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娱乐:法律聚焦“苹果中毒”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20:36
法律聚焦“苹果中毒”事件

  
特约撰稿 周斌

  正己烷是一种化学溶剂,它的挥发速度比酒精快,擦拭玻璃的效果也比酒精好,但是具有一定的毒性,会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长期接触可导致人体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等慢性中毒症状,病人可能因此患上周围神经炎,严重的可导致晕倒、神志丧失、甚至死亡。

  苹果公司近日首度承认,其在苏州供应商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据调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联建公司模组五课使用价钱更便宜的“正己烷”替代酒精等清洗剂进行擦拭显示屏作业。后经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正己烷中毒的共101人,其中91人完成了工伤等级认定。

  无独有偶。兔年新春之前,座落沪嘉高速公路一隅的上海盈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爆出生产工人集体患上周围神经性病变的职业病。祸首,正是加工手机摄像头过程中的正己烷。目前,8名受害工人联名向有关部门投诉,希望企业能承担责任。8人经确诊全部是周围神经性病变,其中魏广兰等3人为7级伤害丧劳,李云达等5人为9级伤害。

  为什么说这些苹果代工企业“违规、违法”使用正己烷?对此相关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本文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解读。

  聚焦一:为什么说苹果代工厂要对“中毒事件”负责?

  
【新闻回放】 当李云达向第一天走进上海盈诚那个车间时,扑鼻而来的正是一股浓浓的汽油味。当时她觉得有点晕,但是领她们进车间的负责人却说:“没关系,过两天就好了。”她记得,在那个不到50平米的车间里摆着用很多课桌组成的工作台,里面挤了20来个女工,每个工作台上摆放着8—10个大饭盒,盒子里装着满满的汽油,此外车间里还单独存放一大缸汽油。她们的工作就是徒手从装有汽油的饭盒里拿出滤光片来清洗,整个过程中没有戴过口罩。由于刺鼻气味的刺激,她们常常感到恶心,有时胃口不好再加上食堂伙食差,尽管埋头干了大半天却连午饭都吃不下。到了冬天,车间搬到二楼不到30平米的会议室后,房间里开起了空调,她们头晕与呕吐的症状就更严重了。老板从外面买了感冒药让她们吃,吃了药以后李云达觉得越来越难受。不到一年,原本60公斤的李云达已经瘦得不到40公斤。

  【争议焦点】 为什么说苹果代工企业在使用正己烷过程中“违规违法”?

  【法律透视】 应当说,正己烷这种液体隶属于一般有毒物品目录而非高毒物品目录,其急性毒性尚属于低毒类别,当上世纪90年代在相关行业被大量用作清洗剂时,还是作为苯、甲苯等毒性更强的有机溶剂的低毒替代物身份出现的。但这并不表示这种有机溶剂的毒性及其防护措施的应用可以不被重视。为什么说苹果代工企业在使用正己烷过程中“违规违法”?

  首先,正己烷的使用应尽量控制浓度,减少直接接触与使用量,同时注意以通风等措施降低车间空气中的正己烷浓度,并考虑采用更为低毒或无毒的替代物;应为接触者配备防护口罩和防护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上海盈诚工人工作时徒手从装有汽油的饭盒里拿出滤光片来清洗,整个过程中没有戴过口罩,显然属于违规操作。另外,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疾控中心对苏州联建车间现场进行的检测,多个采样点测得的正己烷浓度在每平方米275.2毫克至591.3毫克不等,已远远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规定的正己烷职业卫生限值。联建为作业工人配置的乳胶手套、一次性棉口罩等物品,尚不足以提供有效防护(其中乳胶手套还因为溶剂的腐蚀性而出现破损),也未例行定期体检制度。此外相关车间还以静电帘作为防止静电损坏电子设备的手段,致使车间空气流动性小,正己烷难以挥散,造成浓度超标。

  其次,这些苹果代工企业未就正己烷使用申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与安监部门共同承担之后,职业危害申报转而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正己烷作为可产生职业危害的一般有毒物品,隶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化学物质类,对其进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这些苹果代工企业未就正己烷危害告知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实上联建科技和上海盈诚在使用正己烷这样的有毒有害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化学溶剂之前,既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也没有告知员工。尽管联建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停止使用正己烷,当时的驻厂最高主管杨瑞祥也因“没有告知员工,没有完善工厂工作环境,违法使用正己烷”等原因离职,但是由于公司此前的正己烷使用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且给职工的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聚焦二:李云达等人职业史是否必需由用人单位提供?

  
【新闻回放】 上海盈诚李云达等人头晕与呕吐后开始了噩梦般的求医过程。许多医院在反复检查后都给出了同样的建议:可能是化学中毒引发的职业病,应该到化工医院去确诊。她们赶到化工医院,然而必须首先获得企业出具的职业史证明,证明曾接触过有毒有害物品,才能入院检查诊疗。公司给的回复是不可能,说她们所得的病与工作无关,厂里没办法负责任。交涉———从公司到区卫生局,再辗转回公司和区劳动保障部门。辗转间,又一个月过去了,事情几乎没有进展,而李云达她们的病情几乎每天都在变化。最终,在市卫监所的干预下,经嘉定当地卫生、劳动部门协调,8名女工所在的上海盈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职业史证明。而当她们悉数躺在化工医院的病床上时,院方专家长吁一口气说:“幸好来的及时,否则会全身瘫痪。”

  【争议焦点】 职工必须首先获得企业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才能进行职业病鉴定?

  【法律透视】 作为职业病的诊断,其前提是必须有确切可靠的职业接触史。例如判断是否患有尘肺,主要是依据X光胸片的表现,但尘肺的X线胸片表现有特征性,而不是特异的,也就是说其他的肺病也会有相似的X线胸片改变。因此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尘肺病,必须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例如工厂是什么样的粉尘,浓度多少,接触的时间长短等,再结合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任何单位都要遵守。但在现实中,肯定会有企业不愿意提供相应资料。需指出的是,即便是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劳动者只要有其他的重要凭证,也同样可以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根据2003年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在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时,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此外,我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的条款。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11月3日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诊断鉴定制度中条文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用人单位如实提供鉴定所需资料,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草案亦强化了监管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聚焦三:用人单位能否解聘“中毒”致残员工?

  
【新闻回放】 对于中毒员工的去留,继续留在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生产三部员工程霄群透露说,公司充分尊重自身意愿,像自己这样愿意留下的员工,公司全部将其调整到不接触擦拭操作的岗位。但是,仍有一些员工不同意认定的工伤等级,一些员工纠结于去留问题,一些员工认为自己没有完全康复并且有复发迹象,提出需要进一步治疗。他们均对目前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不少中毒员工表示,他们之所以目前仍留在公司,是不想拿那一次性补助去赌自己的未来。“在这里坚持工作,(一旦中毒病症复发)最起码公司还要对我们负责。”

  相比之下,上海盈诚公司的李云达就没有那么顺利了。兔年春节前,李云达收到了盈诚公司与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她和公司的合同已经期满,不续签似乎是件“合法”的事儿。然而一个身患周围神经性病变的人什么时候才有可能康复?医生告诉她,也许过一段时间,也许很久,也许一辈子。“我还能找到工作吗?”她喃喃自语着,眼中闪着亮晶晶的泪花,就如同她曾经亲手清洗过的那些镜片那样晶莹。

  【争议焦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终止?

  【法律透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其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有工伤职工除了根据工伤鉴定等级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伤残补助金外,他们的劳动关系则根据工伤鉴定等级分三种情况来处理: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盈诚公司的8名“中毒”女工属于七至九级工伤致残,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在这些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人性化的操作。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所以希望双方能够冷静、妥善地处理好相关问题,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离职前,企业应当为其作离职前的健康检查,但单位并未履行该义务,劳动者通过自己申请职业病检查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并进行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为有伤残级别,然后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者离职前时并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伤残鉴定结果属于职工因工致残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依法解除终止范围的,公司只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有关部门对于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将不予支持。如果伤残鉴定结果不属于职工因工致残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依法解除终止范围的,有关部门对于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将予以支持。

  聚焦四:“中毒”致残员工可以获得哪些工伤赔偿?

  
【新闻回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苏州市居民的平均年龄和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等参数,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伤等级认定的员工中,有58人认同鉴定结果,在离职后获得了7—14万元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人回到工作岗位。

  上海盈诚公司的李云达也已经拿到了双方因赔偿争议而诉诸司法的仲裁书,但她对赔偿结果表示“无法接受”。根据相关法规和仲裁结果,她获得了3.5万元工伤保险理赔,这笔钱由上海市政府统筹支付,而盈诚公司只需为其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到万元。她认为盈诚至少应该承担以后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提供生活补助直至康复。

  【争议焦点】 上海盈诚公司的李云达经鉴定确定为伤残九级,为何只拿到了3.5万元的工伤理赔呢?

  【法律透视】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由此可见,上海九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的负伤前本人缴费工资,加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李云达经鉴定确定为伤残九级,为何只拿到了3.5万元的工伤理赔呢?这里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李云达属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的是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管理等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伤情发生变化的,不再作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但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也就是说,李云达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诊断的时间应该在2010年4月1日之前,而如果在2010年4月1日之后,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就不是3.5万元而是5.3万元了。当然这个数额也不算很高,不过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外来从业人员实行“同城待遇”的日子不会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