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蹭比壁咚更有杀伤力:房产税改革中央地方现分歧 房产评估机构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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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中央地方现分歧 房产评估机构成关键

2011-01-03 09:05:17 来源: 《新世纪》-财新网 跟贴 128 条 手机看股票

修旧还是立新? 房地税中央地方同床异梦

现有地方试点方案,均是修改现行房产税,将已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与部委意见不一;而地方与中央立法精神不一,未来会出现很大麻烦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仍未现形。

房产税目标主要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借道”现有税种还是开征新税?土地、住房、财税等部门权责如何协调?当重庆和上海将房产税试点的申请提交国务院,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便浮出水面。

“对很多重大问题,各方存在很大分歧。”一位接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向本刊记者透露,对居民住房征税可能比设想的要慢,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比想象复杂得多。

此前,重庆和上海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的思路。

“重庆和上海的试点申请由国务院决定,还没有听说有明确的回复。”一位财税专家表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改革已达成共识,不只是取消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的免税优惠,而是要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同步出台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仅如此,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取向、征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评估机构设置等,也是争议的焦点。

“修旧”还是“立新”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当时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目前拟议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将征税对象扩大至个人非营业用房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本刊记者表示,要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取消免税规定。

这一方案,在政府强调税收调控楼市的背景下提出,因为无需开设新税,不涉及人大立法程序,被认为是推进改革的“捷径”。不过,专家认为,这一方案在操作上会面临难题。

目前,中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有两个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仅仅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扩容,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就需要分别评估土地和房产价值,分别征税。众所周知,房产的价值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将土地和房产分割评估并非易事。

一位接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两部委已经达成一致,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新税种——房地产税。

但是,重庆、上海上报的试点方案并不是按这样的思路设计的。

此前,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接受媒体采访时,详细介绍了重庆的房产税方案。渝版房产税试点方案主要针对高档住宅,基本思路包括:先对别墅、200平方米以上“大房子”和评估价值超过主城区平均售价3倍以上的住房开征;按面积计,实行累进税率;征收范围首先是增量部分,存量部分视情况开征;每户家庭拥有普通住宅超过四套,可能被征税;外地人炒房,可能被征税。2010年12月10日,重庆市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中再次强调,积极做好征收高档住房房产税的准备工作。

上海市政府虽早已向国务院提交试点方案,但至今未对外透露任何细节。非官方渠道的沪版房产税试点方案已流传出多个版本,以面积和价值为主要计征标准,从增量扩展至存量。据《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报道,2010年12月15日,在复旦大学一场房产税研讨会上,有专家透露出一个被认为可信度较高的新方案:若新增购房,对每户名下超出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房产面积进行征收。

总体而言,两个城市的方案都是修改现行房产税,将已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居民自住房屋,与两部委的思路并不一致。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工作也在进行,立法思路即是以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前提。

财税专家认为,在立法框架未定的情况下,改革试点需要谨慎。对已经确定的思路,国务院主管部委与地方要事先统一意见。目前税收立法权仍属中央政府,“如果现在地方的试点与中央的立法精神不一致,未来会出现很大的麻烦。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还是需要事先协调。”

有专家认为,理想的状态是,先出台一个两税合并的暂行条例,在此条例下,对经营性房产按新条例在全国先行征税,对个人住房可以根据各地申请进行试点。

不过,在安体富看来,这二者的顺序恰恰应该相反。他对本刊记者表示,现在只能先试点,试点可以有不同的方案,不试点不知道哪种方案效果比较好,而一旦形成立法就是全国统一,“不能立法之后再试点,试点要在立法之前,摸索经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认为,试点地区的税率、免征额、税收优惠等可以有所不同,但税制的整体框架应该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官方对房产税的表态悄然发生了变化。2010年10月2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涉及房产税的表述是“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与9月29日“国五条”出台时提出的“加快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推广到全国”,明显不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2010年12月中旬表示,近中期要争取解决房地产税的框架问题。

中央、地方“同床异梦”

“一些房价涨幅很高的城市,最担心改革会影响当地的楼市。”一位参与地方改革研究的专家表示,如果看到上海、重庆上报房产税试点方案,就得出地方对改革态度积极,那是误解。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实际的覆盖面很窄,仅仅是针对少数高端房产。

如今,多数社会公众的理解,政府对居民住房征税的目的是要压低房价。的确,这是中央政府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目标之一。而这一中央政府默认、社会公众一度渴盼的目标,恰恰是地方政府很大的担忧。

将税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这是财税部门推进税制改革的一项原则,也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房地产税收的改革,更是将改革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中央决定对居民住房征税,主要目标是完善分税制,给地方以稳定收入来源。但改革启动不久,从2005年开始,在房地产税收调控房地产市场方面,政府赋予的期许日益升温,频频动用多个税种调控楼市。以致社会公众误认为,目前政府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其目标就是为了压低房价。

对住房征税会调节居民住房消费需求,但是,并不能确定征税必然会带来房价下降。税收增加会导致成本上升,成本影响价格,但成本不决定最终价格。

2005年6月以来,为调控楼市,政府频繁调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政策,但楼市走势坚挺依旧,税收调控效果差强人意。

2010年上半年以来,中央政府开始刻意弱化公众用税收调控房价的期望,开始强调房地产税并非针对房地产市场,而是完善税制改革,为地方提供稳定的财源。

1994年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后,优质税源基本划归中央,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中也是中央占大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是否征收的只有筵席税和屠宰税,但地方早已停征筵席税,屠宰税也鲜有地方征收。

目前,中央政府财力雄厚,而基层地方政府税收日渐萎缩,不得不走向依赖土地出让的“土地财政”,由此产生种种弊端,被人们诟病和抨击。贾康认为,地方税收体系改革,在西部需要资源税,东部地区则需要房产税,并使之成为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

财政部税政司综合处处长周传华也公开表示,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目前,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比较低。200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920.97亿元,房产税完成803.64亿元,两个税种合计占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仅5.3%。

然而,中央政府旨在为地方提供稳定财源的房产税,并未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经过这几年房价飙涨,多数城市政府官员已难以接受房价下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除重庆、上海申请试点,更多的城市对居民住房征税持谨慎态度。

本刊记者了解到,杭州市已对所有房产进行了评估,基本具备了征税条件。但杭州市政府担心开征房地产税会对当地楼市产生较大冲击,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多有犹豫。

此外,近年来以调控楼市的名义,政府在住房交易环节征收的税收上升至10%左右,再在保有环节征税,很可能会带来房主的反对。

安体富告诉本刊记者,土地、房产都是不断升值的,房产税对地方政府是一个稳定的不断增长的收入来源,长远看这个方向并没错。但是,这一税种涉及到千家万户,有地方政府担心,先行试点会导致市民的抵触。

不过,地方政府担心征税导致房价下降可能有些多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研究员熊鹭在财新网撰文,举例证明了征收不动产税,并不必然有效抑制房价上涨或平抑房价波动。

熊鹭称,英国的住宅税/市政税征税对象是居民的住宅,征税方法是把住宅按照市面资产价值分为八类或九类,征收数额不同的税金,从1993年至今,英国房价仍然出现大幅增长。同样,美国各州早已普遍征收不动产税,但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1997年至2006年美国房价仍上涨了57%,其中2000年至2006年就上涨43%。而2006年以来美国房价则大幅下跌,波动较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客)(微博)近期的一项实证研究显示,房产税开征与房地产价格为负相关,房产税开征会使房价微量下跌,但由于税收的本质使得房产税在房价供求方面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中长期看,开征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有限。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博客)也在微博上表示,影响房价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土地的供应,二是货币政策。无论房产税开征或是不开征,和前面两个主要因素相比,影响微乎其微。

另外,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房产税的税率不会很高,而且征管难度较大,相形之下,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流转交易环节的税收“可能相对比较简单,来得快”。

以北京为例,2009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达到18.4%,市级财政主要收入来源中,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增幅分别为24.3%和54.5%。而杭州,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更是在50%左右,2010年财政预算中,土地出让金的增速高达76%。

目前,丰厚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逐年上升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让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在保有环节征税的积极性因此大打折扣。

财税专家建议,对居民保有环节征税,必须同时降低政府对土地出让的依赖,并大幅清理各项收费,降低交易环节税收比重。

“征收房地产税,仅凭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积极性是不够的,必须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一位参与改革研究的专家称,房产税征收需要收集全国各地的土地和房产等信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作为国家部委,没有能力掌握这些,只能通过税务部门去争取地方政府的配合。

 

安体富建议,在房产税的征管上,可以给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在中央统一设置税种、修订税法、确定税率区间的基础上,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税率、免征额、税收优惠等。同时房产税收入归县市级基层政府,省级政府不参与分成。

暗争评估权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改革方案,无论“修旧”还是“立新”,计税依据都将按评估值征收。几乎所有参与改革研究的专家称,“评估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

在1986年版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于不出租的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则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本文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于海荣 王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