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炮臂虾努力值:河南天价路费案再起波澜 新添妨害作证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0:23:11

 

焦点:

是否应以诈骗罪入罪

  “天价逃费案”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罪名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时家兄弟的刑期。早在半年前,时家兄弟被以诈骗罪起诉就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该案最终被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常伯阳表示,时家兄弟的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时军锋使用的军车牌照不是伪造假冒的,来源于正当的渠道。即便军车牌照确实是套牌,渠道并非合法,但作为时军锋来说,他可能对套牌的事实并不明知,主观上也不存在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即使是存在假冒军车牌照这样一个事实,兄弟两人也不构成诈骗罪。”他说,理由如下:

  其一,构成诈骗罪强调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行为上表现的是企图占有他人业已存在财物的强烈愿望,但本案中侵害的对象是过路费,可是过路费很难说是一种明确的已经存在的财产,时家兄弟只是想逃避交纳,而没有想企图占有。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的情况有专门的规定。根据这个原则也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河南省政府法制专家、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闫斌也表示,时家兄弟不应以诈骗罪论处。他分析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是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而本案时建峰的偷逃行为并没有获取真正的物权。

  闫斌说,高速公路部门也没有失去既得的财物,只是失去了一种可期待利益,因而不能构成诈骗罪。定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定罪量刑。即“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2011年1月11日,河南农民时建锋因在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关注。

  此后,时建锋却突然翻供,并称其与自称武警支队官兵的张新田、李金良签订一份合同,时军锋向对方支付120万元,对方保证其悬挂军车牌照被武警部队、收费站、高速公路、平顶山军分区查扣时,必须保证做到派车派人及时排除,并称河南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有内鬼配合其逃费。

  1月14日,其弟时军锋投案。1月16日,平顶山中院对天价逃费案启动再审,该案主审法官被撤职。1月17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本月初,该案由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侦结,移交至鲁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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