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铃的魔力续萝铃黑化:论刘衡如点校《本草纲目》的体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23:18: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赵怀舟

       《本草纲目》卷帙宏大,若能先知其体例,得其梗概,体察作者著述立意之苦心,便能比较容易地步入这座种色夺目的金谷之园、宝藏悉陈的龙君之宫。非唯医者,校勘、排印此书者尤当留意。
       卷1、卷2“序例”堪称中医药物学理论的萃集,其范围上取本经、别录,下讫东垣、子和;其内容广赅气味、七情,旁涉分剂、禁忌。
       卷3、卷4“百病主治药”一改前人此项略而不切、约而不纯之弊。分病114种详列所主诸药,并有细注扼要说明,方便施用,虽繁不紊。
       卷5~卷52是全书的重心所在,详细论述了1897种(其中374种为李时珍续补)药物的各方面。其主要细目有:释名、集解、正误、修治、气味、主治、发明、附方等。有的还有附录一项,附录每在一药之末。正如书前凡例所说:“诸品首以释名,正名也;次以集解,解其出产、形状、采取也;次以辨疑、正误,辨其可疑,正其谬误也;次以修治,谨炮炙也;次以气味,明性也;次以主治,录功也;次以发明,疏义也;次以附方,著用也。”“诸物有相类而无功用宜参考者,或有功用而人卒未识者,俱附录之。”
       需要说明的是正文细目有超出上述9种之外者。如卷34松条“松脂”下有[别名]一项、卷42蟾蜍条“蟾酥”下有[采治]一项、卷45水龟条“溺”下有[采取]一项。此不足怪,凡例不必面面俱到。但凡例中所谓“辨其可疑”的“辨疑”一项却未曾一见,值得留意。
       李建元《进本草纲目疏》引时珍“遗表”及王世贞《本草纲目序》中均有“集解、辨疑、正误,详其出(土)产形状”之语。知《纲目》旧稿曾有“辨疑”一项,但其“稿凡三易”,因此出现细目的增删、挪移是难以避免的。前已论及“附录”一项每在一药之末,而卷31椰子、卷32盐麸子、卷33刺蜜、卷43守宫、卷 51猕猴等条之“附录”均前置于“集解”之后即是细目挪移之类。
       然而李时珍三易其稿,移易最多的不是“附录”位置的前后,也不是“辨疑”名目的有无(定稿中“辨疑”虽不再列为细目之一,但对比诸说、辨其可疑、指陈得失的辨疑内容仍然保留于集解、正误诸项中,未予裁删),而是“附方”的增删调整。这在凡例中已有所反映:
       “次以附方,著用也。或欲去方,是有体无用矣。”其下自注曰:“旧本附方二千九百三十五,今增八千一百六十一”(这是凡例中唯一的小注)。在“附方”的取舍上,时珍最后选择了前者,甚至在每药之下各附以方。但分类统计,得出新旧附方总数之后仍续有增删,以至于出现“旧本附方数与新增附方数,均与实际不相符合”(刘衡如校语)的情况。
       《本草纲目》1897味药物的排列是井然有序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顺序的排定是李时珍卓然超出前贤的关键所在。在卷1“神农本经名例”的细注中李时珍说“今则通合古今诸家之药,析为十六部。当分者分,当并者并,当移者移,当增者增。不分三品,惟逐各部。物以类从,目随纲举……虽旧章似乎剖析,而支脉更觉分明。”他把这1897味中药分为16部60类,凡例中说:“16部为纲,60类为目,各以类从”,“首以水、火,次之以土,水、火为万物之先,土为万物母也。次之以金、石,从土也。次之以草、谷、菜、果、木,从微至巨也。次之以服、器,从草、木也。次之以虫、鳞、介、禽、兽,终之以人,从贱至贵也。”体现着从无机到有机,从低等到高等的进化思想。
       《本草纲目》命名的原因大而言之是“十六部为纲,六十类为目”之谓。小而言之,一药之内“但标其纲,而附列其目。如标龙为纲,而齿、角、骨、脑、胎、涎皆列为目;标粱为纲,而赤、黄粱米皆列为目”(语出“凡例”)之谓也。
       刘衡如先生点校本《本草纲目》对于有“目”与无“目”之药在编排体例的处理上有着严格的区别。经笔者初步校检《纲目》中有“目”之药(即分解部位,如龙之用齿、角、骨、胎,或分别种类,如粱之用赤,黄粱米之类)凡500余味,其余近1400味中药在《纲目》中主要收录一个药用部位或种类。在点校本《本草纲目》中,用药部位单一(A)和分解部分用药(B)的基本格式如下表。
       A(单一,1400味弱)B(分解,500味强)【释名】【释名】【集解】【集解】【正误】【正误】【修治】××[释名]、[气味]【气味】[主治]、[发明]、[附方]【主治】××[修治]、[气味]【发明】[主治]、[附方]【附方】××[气味][主治]【附录】【附录】
       在A(单一)情况下,各项细目分段排列且用黑括号予以重点提示。
       在B(分解)情况下为整体服务的“释名”、“集解”(它如“发明”、“附方”或“正误”、“修治”都有为整体而设的情况)及“附录”等也分段排列,并用黑括号。但具体到每一药用部位或药物种类所辖诸细目(此间细目多寡不一)则排为一段,并取消黑括号。能如此看《本草纲目》,则“纲”与“目”均落到实处:整体为纲,局部为目;总称为纲,分类为目。纲目分明,纲举目张。
       占原书1/4强,500余味的B类(分解)药物的14%(约70味)并不遵守上述B类药物的格式,而更象A类(单一)药物的格式。如卷18防己条【释名】、【集解】、【修治】、【气味】、【主治】、【发明】、【附方】均分段排版并有黑括号标志。而末有“实[主治]脱肛。焙研,煎饮代茶。肘后”13字;卷16甘蓝条【释名】、【集解】、【气味】、【主治】均分段排版并有黑括号标志。而末有“子[主治]人多睡。思邈”8字。一药之中出现2个或2个以上的“主治”一定是分解部位用药,却不用B类(分解)的格式,严格来说是李时珍《本草纲目》体例之失。
       这些不足原文总药数4%的违例现象反映了由无目之药增设为有目之药的过程,是三易其稿未及统一体例的表现,也是李时珍著书立说艰辛劳动的真实写照。
       在刘衡如点校本《本草纲目》中另有5味药物属于A类(用药部位单一)的情况却使用了B类(分解部位用药)的格式,它们分别是:赤铜(卷8)、食盐(卷11)、落雁木(卷18)、荚艹迷(卷35)、慈乌(卷49)。
       以上主要从《本草纲目》所收药物本身的特点(是单一用药还是分解用药)来论述点校本《本草纲目》的体例特点(包括段落起止,括号粗细等)。充分体现了点校本《本草纲目》体例的严谨性。
       事实上《本草纲目》全书“标名为纲,列事为目”(卷1“历代诸家本草•本草纲目”语)的体例为李时珍所首创。下面再从药物正名与9项细目之间的相对关系,来看一看点校本《本草纲目》的版式特点。
       《本草纲目》卷1“神农本经名例”的细注中李时珍特意点出:“每药标一总名,正大纲也。大书气味、主治,正小纲也,分注释名、集解、发明,详其目也。而辨疑、正误、附录附之,备其体也。单方又附于其末,详其用也。”由此语观之“附方”殿尾、“附录”前置的格式当是李时珍旧稿之例。
       在刘衡如点校本《本草纲目》中大、小二纲的内容也用黑体大字排版,而其余分注、体用的内容则一律排为小字宋体。如此则字体大小、笔墨浓淡对比鲜明,使其版式更加清爽宜人。
       总之,刘衡如先生点校本《本草纲目》不但有着详密精审的校注,而且体例严谨、版式清爽。因此到目前为止,在《本草纲目》的诸多版本之中,唯衡如先生校注本最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