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秋凤:WTO争端解决机制 迈向世界贸易法院的准司法机制(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00:01
WTO争端解决机制――迈向世界贸易法院的准司法机制(下)[1] 赵海峰 高立忠 五、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在2001年12月11日终于正式加入WTO。

  (一) 充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中国专家入选DSB专家组成员指示性名单。WTO争端解决机构2004年2月17日通过了中国提名的三名专家组成员,这三名专家由此进入WTO专家组成员的指示性名单,供WTO成员选择专家组成员时挑选。这三名专家是:张玉卿、[40] 曾令良[41]和朱榄叶。[42] 我们希望在最近的将来能有来自中国的专家成为上诉机构的成员。

  其次,以申诉者和被申诉者的身份参与争端的解决。中国在2002年继欧共体、日本、韩国之后针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正式提出申诉,这是中国入世之后的第一案,也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该案历时21个月,经过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等程序,WTO最终裁决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规则,美国宣布撤销保障措施,中国在WTO提出的第一次申诉以胜诉告终。此后我国又分别在针对美国和欧共体的两起申诉中加入磋商。2004年3月,美国向DSB指控中国对进口半导体产品征收歧视性关税。经磋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此该案在进入专家组程序之前和解结案。

  最后,中国以积极的姿态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了自2003年9月以来成立专家组的20余起申诉案件[43],主动参与诉讼活动有助于保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二)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44]

  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提出了自己的提案。[45]就争端解决的迅捷性问题(支持在不影响发展中国家现有权利的基础上,加快争端解决程序)、第三方和透明度问题(支持第三方参加实质性会议,但反对将实质性问题向公众公开;反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接受法庭之友主动提交的资料)、执行问题(支持加强对合理期间的管理)、上诉机构发回重审问题(不支持给以发回重审手段,因其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设立常设专家组问题(认为不是好的选择,但可以继续讨论)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三) 加快国内司法改革以适应WTO的要求

  在中国作为被告的情况下,WTO争端解决机构会对我国内立法或政策是否与WTO有关规则一致进行审查,专家组往往可以通过核对国内法院的判决,以及判决中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作为审查国内法的事实依据,甚至以国内法官在判决中违反WTO为由,认定国家违背了国际条约义务。所以,尽快提升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WTO有关解释的能力是十分迫切的。[46]

  中国在入世后的8年过渡期内每年都要接受世贸组织16个专门小组和高层事会的分别审查,法院的有关判决将作为审查我国有关立法和政策及其执行的重要依据。另根据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过渡期之后中国也要定期接受贸易政策的审查,这样一来,WTO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议制度和法制统一原则等会在更深入和广泛的层次上影响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国的司法审判定会通过全方位的改革,以适应WTO的要求。

  [1] 本文为赵海峰和高立忠合著,原刊于《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高立忠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2] 参见曾令良:《风雨伴辉煌的多边贸易体制:成就、问题与完善》,刊于《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集》,上海会区分册,第211页,2005年9月8-9日。

  [3] 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学界聚讼纷纭。观点至少有七、八种之多:认为其为司法体制有之,认为其为调解机制有之,认为其属性既非政治性又非司法性,其重心倾向于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有之;认为该机制仍是一种政治主导型的偏于外交色彩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也有之;……要判断其是否为司法性的法院,首先应明确判断的标准,即何为“法院”,何为“国际法院”?欧共体法院在1966年的Vaassen-G?bbels案中,提出了“法院”的5个标准:依法设立、永久性、程序上的对抗特征、裁决的约束力、依法作出判决。1993年的Corbiau案在此基础上强调了独立性标准。Christian Tomuschat提出了“国际性法院”的5个标准:常设性、由国际条约等建立、依照国际法审案、以事先存在的程序性解释为基础审案、结果具有法律拘束力。Cesare P. R. Romano又增加了两个标准:法官应在案件提交前已经公正的机制选出,而非由当事人选定;案件的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我们赞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迈向“世界贸易法院”征途中的一种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制度的观点。其司法性主要表现在:1、WTO专家组基本上排除了争端方专家参与其活动的机会,保证了专家组的独立性。2、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3、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解释和适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议解决国际贸易争端。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依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处理案件。5、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和上诉机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争端方决定的,与仲裁程序形成鲜明的对比;6、机制设立了上诉程序,形成了类似于国内司法系统的包括初审和终审的二审机制,强化了机制的整体司法性。7、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几乎是自动获得通过的,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如败诉方不执行,机制可以授权报复。非司法性主要表现在:1,启动专家组程序之前必须经过磋商这一前置程序,且经磋商程序解决的争端占总体争端解决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2,专家组程序的设计和运行中始终充斥着尊重争端当事方意愿的原则,专家组的独立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3,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被直接称为法院或者法庭,也没有使用典型的法律诉讼的概念,从形式上削弱了该机制的司法性。上述这些方面使 WTO争端解决机制既明显区别于政治解决和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方式,同时也不同于纯粹的国际法院与法庭,因而将其定性为准司法性机制似乎更为合理。

  [4] 参见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5] See: Y. Shany, The Competing Jurisdictions of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Oxford, 2004; S.F.D.I., La juridictionalisation du droit international, Editions A. Pedone, Mai, 2003; C. Romano, A. Nollkaemper, J.K. Kleffner, Internationalized Criminal Court, Oxford, 2004.

  [6] 参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72页以下。

  [7] 参见张乃根:“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载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387页。

  [8] 参见沈四宝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65页。

  [9] 参见沈四宝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64页;李小年,《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10] 参见赵相林、李广辉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总论》,中国规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429页;李小年著:《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0页;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第31-34页;高永富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408-410页。

  [11] 高层事会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在WTO的最高决策机构部长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长大会的职能。高层事会负责WTO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处理WTO的重要紧急事务。高层事会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会议。

  [12] DBS现任总统为挪威籍人士Eirik GLENNE先生。

  [13] 但据另外的统计显示,靠双边协商,用外交手段解决的纠纷占争端解决机制所解决争端的二分之一以上。参见赵维田等著:《WTO的司法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序第1页。

  [14] 参见余敏友、陈喜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和我国的因应策略”,刊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07-109页。

  [15] 段德峰: “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中国超级裁判”, www.nanfangdaily.com.cn.

  [16] 参见余敏友、陈喜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和我国的因应策略”,刊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第113页。

  [17]参见余敏友、陈喜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和我国的因应策略”,刊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第114页。

  [18] 据截至2004年9月的统计,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率为69%。

  [19] 彼德斯曼(Ernes-Urich Petersmann)言,转引自赵维田等著:《WTO的司法机制》,同上引,第13页。

  [20] 现任上诉机构成员为Georges Michel Abi-Saab (埃及) 、Luiz Olavo Baptista (巴西) 、Arumugamangalam Venkatachalam Ganesan (印度) 、Merit E. Janow (美国) 、John S. Lockhart (澳大利亚) 、Giorgio Sacerdoti ( 意大利) 、Yasuhei Taniguchi (日本),其中Yasuhei Taniguchi为现任上诉机构总统。

  已卸任的上诉机构组成人员为James Bacchus (美国) 、Christopher Beeby (新西兰) 、Claus-Dieter Ehlermann (德国) 、Said El-Naggar (埃及) 、Florentino Feliciano (菲律宾) Mitsuo Matsushita (日本) 、Julio Lacarte-Muró (乌拉圭)。

  [21]从14名现任和离任的成员来看,有外交官3名,法学教授、律师、法官11名,而且后者的比例呈上升的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诉机构司法化程度的不断强化。

  [22] 该程序的内容可参阅WTO秘书处编,索必成译:《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英文对照)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第88-102页。

  [23] 参见程宗璋:“WTO上诉制度的比较研究”,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0卷第2期,第2页。

  [24] 参见左海聪:《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60页。

  [25] 参见张玉卿:《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发展》,载《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集》,上海会区分册,2005年9月8-9日第321页以下。

  [26]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tabase_e.htm,30/09/2005

  [27] 参见余敏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与我国的对策》,载《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集》,上海会区分册,2005年9月8-9日,第333页以下。GATT争端解决机制47年受理争端近300个。

  [28]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ubjects_index_e.htm;The Future of WTO,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dispu_e/10anniv_e/future_wto_e.pdf. 2005年5月4 日访问。

  [29] 参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75页。

  [30] 参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72-73页。

  [31] 参见赵维田等著:《WTO的司法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序第1页。

  [32] 参见沈四宝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89页。

  [33]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优惠的制度设计上,DSU多次使用含糊措词,不利于这些优惠措施的切实贯彻。

  [34] 执行程序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按解释,如果当事方不执行DSB的裁定,可以授权报复,但国与国之间实施报复的实力取决于经济实力,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35] 参见余敏友、陈喜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和我国的因应策略”,刊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以下。

  [36] 涉及缩短协商的期限、增加对撤销协商请求的解释等。

  [37] 涉及是否设立常设专家组机构(欧盟建议设立)、是否增加上诉机构成员、上诉应否可以发回重审(欧盟建议上诉机构应有权发回重审)等问题。

  [38] 涉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是否公开(欧盟、美国主张部分向公众开放)、第三方的权利、法庭之友的地位(欧盟和美国主张应赋予法庭之友以地位,古巴等9国认为没有必要对此加以解释)等问题。

  [39] 改变目前的执行措施严重依赖当事双方的合意的情况。

  [40] 张玉卿: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长期参加复关和入世谈判的资深专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理事,中国规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规学会WTO分会及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经WTO的细化认定,现任职中国规范大学的张玉卿教授的研究专长是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

  [41] 曾令良: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第一部WTO专著的作者, 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专家。为1999中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 让 莫内讲座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规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规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曾令良教授的研究专长为货物贸易。

  [42] 朱榄叶:华东规范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是国内为数不多的WTO案例编撰和分析方面的权威之一。朱榄叶教授的研究专长是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3] 参见朱榄叶:“坎昆会议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第99-100页;以及WT/DS/OV/22。

  [44] 本部分内容参见杨国华:“WTO争端解决机制新回合谈判述评”, 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第211-213页。

  [45] 参见张玉卿主编:《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369页以下。

  [46] 参见万鄂湘:“入世与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国青年报》,2001年12月12日,第7版。

  来源:《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