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娜·辛普森:权力协会与民间协会的生死对决【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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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协会与民间协会的生死对决【纪实】
2011-02-24 14:53:01 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60edfb1c0100olvx [查看原文]
【背景】行业协会(商会)亦称社会团体,其批准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尔后又受“政会脱勾”的政策限制,以遏制行政部门将协会变成“小金库”。2007年初,长沙市某行政职能机构极力成立一权力协会,在各种利益纠葛面前,发证登记机关竟牺牲民间协会一方,从而引发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两家行业协会的一场生死对决。整整四年已经过去,这场对决还在继续……
一、“一市一业一会”必有一生一死
2007年1月,时任长沙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单位的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然对食品行业协会感了“兴趣”,联合食安组主要成员七局(委)签字,向市政府呈上报告,要求成立长沙市食品行业协会。“请依照协会政策规定办理”的领导批复连同申请报告转至长沙市民政局。谁都清楚,市药监局搞这样一个行业协会居心叵测。
依民政部的部门法规和湖南省的地方规定,这个行业协会即便是脱掉官服,也根本不可能被批准筹备成立,因为早在2003年就有一家名叫“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的存在。
“政会分开”政策下的“一市一业一会”这条法律规定,长沙市民政局社团处比谁都清楚,好比市政府机构下只能设一个长沙市民政局。这就意味着有“食品经销商会”就不能有“食品行业协会”,有“食品行业协会”就不能有“食品经销商会”,二者必有一生一死。
二、合法商会顷刻间被整成“不合法”协会
“合法”变成“不合法”,尽管是民政局社团处刘洪娟的拿手绝活,但把食品商会整成“不合法”绝非易事:这家商会虽是纯民间的没有任何官方背景,但一向遵纪守法,此前商会还是他们的红旗协会,刘逢人便夸这家商会如何规范。
利益使人失去原则和法律。民政局很快就纵容业务主管单位商务局于2007年3月19日联合签发了一份《关于责令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限期整改和停止对外活动》的红头文件。
咋一看这份红头文件不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它没有任何行政处罚的程序,如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保障;许多惩戒不应由这样的行政处罚作出,如强令民间机构提前换届选举、开会员代表大会等。
但这份红头文件却分明又是行政处罚,甚至还动用了行政强制:它列举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文件还实施了“行政强制”一款,收缴商会行政公章、登记证照、银行印鉴交民政局“封存保管”。
长沙市民政局为这份红头文件煞费苦心,最终实现了其真正目的,将合法商会用这份红头文件整成了“不合法”: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虚构的“违法乱纪”指控你商会不可不服,登记管理机关胡编的“运作不规范”指责你商会不可不从,还有涉嫌伪造的“市长批示”粉墨登场。
红头文件一个更大的收获是,将商会的证章“封存并保管”于民政局,这等于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的生死命运从此就操纵在长沙市民政局社团处的手中。
三、比钓鱼执法还毒的第二次行政处罚
2010年5月,长沙市民政局对食品商会又实施了第二次行政处罚。这次行政处罚貌似合法,经过了预先告知、行政听证等法定程序,但第二次行政处罚完全是建立在2007年3月第一次行政处罚违法的基础之上。第二次处罚直接借用了虚构的当事人第一次被处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以座实食品商会的自2007年以来继续“违法乱纪”,致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甚至是“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监管与执法检查”。
商会证章被“封存保管”如同判了死刑,商会从此便失去了合法身份,终止了任何活动,断绝了经济来源。年度年审他们不给你检就是,机构换届他们不买帐就行,找个地方办公他们都要横加干涉,哪能谈得上开展活动,一活动就是违法。
由第一次行政处罚违法,决定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失去了合法性。特别要指出的是,第二次行政处罚不仅有很大的欺骗性,而且给当事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这种行政执法说得客气点,是权力霸道,不客气地说,则像是强盗行为,比“钓鱼执法”恶毒十倍。
长沙市民政局何以执意以权滥法?那就是长沙市食品行业协会正在紧锣密鼓地地进行着“筹备”“成立”等各项活动,而实际上食品商会还没有达到被第一次行政处罚而整死的境地。因此2010年5月民政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幅度更加扩大,决定撤销食品商会登记,将“食品行业协会”合法化。
四、岳麓区“阳光法院”不阳光
长达四年先后经受了长沙市民政局两次违法处罚的民间商会,于2010年6月21日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当然,商会清楚民政局以权敛财和向民争利的腐败事实可实行其他诉求,向岳麓区法院诉讼的事实十分明确,直接起诉民政局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的违法处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就是2007年3月和2010年5月两次给予商会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为此案的第一审,岳行初00033号行政判决书,无异于阳光法院不阳光的“白皮书”。判决书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写到:“你会请求归还民政局于2007年3月封存的证照、印章、印鉴的诉求,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你会将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归咎于民政局,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民政局给予撤销你会登记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处罚适当”;“本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你会的诉讼请求”。
这是什么狗屁判决,左一个“事实认定基本清楚”,右一个“适应法律基本正确”;既然只是“基本正确”,就存在纰漏;连驳回诉讼的法律法规依据竟是不见任何内容的“其他情形”。
是主审法官不懂法?不知法吗?一审很清楚,这两次强加于民间商会头上的行政处罚背后连接着“官”与“民”两个行业协会的命运,民政局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字句句渗透着以权欺法、以权压民的腐败行为。为偏袒政府,岳麓区这个标榜为“阳光法院”的长沙市政府所地的基层法院,竟然置事实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颠倒黑白,鱼肉百姓,公然为行政腐败行为充当保护伞,背弃人民法院司法原则,戕害老百姓经济利益。
五、此案不纠司法大羞
如此司法不公的行政判决,激起了民间商会的强烈愤慨。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向上级机关不断求诉,另一方面依照法定程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行政审判庭介于案件复杂,终审由原来的“行政合议审理”改为“公开开庭审理”。本月21日上午8:30于第17审判庭如期开庭,当事双方辩论异常激烈。尽管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一再辩称:2007年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已超过诉讼时效”;2007年和2010年两起行政处罚行为互为独立“没有关联”;撤销食品商会登记与食品行业协会成立没有“任何关系”;权力协会和民间协会“允许适度竞争”。简直是一派胡言,混淆视听。
食品商会委托代理律师用铁一般的事实证据,缜密的法律条文,清晰的辩论思路,将市与政局驳得哑口无言。最后审判长贺元芳宣布此案事实查清,将择日宣判。
即便如此,民告官案的现实还是让民间商会忧心忡忡,中院能作出司法公正判决吗?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让本是赢家变输家的审判还会重演吗?
(上诉人: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 (会长) 黄建军 20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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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dang独裁的好处啊! 2011-02-24 15:34:16
2011-02-24 16: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