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杆机图片:房产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09:44
问:本公司为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餐饮业。所租赁的房产为老板个人购买的房屋,购买时价格为20万元,现行市场价格为40万元。按现行出租市场价格计算,每年可收房租8万元,老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请问,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谁?应当如何缴纳房产税?
                                                                    新城饭店  季运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将房产作为出租,属于营业用房,应当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此处仅规定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当由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其中并不包括无租使用“个人”的房产。所以,对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个人的房产,并不能参照财税〔2009〕128号文的规定执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即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方可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并且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至于无租使用房产是从租还是从价征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属于非关联方关系的,应当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的规定,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属于关联方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关联方“无租使用”,实质上是租金偏低的一种极端情况,从数学角度来讲,就是金额趋向无穷小的特例。“无租使用”和其他租金偏低的情况实质是一样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认定为是一种租赁行为。对租赁收入应当按照租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你公司无偿使用属于老板个人的房产,老板为你公司关联方,所以,老板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租赁市场的公允价值,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