主动交待违法事实:通过取得虚假发票虚列开发成本1200万元,通过无资质代理公司列支佣金496.46万元。
5月初,该企业 359.92万元企业所得税、59.39万元滞纳金、179.96万元罚款已全部补缴入库。(马翔 陈峰  王修浪)
 
[责任编辑:张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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