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管保温: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案再起波澜(《财经》 2008-1-10)m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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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案再起波澜

《财经》记者 王和岩《财经》网络版   [2008-01-10] 

原告正式申请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因持党校文凭被拒参加司法考试、愤而状告中央党校的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于1月9日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邮寄书面申请,正式申请法院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此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黄志佳今年35岁。2006年7月,他报名参加当年10月举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时,获知其拥有的党校法律本科文凭不属于司法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因此不能报考司法考试。
  这个说法让黄志佳很意外。1999年初,拥有大专文凭的他报名参加党校招考时,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共同发布的“招生简章”,明确承诺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2001年底,黄志佳从湖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获本科文凭。
  据《财经》记者了解,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于2002年开始实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举行。参加司法考试者,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不过,早在1999年,黄志佳就获得了助理审判员资格,并于2003年被任命为审判员。因此,他的法官任职资格并未因为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而受限。黄志佳称,他之所以报名司法考试,只是想检验一下自己的水平。
  2006年9月,黄志佳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根据教育部的2006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湖北省教育厅派专人进驻湖北省委党校调查。之后,黄志佳致电询问教育部,后者答复称,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定,开办高等教育须具备一定条件,向教育部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开办。湖北省委党校的学历教育没有在教育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而司法部关于司法考试的公告,明确规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2007年5月30日,黄志佳将中共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诉状称,党校没有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属于非法办学。两被告在不具备开办本科学历教育资格的情况下,公然发布《招生简章》,使他误以为其属正规办学,进而不惜巨资苦心攻读,接受其“高等学历教育”,其行为构成欺诈。
  黄志佳要求以上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包括学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2万元。
  2007年6月5日,江汉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截至目前,立案已逾半年,何时开庭审理,仍无明确时间表。
  在2008年1月9日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中,黄志佳表示,此案纯粹因为司法部不让他参加司法考试而引起。如果法院判决党校胜诉,说明司法部不让报考的做法错误,他将另行向司法部主张权利。因此,司法部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司法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黄志佳同时还要求追加教育部为第三人。他认为,若党校胜诉,也说明教育部或明或暗地否认党校文凭的做法错误,这也是导致他无法参加司法考试的重要原因,他将依法向教育部主张权利。若党校败诉,说明党校办学违法。作为专司教育行政管理的教育部门,对党校办学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严重渎职,是党校得以长时间违法办学的重要原因。
  黄志佳认为,如果教育部早作查处,就不会让党校违法开办学历教育20余年,他也就没有机会到党校就读,就不会受到损失和创伤。因此,教育部的渎职也是他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教育部有关责任人在承担渎职的纪律、法律责任的同时,教育部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志佳告诉《财经》记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他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据了解,迄今为止,全国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接近300万。在黄志佳之前,因持有党校学历却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http://caijing.hexun.com/home/todayspec/2008-01-10/44835.shtml 

湖北一基层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财经》记者 王和岩《财经》杂志   [2007-11-24] 

因党校颁发学历不被认可,湖北一基层法官愤而兴讼,党校系统游离于国民教育体系之外再现尴尬

       立案近半年之久,湖北一基层法官告中央党校一案至今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黄志佳,35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建始县法院法官。因其持党校法律本科文凭,却无法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遂将中共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要求以上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包括学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2万元。 
       今年6月初,江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截至目前,江汉区法院已将此案报至最高法院。何时开庭审理,尚无明确时间表。

案由
       据《财经》记者了解,黄志佳1993年毕业于湖北省司法学校,为中专学历。毕业当年进入建始县法院工作。1994年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接受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即现在的国家法官学院前身)函授培训,于1997年毕业,获得大专学历。 
       黄志佳在起诉状中称,1998年12月30日,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在《恩施日报》上发布“招生简章”,承诺其学员到湖北省委党校学习并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黄志佳遂报名参加学习。2001年底,黄志佳从湖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获本科文凭。 
       2006年7月,黄志佳在湖北民族学院参加恩施全州法院庭长培训期间,前往恩施州司法局报名,准备参加当年10月举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据《财经》记者了解,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于2002年开始实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举行。参加司法考试者,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不过,黄志佳早在1999年就获得了助理审判员资格,并于2003年被任命为审判员。因此,他的法官任职资格本身并没有因为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而受限。
       黄志佳告诉《财经》记者,他之所以在2006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是听说考试很难,想借此检验一下自己的水平。 
       没想到,在报名过程中,黄志佳被拒之门外。组织司法考试的工作人员称,黄拥有的党校文凭不属于司法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因此不能报考司法考试。 
       这个说法让黄志佳颇为意外。
       此事非同小可,有必要讨个说法。于是,黄志佳写信向湖北省委党校反映。湖北省委党校委托恩施州委党校、建始县委党校跟黄志佳沟通,并提供了中共中央和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布的允许党校办学的相关文件。湖北省委党校认为,他们的文凭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是司法部。

起诉
       2006年8月,黄志佳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湖北省委教育厅寄达了“对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办学的合法性进行查处的申请”,未被理会。同年9月,黄志佳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黄志佳告诉《财经》记者,刚开始教育部说,他们只管国民教育,党校不归其管理。黄志佳回复称,如果教育部不予理会,将状告教育部渎职。
  在此情况下,2006年11月1日,教育部下达2006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湖北省教育厅对黄志佳的复议进行处理并答复。
       12月,湖北省教育厅派专人进驻湖北省委党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教育部,却未回复黄志佳。之后,黄志佳致电询问教育部,教育部答复称,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定,开办高等教育须具备一定条件,向教育部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开办。湖北省委党校的学历教育没有在教育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教育部称,已就相关情况向中央汇报。黄志佳却认为,这不是汇报的问题,教育部应对此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进行处罚。
从去年12月开始,黄志佳先后向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办、监察部、中央纪委、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写信,请他们督促湖北省教育厅落实教育部的决定,并向其作出正式回复。但至今没有回音。无奈之余,今年3月,黄志佳在博客网上发了题为“党校文凭不能报考司法考试怎么办?”帖子。其后湖北省委党校对其做工作,说他诉诸舆论的做法影响了湖北省委党校的形象。 
       “既然如此,作为一名法官,那我就通过法律途径吧。”黄志佳查了一下资料,发现迄今为止,全国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接近300万,在他之前因为持有党校学历却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纠纷已经不在少数,其中不少人曾将司法考试组织者告上法庭,但无一例外均是败诉。
  思前想后,黄志佳决定改变状告对象。今年5月30日,他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在《恩施日报》上发布“招生简章”,承诺其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但他连司法考试的资格都没有,更谈不上“享受国民教育学历的有关待遇”。因此,被告违约。 
       黄志佳认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理所当然均应遵照《高等教育法》报教育部批准。党校不依法报批即开办本科学历教育,属于非法办学。两被告在不具备开办本科学历教育资格的情况下,公然发布《招生简章》,使他误以为其实正规办学,进而不惜巨资苦心攻读,接受其“高等学历教育”,毫无疑问其行为构成欺诈。 
       黄志佳要求法院依法判处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在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其学费、生活费、车旅费、补考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2万元。 
       6月5日,江汉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之后迟迟不予开庭审理。黄志佳获悉,7月9日,江汉区法院已将此事汇报至最高法院。

争议
       据了解,中央乃至各级党校在干部培训任务之外办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发展到今天,分为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两部分。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委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却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据悉,中央的决定出台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国家教委的承认。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针对长期以来关于党校文凭效力的“拉锯战”,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的核心,是确认党校教育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教育须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把握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进一步搞好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并经过由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党校学历,其“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参见《财经》2004年第23期“海南党校‘文凭案’解析”)。
       这是中央迄今关于党校教育问题最权威的文件。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即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根据司法部公告,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只能依据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换言之,没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学历,是不能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 
       据黄志佳称,他和中央党校交涉时,对方称党校学历教育是按中央文件办的。对此,黄志佳质疑道:如果仅凭中央文件就可以办学,基于“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不是民主党派也可以仅根据民主党派的中央文件办学?公司、个人是不是也可以自己出台文件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倘若此,《高等教育法》到底约束谁?
       11月20日下午,《财经》记者致电教育部,询问党校学历教育是否经过教育部批准时,教育部新闻办公室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女性工作人员称:“我们只管国民教育系列。国民教育体系(开办学历教育)到我们这边报批。他们(党校学历教育)跟我们不属同一个体系,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围。” 
       据悉,中央党校已收到诉状,目前正组织法律专家、教授对其办学的合法性进行研究。 
       “上周五,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公厅李老师说,他们正在组织专家论证。”11月19日晚9点,黄志佳在电话中告诉《财经》记者。■

党校文凭引官司
▲贵州省锦屏县铜鼓乡政府公务员王万勇,于2000年取得贵州省委党校本科文凭,当年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在办理律师资格证书时,被告知党校文凭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向贵州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01年6月,沈阳百花电器集团的李春友持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历证明报名参加律师考试,被沈阳市司法局拒绝,遂向国家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后又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浪平乡政府工作人员杨正照,持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毕业证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时,被告知不符合报考条件,遂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局推上被告席。

▲2002年1月,广州市民刘汉鼎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时,因其持有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法律文凭被拒绝,将广东省司法厅诉至法院。

▲2003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下岗职工王建国持中央党校毕业文凭,在报名参加全国司法考试时被拒绝,于是将郑州市司法局告上法庭。
  注:以上案件均以原告败诉为终局
  资料来源:本刊记者根据中国商报、人民网等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http://www.caijing.com.cn/templates/inc/chargecontent.jsp?infoid=39114&type=1 湖北法官状告党校违法办学(南方周末 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