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军舰:偃师法院审判委员会制造的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畏惧上网公开的枉法裁判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4:21:16

 

法学家梁彗星坦言:集体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诸多“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纪、腐败行为已屡见不鲜。班子成员怀着不被发现或“一同腐”的侥幸心理,要么一荣俱荣,要么一损俱损,集体腐败也就从决策变成了现实。因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是不是我们从前的法学教育界,没有对学生进行人格、品德、道德、忠于法律的教育?在官员面前卑躬屈膝,把资格送给他们,把硕士帽、博士帽戴到他们头上,没有想过这样是否值得,他们是否忠于法律?

 

法学不是别的专业,它是一个开口闭口讲正义、讲平等、讲自由的职业。从这几年来看,法官犯法都是在民事和执行方面,且一出事就是窝案。法官犯法的目的是为了枉法裁判。法官跟别的专业不一样,不是一个人说了就行,有时还要合议,审判委员会等通过。非常可怕的就在这里,因为一个人做不到,一拖就是几个人下水。可是社会应该有个起码的底线吧,就像教授不能抄袭一样,法官总不能贪赃枉法吧。

 

正如倪寿明所言,当前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各级法院无视法律的规定,明目张胆地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这些现象,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有过鞭辟入里的讽刺,他把司法腐败比喻成蝙蝠,在他看来,过去,蝙蝠还只能在阴暗的地方飞行,一旦遇到阳光,就会龟缩起来,可如今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蝙蝠居然可以“在阳光下翩翩起舞”。

 

审判委员会已经沦为地方人民法院司法腐败的根源。

 

我们衷心地希望,能够让那些蝙蝠重新龟缩起来,直至消灭干净,这,或许只是我们的善良愿望吧?

 

此案曾两次在河南法院网网评法院栏目进行公开监督,至今不敢公开一审判决书,就足以证明:此案见不得阳光,是暗箱操作的典型。

 

 

 

网评法院

我要评论

 

评论标题:自投罗网式的自我举报案遭遇极力偏袒的枉法裁判

评论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评论内容:赵建刚明知自己是警察所长经商,并且还无中生有地在2007年8月8日采取了不惜开警车带人到必经之路强行拦截扣留车辆等,历时3个小时企图逼取其捏造的所谓欠款,期间胡遂占以拦截、扣押车辆报警,府店派出所警员到场也被赵建刚拉到一边密谈,迫于赵建刚的威势,该警员改口以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管为由扬长而去。见逼钱无望后又改为逼取欠条,最终赵建刚逼取了11万元的欠条。依刑法本应追究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戏剧舞台上反复呈现的先告状那惊人相似的一幕(现实版),终于在偃师市人民法院重演。赵建刚为依其敲诈勒索得来的欠条进而得到其所谓的11万元欠款,经过密谋,竟于2008年将偃师市管茅煤矿、胡遂占起诉到偃师市人民法院,这同著名的法官状告煤矿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无异于自投罗网式的自我举报。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了(2008)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变戏法似的将无效认定为有效、认违法犯罪为合法,典型的枉法裁判),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偃师市法院又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了(2010)偃民巡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次将违法、无效认定为合法、有效,显然是又一次极力偏袒了赵建刚,违背事实作出了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

历经两次一审,两次庭审乱象环生(限于篇幅,恕不细数),至今,距作出该判决已近7个月了,该(2010)偃民巡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还没有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嗮出来。

为让社会大众早日见识到偃师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治理念、判案高招、娴熟技巧,不知何时才能在互联网上公布该判决?里面不会有啥不可告人的秘密吧?

评论人:韩振京  评论时间:2010-08-24 09:04:17

 

 

    韩振京评论偃师市法院中称“该(2010)偃民巡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还没有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嗮出来”。经我院核查该判决书下发后当事人已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中院正在审理此案。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有关规定,该案正在审理判决书尚未送达生效。故该判决书不存在未上网公布的情况。

                                      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0.08.26

 

河南高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五条 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偃师市法院的回复理由也是子虚乌有,偃师市法院不敢正视,偃师市法院均语焉不详,偃师市法院为何愿意为性赵的背黑锅?正像有鬼的判决书一样,偃师市法院在躲猫猫。

河南高院对这种耐人寻味的躲猫猫式的回复,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偃师市法院的回复有忽悠之嫌,值得深思,值得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