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裳拼音:“警察打人事件” - 北大法律信息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13:48
“警察打人事件”的法律适用分析李小东【学科分类】法律社会学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据《扬子晚报》2008年6月15日社会生活版报道,江苏阜宁公安局一对警察夫妇带领几名亲戚冲进自己儿子所在的中学,当着上早读课的50名学生的面,殴打一名姜姓女老师,致其大便失禁。在殴打的过程当中,姜姓老师被多次辱骂,后被“挟持”往校长室方向,途中30多个班级学生受到惊忧。在校方拨打110报警时,打人的男警察称,公安局都是我的人。姜姓老师不堪其辱,欲跳楼轻生被其他同事阻拦。经医生诊断,姜姓教师多次皮外伤、呕吐、不思饮食,甚至出现脑震荡等征兆。此事在当地各界引起强烈震动。据了解,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对男性警察作行政拘留7天处分,并处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一次,女性警察停职3月,免予行政拘留,其他人等被处以15天和10天不等的行政拘留。(详细情况可参见《扬子晚报》当天的报道) 

 

  相信看完这则报道之后,读者除了对警察打人的行径感到强烈地愤慨之外,也会为他们所受到的处罚而拍手称快,正可谓“恶必有恶报”。然而,作为一则案例,法律人却可能对此有不同的思考。以下略陈管见,供读者参考。 

  一、打人警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而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实务界的观点,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行为的方式与手段;二是行为的结果与后果;三是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四是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伴随情况的处置。本事例当中,肯定警察随意殴打他人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他们受到行政处罚的缘由。但他们的情节能否构成“情节严重”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看,首先,警察一方是多人对一人进行毫无理由的围殴与污辱;其次,造成了被害人大便失禁,多处皮外伤,且出现脑震荡征兆;再次,行为发生在学校学生早读的时间,而且惊动了30多个班级的学生,学校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又次,打人警察在校方报警时居然声称,公安局都是他的人,根本无视人民警察神圣的职责与崇高的威望,这是对阜宁县公安局的公然污辱!人民的警察只能属于人民。尽管本案例当中的警察有辩解,认为是事发有因,是因为儿子被老师体罚得受不了,但经核查,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证实。综上所述,打人警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阜宁县公安局对打人警察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待商榷 

  1、阜宁县公安局的处理决定有以罚代罚的嫌疑 

  从报道来看,阜宁县公安局对此事的反应是极为迅速的,首先是公安局长向中学校长致歉。其次,对当事警察进行惩罚,这包括党内的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行政拘留。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当中最具分量的自然是行政拘留这一法律上的制裁,因为党内的处分与行政上的处分实际都与法律上的处分相关联,相对称。试想如果当事警察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以行政处罚来替代刑事处罚时,与此对应的党内处分肯定会变成开除党籍,行政处分也相应会变成开除公职了。因为大家知道寻衅滋事罪就是以前通常所说的流氓罪,党和警察内部能容留一个流氓分子吗?!自然不能,这是浅显的道理。所以,我们必须提出,如果当事警察如前文所述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阜宁县公安局的处理决定就有以罚代刑的意思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七)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该法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有本法二十二条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将行政处分与刑事犯罪作了清楚的界定,不能混为一谈,模糊公众的视线。 

  2、阜宁县公安局的处理决定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阜宁县公安局对当事警察作行政拘留的处理决定,我们来看相关的法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一)项规定,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可处五至十日的行政拘留。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至十五日行政拘留。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至十日行政拘留。第二款的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他人的,处十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当事的男警察被处七日的行政拘留,公安局分别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而没有适用这两条的第二款规定,这是错误的。因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打人警察的行为符合结伙与聚众的特征,所谓结伙与聚众就是指三人以上作案,在案件的报道当中,我们知道打人者是五人。所以我们退一步讲,即便是承认打人警察的行为尚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那也不应当在五至十日的范围内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而应在十日至十五日内考虑。而当一名人民警察被决定十五日行政拘留时,根据《公务员法》八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其有理由被认为是无故旷工,而无故旷工超十五天则构成辞退的理由,这其中的厉害关系一目了然。也许阜宁县公安局要为自已的处理决定辩解,但更为可笑的例证是在本例当中,其他非警察的打人者居然被处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行政拘留。从刑法平等适用的原则上来讲,他们与警察一样,免予了刑事处罚的追究,但是在行政处罚上却没能得到平等对待。他们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与作用显然不能与警察夫妇相比,因为他们只是去帮忙的,但他们所受到的处罚却超过了纠集的人,这样的道理何在?这样的公平性何在?难道警察在面对法律的制裁时有什么特别的礼遇吗?所以在这起事件当中,可能感觉到冤屈的人很多,比如被害人,比如同为加害人的非警察。或许这样的处理让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来决定可能更适合一些,因为,《人民警察法》的四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八十一条都有回避的规定,不依程序回避,很难做到不护短,即便是没有护短,别人也会认为你护短了,何况是实实在在地护短了呢! 

  但愿这样的人与这样的事更少一些。

“警察打人事件” -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北大法律信息网 台湾民众的上访 -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开放的政府大楼 -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态势分析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 浅谈电子税务的若干法律问题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服...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论网络环境下大学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 -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 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 -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从保护生态到经营生态:我国资源法价值观的转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文献 警察打人了,他们违法吗? 纪委干部微博怒斥警察打人 北京苹果店打人事件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追踪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