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物百科为何进不去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3:36:22

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启动,这是广大纳税人在完成会计年报后的又一件重要工作,是纳税人对一年中预缴所得税款的全面清算。为了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特提醒广大纳税人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2011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10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要求,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10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应主动参加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

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通知的时间,主动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12366咨询电话进行税收业务咨询,也可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咨询。

(四)纳税人应及时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利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年度申报优惠政策前,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在备案后,可以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在年度中间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纳税人,可直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优惠政策。

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完成各类财产损失的报损申请

纳税人发生各类资产损失,且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及时办理资产报损手续。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及涉税申请时间要求

(一)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在2011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10年4季度或2010年12月的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联交易行为的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在2011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10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合二为一,应当于2011年1月20日前办理年度申报工作。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合二为一,应当于2011年1月30目前办理年度申报工作。

采取“平均到月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清算结束,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于2011年2月28日前清算完毕。

个体工商业户的清算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清算完毕。

3、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申报完毕。

(二)各类涉税申请的时间要求

1、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含个体及企业下岗再就业):全年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相关内容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备案实践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其他减免税备案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2011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

4、个人所得税减免:全年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申请: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0日

6、车船使用税备案减免申请:全年

(三)中介鉴定

企业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涉税事项应由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3、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享受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抵免所得税优惠;

5、税前弥补亏损且弥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上;

6、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且当年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

7、总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8、关联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必须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结束后,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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