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德公草堂好玩吗2016:武汉大学原副书记获刑10年 藐视法庭打V形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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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21日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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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频:3万元即可读研 武汉大学原副校长受贿被判刑
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副校长龙小乐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
龙小乐平时低调,为人谦和,处事严谨,写反腐日记给别人看,获取了诸多信任与荣誉,是同事眼中的“清正廉洁派”;龙小乐收受贿赂,拒不认罪,全盘翻供,诬陷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藐视法庭,打出“V”字形手势为自己造势。
这位曾经拥有着“优秀党务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的学校领导人,其涉罪轨迹给人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开始先认罪随后翻供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说明,龙小乐到案第一天就主动交代,2000年底收受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巴某10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这也是检方经过周密调查后指控他的第一笔受贿款。后来,龙小乐又陆续交代收受巴某贿赂31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行贿人财物的问题。
在侦查讯问期间,龙小乐未提出什么特别异议。在办案人员印象中,他问得最多的问题是“像我这样的情况,会判多少年”?
然而,在庭审中,龙小乐一反常态,辩称11笔受贿全都不是事实,均是自己在神志模糊状态下作出的交代,他指责检察人员刑讯逼供,声称其半个脚趾甲被办案人员踢翻裂,大量出血,导致袜子粘连无法脱下,而他自己当时浑然不觉,数天后才发现。在庭审结束被带离现场时,他甚至当庭打出那个后来引起轩然大波的、代表胜利含义的“V”字形手势。
据知情人士透露,办案人员对龙小乐如此激烈地翻供感到“很意外,很震惊”。据他们分析,龙小乐之所以会全盘翻供,是因为翻供对他来说没有任何成本,翻案成功则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翻案不成功也不会带来什么损失,其“先认罪、后翻供”行为,暴露出他希冀利用某些法律漏洞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
日记反腐现实贪腐
龙小乐有写日记的习惯,积累了厚厚的几大摞日记。
侦查人员调查发现,对连年来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他在日记中都有点评,笔触大多是痛斥腐败。但是,日记里痛斥腐败没能挽救龙小乐,也没有妨碍他在现实中的贪腐。
据检方指控,从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大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后勤、基建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贿赂61万元。
对于自己的受贿问题,龙小乐在日记中只字不提,其日记只写别人腐败不写自己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龙小乐对此有自己的解释,“这些记录(日记)都是违心写的,怕万一有人看到了,那我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说自己没有问题是假的,我确实不好写自己的问题,也不敢写,我没有勇气面对自己违法犯罪这个事实”。
在羁押期间,龙小乐有时候在审讯室也记些日记。他记忆力非常好,几个月前的审讯细节也能记起并补写出来。后来,他还写出了回忆日志,回忆案件讯问过程,把每次与他接触的办案人员的姓名都记得一清二楚,这与他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是在神志恍惚状态下供认犯罪事实的辩词,构成了鲜明的反差。
人前清廉人后收钱
龙小乐涉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事,在武汉大学内引起很大的震动,更令熟识他的人震惊。
据同事介绍,龙小乐一向以作风正派闻名,在群众中口碑较好。
2000年,新武汉大学合并成立后,他因群众极力举荐,继续担任校领导。在同事印象中,他一向为人低调谦虚、平易近人,在工作中总是“唱红脸儿”,不爱批评人,说话声音很轻,沉默寡言,很少直接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其工作信条是“不得罪人”。
在领导和同事心目中,龙小乐树立了积极正面的形象,他也曾获得过“湖北省新长征突击手”、“湖北省高校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
在同事眼里,龙小乐平时生活节俭,很少参加各种聚会。去过他家的人都记得,他住在学校家属楼,家里装修很普通,使用的都是旧家具。大家心目中的他,是一位清正廉洁的好领导。
自1984年1月担任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机械系党总支副书记从事党务管理工作起,到后来成为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直至2009年9月出事,龙小乐除了2000年至2003年担任武大副校长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问题恰恰出在这3年)之外,还从事了长达22年的高校党务工作。在各级会议上,作为党务管理口的领导,他总是强调每位党员要遵纪守法、克己奉公、为人民服务。
这样一位“好领导”,人们很难将他与腐败联系起来。
据法庭调查显示,龙小乐对2000年底收受的第一笔贿赂,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当行贿人巴某送来10万元表达“心意”时,他先是拒绝,但在巴某劝说下接受。他承认,“巴某的外在形象对我产生了一定迷惑性,使我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戒。巴某不像一个商场的生意人,没有江湖气,说话腼腆,像一个大学生,态度很诚恳,使我感到他关于个人的一番表白也未必不在情理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虽是第一次接触工程建设,但这或许是他们行中的潜规则,都是照此办理,不是我要,是他坚持要送,不送心里不踏实,送了,他放心,一门心思把学生公寓建设好,这也是我的愿望。”他甚至侥幸地想,“他坚持要送,不会又无故加害于我的”。
就这样,第一笔受贿发生了,接着是“习惯和自然了”的第二次,第三次。
于是,人前与人后,也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龙小乐……(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辛剑)
作者:胡新桥 辛剑 (来源:法制日报)武汉大学原副书记获刑10年 藐视法庭打V形手势
2011-02-21 15:00:54 星期一 人民网
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副校长龙小乐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
龙小乐平时低调,为人谦和,处事严谨,写反腐日记给别人看,获取了诸多信任与荣誉,是同事眼中的“清正廉洁派”;龙小乐收受贿赂,拒不认罪,全盘翻供,诬陷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藐视法庭,打出“V”字形手势为自己造势。
这位曾经拥有着“优秀党务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的学校领导人,其涉罪轨迹给人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开始先认罪随后翻供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说明,龙小乐到案第一天就主动交代,2000年底收受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巴某10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这也是检方经过周密调查后指控他的第一笔受贿款。后来,龙小乐又陆续交代收受巴某贿赂31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行贿人财物的问题。
在侦查讯问期间,龙小乐未提出什么特别异议。在办案人员印象中,他问得最多的问题是“像我这样的情况,会判多少年”?
然而,在庭审中,龙小乐一反常态,辩称11笔受贿全都不是事实,均是自己在神志模糊状态下作出的交代,他指责检察人员刑讯逼供,声称其半个脚趾甲被办案人员踢翻裂,大量出血,导致袜子粘连无法脱下,而他自己当时浑然不觉,数天后才发现。在庭审结束被带离现场时,他甚至当庭打出那个后来引起轩然大波的、代表胜利含义的“V”字形手势。
据知情人士透露,办案人员对龙小乐如此激烈地翻供感到“很意外,很震惊”。据他们分析,龙小乐之所以会全盘翻供,是因为翻供对他来说没有任何成本,翻案成功则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翻案不成功也不会带来什么损失,其“先认罪、后翻供”行为,暴露出他希冀利用某些法律漏洞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
日记反腐现实贪腐
龙小乐有写日记的习惯,积累了厚厚的几大摞日记。
侦查人员调查发现,对连年来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他在日记中都有点评,笔触大多是痛斥腐败。但是,日记里痛斥腐败没能挽救龙小乐,也没有妨碍他在现实中的贪腐。
据检方指控,从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大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后勤、基建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贿赂61万元。
对于自己的受贿问题,龙小乐在日记中只字不提,其日记只写别人腐败不写自己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龙小乐对此有自己的解释,“这些记录(日记)都是违心写的,怕万一有人看到了,那我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说自己没有问题是假的,我确实不好写自己的问题,也不敢写,我没有勇气面对自己违法犯罪这个事实”。
在羁押期间,龙小乐有时候在审讯室也记些日记。他记忆力非常好,几个月前的审讯细节也能记起并补写出来。后来,他还写出了回忆日志,回忆案件讯问过程,把每次与他接触的办案人员的姓名都记得一清二楚,这与他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是在神志恍惚状态下供认犯罪事实的辩词,构成了鲜明的反差。
人前清廉人后收钱
龙小乐涉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事,在武汉大学内引起很大的震动,更令熟识他的人震惊。
据同事介绍,龙小乐一向以作风正派闻名,在群众中口碑较好。
2000年,新武汉大学合并成立后,他因群众极力举荐,继续担任校领导。在同事印象中,他一向为人低调谦虚、平易近人,在工作中总是“唱红脸儿”,不爱批评人,说话声音很轻,沉默寡言,很少直接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其工作信条是“不得罪人”。
在领导和同事心目中,龙小乐树立了积极正面的形象,他也曾获得过“湖北省新长征突击手”、“湖北省高校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
在同事眼里,龙小乐平时生活节俭,很少参加各种聚会。去过他家的人都记得,他住在学校家属楼,家里装修很普通,使用的都是旧家具。大家心目中的他,是一位清正廉洁的好领导。
自1984年1月担任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机械系党总支副书记从事党务管理工作起,到后来成为武汉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直至2009年9月出事,龙小乐除了2000年至2003年担任武大副校长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问题恰恰出在这3年)之外,还从事了长达22年的高校党务工作。在各级会议上,作为党务管理口的领导,他总是强调每位党员要遵纪守法、克己奉公、为人民服务。
这样一位“好领导”,人们很难将他与腐败联系起来。
据法庭调查显示,龙小乐对2000年底收受的第一笔贿赂,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当行贿人巴某送来10万元表达“心意”时,他先是拒绝,但在巴某劝说下接受。他承认,“巴某的外在形象对我产生了一定迷惑性,使我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戒。巴某不像一个商场的生意人,没有江湖气,说话腼腆,像一个大学生,态度很诚恳,使我感到他关于个人的一番表白也未必不在情理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虽是第一次接触工程建设,但这或许是他们行中的潜规则,都是照此办理,不是我要,是他坚持要送,不送心里不踏实,送了,他放心,一门心思把学生公寓建设好,这也是我的愿望。”他甚至侥幸地想,“他坚持要送,不会又无故加害于我的”。
就这样,第一笔受贿发生了,接着是“习惯和自然了”的第二次,第三次。
于是,人前与人后,也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龙小乐……(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辛剑)
作者:胡新桥 辛剑 (法制日报)
武汉大学原副书记龙小乐受贿案庭审旁听记实
旁听者:武大原副书记龙小乐庭审记实
 
 
分类:采访手记 2010-10-24 22:28
 
注:10月22日,武大原副书记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在荆州中院开庭。23日,新京报国内新闻报道了此事。今晚,一个自称庭审旁观者的网友,给我的爆料邮箱liugang2008#vip.qq.com发来庭审记实。博主未作删改,原文转发。谢谢这位热心网友。
 
欢迎现场旁听者提供现场照片,当然,我知道,庭审现场,是禁止携带相机手机录音机的。
 
龙小乐庭审旁听记实
 
10月22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涉嫌受贿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前,龙小乐的部分亲友同事及长江大学政法学院学生百余人在经过严格安检后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龙小乐身着黄色囚衣在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庭审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内容与7月30日某媒体报道内容完全一致。检方指控,2000年下半年,龙小乐在担任武大分管后勤基建的副校长期间,与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校外学生公寓时,时任弘博集团公司(时为武汉道博高校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巴能军先后6次给龙小乐送去41万元。2002年10月至2003年9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在参加武大文科区建设工程的招标和建设中,先后5次给龙小乐送去20万元的打点费、感谢费。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对于检方指控,龙小乐全部否认。龙小乐称11笔受贿全都不是事实,自己的有罪供述是检方通过违法审讯获取的。庭审第一阶段控辩双方就检方是否违法审讯进行质证与辩论。龙小乐称检方违法审讯主要表现为体罚、指供诱供、欺诈威胁和超时审讯。关于体罚,龙小乐称办案期间办案人员主要是张某、秦某多次对他打耳光、掐脖子、敲头、踢打至左脚大脚趾指甲踢翻,流很多血,袜子当时被血粘住,罚跪,将双手用斜背包式反铐在椅背上,致手腕青紫,以及辱骂;龙小乐提出当时天气较凉尤其夜晚寒冷,办案人员均着厚夹衣而几天几夜均只让其穿短袖衫挨冻。关于指供诱供,龙小乐称行贿受贿的事实并不存在,均是检方指供诱供,其所有审讯记录签名都是事后被强迫签的。关于欺诈威胁,龙小乐称办案人员尤其专案组组长曹某多次称该案是领导交办,是铁案,对抗组织是死路一条等。关于超时审讯,龙小乐称办案期间12位办案人员分3组通宵达旦对他进行连续多天审讯,尤其在办案初期9月12日凌晨至9月15日早晨在松滋看守所遭受办案人员三天三夜的连续审讯,几乎没有片刻休息,长时间的不准也不能睡觉,至其神志恍惚模糊,此后的长时间审讯也超过其生理极限因此被迫认罪。
随后控辩双方展示了提审记录、相关人员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进行了激烈辩论,专案组成员松滋检察院曹某、张某、秦某先后出庭作证。该三人作证如出一辙,用词都相同。相关证据显示,检察人员确实分三组对龙小乐进行了连续审讯,其中最初三天每天均在20小时以上,最长一天为22小时35分,此后每天均在17小时以上。检方称,虽审讯时间较长,但并无相关法律对审讯时间做出规定,不存在违法超时审讯的问题;对于体罚、诱供、欺诈等指证,控方出庭证人均否认,称给予了龙特殊的人性化照顾,而龙小乐且称检方是在他认罪的前提对他有照顾,否则就整态度。
该阶段检方公诉人多次因问话时言语轻佻引起旁听席嘘声,而当辩方提出查看有关录像资料办案人员称已销毁,尤其称部分录像因雷电击中计算机致有关录像丢失,以及办案人员演示坐在审讯室椅子上可以“躺”着休息时,引起旁听人员阵阵笑声,审判长不得不反复强调法庭纪律。下午一时许,双方就是否非法取证的证辩结束,法庭休息十分钟后,合议庭对是否非法取证未作出评判的前提下,进入庭审第二阶段就公诉内容进行质证与辩论。此时大学生们及前排的检方人员均已离场。
检方展示的证据主要有相关文件合同,龙小乐、巴能军、陈某等人的有罪供述,特别是龙小乐的部分认罪思想汇报材料。龙小乐辩称巴能军行贿的理由根本不存在,在合同中明确公寓入住率达到95%、给予弘博公司融资和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是参照当时兄弟院校的做法,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及内部“隔断”问题都是因为开学在即,新生就要入住,并且也是经与双方技术人员现场查看,认为可行,并不存在为巴能军牟利。龙小乐称起诉书所述行贿受贿的金额、情节都是在检方指供诱供下被迫虚构的,所谓巴能军送其41万是一个虚构整体,第一个10万是检方认为巴一般出手大方,3、5万太少,所以龙说10万;三年的过年费,最初是2万、3万、3万,因检方认为每年要增加,后又认为3万不吉利,所以要龙改为每年2万;巴送其20万的供述,最初所说的送钱地点根本就不存在,后来才改。对中天集团陈某送其20万,龙认为尤其荒唐,龙坚称与陈只在一起吃过一次饭见过一面,以后再无任何联系;巴和陈俩个“行贿人”均未出庭对质(据传:两人已取保候审)。对检方提供的其所谓犯罪心路历程剖析,龙小乐称是在绝望心情下,在办案人诱逼甚至亲自修改后所自污。龙小乐认为检方未如实记录审讯全过程,除弘博、中天外还曾自污收受另外两家企业贿赂,事实证明是子虚乌有,但当时也写有自污的犯罪心理历程,但检方未将该材料归入案卷。同时,检方只将自己做有罪供述的材料放进了案卷,而未将自己多次作无罪辩护的材料放进卷中等等。
龙小乐的律师在辩论阶段从龙小乐没有作案动机等方面为其进行了辩护。辩护人认为在有关文件合同显示武大与弘博所建弘博公寓,和武大与其他企业所建三环公寓条件是相同的,并没有特别照顾;龙所记30余年的工作日志显示其对自己一直要求严格,特别是在经济方面;2003年龙唯一的女儿结婚,龙没有任何借机敛财之举;龙的领导、同事及组织对其工作高度评价。检方指控除三人口供外无确实证据,巴某、陈某用于行贿的款项无确实财务来源,目前所查获龙的财产均有合法来源,龙所谓的脏款没有去向。三人口供前后不一,互相矛盾,检方人员的工作日志显示被告多次翻供声称无罪,但案卷未收录;龙所供收受巴某过年费前后多次变化;龙供述所收贿款存在相关银行,查证不属实;巴所供送钱地点前后不一,最初地点根本不存在;陈某第一次见公诉人时翻供,表示与龙小乐并不认识,未送过其钱,自己的供述是根据“无意”中看到的龙小乐的口供说的,但陈某后来又改口。辩方还称,三人口供均是在检方强制措施下取得,巴某、陈某均为被告人,不能成为证人证言,且陈某的口供有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的嫌疑,要求法庭调查。辩方称,被告年纪较大且有严重糖尿病,希望能够取保候审。同时希望法庭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的原则判被告无罪。辩护律师的辩护结束,庭下一片掌声,审判长再次强调法庭纪律。
最后陈述时,龙小乐申请站立宣读其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我没有罪,请求法庭判自己无罪。称检方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人,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逼供、诱供以及体罚等非法取得的口供,就强行判定有罪,是司法公正的悲哀。坚称自己没有受贿,没有对不起武汉大学的师生校友,没有给武汉大学的领导班子抹黑,没有辜负省委和教育部对他的长期教育、信任和培养。面对法庭即将进行的判决,他表示他的内心是坦然和平静的,因为坚持了真理,坚持了事实求是。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他都坚信,历史一定会是公正的,司法公正的阳光一定会撒遍祖国大地,历史将证实他的清白和无罪。
下午3时50分,合议庭宣布庭审结束,整个庭审历经近7个小时,荆州中级法院依法定程序给予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充足的时间,审判长称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及控辩双方的陈述等,合议庭将报审委会审议,择日宣判。庭审结束时旁听席上龙小乐部分亲友向其打招呼,并有支持他的呼喊,龙小乐被法警迅速押下法庭时亦握拳高举右手,并伸出两根手指,做了一个V形的手势。这应证他在庭上陈述的态度。藐视的是某些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相信司法公正,相信法律的威严,相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取得胜利!
旁听者
2010-10-24
 
 
下面是23日的见报稿:
 
武大原党委常务副书记昨受审
 
检方指控其受贿61万元;当庭否认全部指控,称检方违法审讯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10/23/content_160435.htm?div=-1
 
昨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正厅级)涉嫌受贿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大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贿赂61万元。龙对指控全部否认。
 
庭上辩称从未受贿
 
昨日上午9时,5天后将满62岁的龙小乐,身着黄色囚衣,带着一堆材料,在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来自全球的百余名龙小乐的亲友到场旁听。
 
检方指控,2000年下半年,龙小乐担任武大分管后勤、基建的副校长期间,与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校外学生公寓时,时任弘博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巴能军(另案处理),先后6次给龙小乐送去41万元。
 
2002年10月至2003年9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另案处理),在参加武大文科区建设工程的招标和建设中,先后5次给龙小乐送去20万元的打点费、感谢费。
 
对于检方指控,龙小乐称罪名子虚乌有。他说,行贿受贿的事实并不存在,起诉书所述的时间、地点、情节均为虚构,而办案人员也未如实记录审讯全过程。
 
检方被指违法审讯
 
庭上,对于检方的指控,龙小乐称11笔受贿全都不是事实,是通过违法审讯获取的,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检察人员三天三夜的连续审讯、欺诈、殴打、挨冻之后,神志已模糊的状态下做出的。
 
检方称,虽审讯时间较长,但并无相关法律对审讯时间做出规定,不存在违法审讯的情况,且顾及龙年龄较大,还给予了特殊的人性化照顾。检方称,中秋节为照顾看守所里的龙小乐,还给他送去月饼,考虑到他有糖尿病,月饼是无糖的。
 
庭上摆出“V”形手势
 
最后陈述时,龙小乐说,“我没罪,请求法庭判我无罪。”
 
下午3时50分,合议庭宣布庭审结束。旁听者告诉记者,龙小乐被法警押下法庭时,家属们向他打招呼,他也回头打招呼,并伸出两根手指,做了一个V字形的手势。
 
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悉,武大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涉嫌腐败一案也将于近期审理。
(刘刚)
 
 

视点
 
连审三天三夜算不算刑讯逼供
 
2010-10-25 03:41   新京报
 
http://comment.bjnews.com.cn/2010/1025/24776.shtml
 
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说这就不是刑讯逼供。
 
22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涉嫌受贿案,在荆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对于指控,龙小乐称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检察人员三天三夜连续审讯、殴打、挨冻之后做出的。(《新京报》10月23日)而检方并没有直接否认“连审三天三夜”的说法,只是承认“审讯时间较长”,且称“关于连续审讯多久,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是违法的”。
 
龙小乐是否犯罪,法律自有定论,本文不是要为一个“贪官”辩护;而他是否被连审三天三夜,似乎也不能做出事实判断。不过,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值得探讨,那就是:如果真的发生“连审三天三夜”,那算不算刑讯逼供呢?
 
我国刑法虽然有“刑讯逼供罪”的规定,但法条中对“刑讯逼供”没有做具体的解释。按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八种刑讯逼供情形,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人责任,比如:以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的;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等等。
 
其中,并没有“连审三天三夜”的情况。但,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说这就不是刑讯逼供。事实上,最高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追诉门槛还是较高的,原则上要造成被嫌疑人较重伤害,或者手段恶劣,或者产生错案,一般的殴打等行为并不作为刑事犯罪追究。这是受限于我国的法治环境而不得已的“妥协”。
 
正是看准了这个“从宽掌握”的标准,一些司法人员才会在办案过程中,敢于“亮剑”,只要“脸上不带伤”就以为万事大吉,比如赵作海冤案中,当时警方用的主要刑讯手段是剥夺睡眠、在赵的头上点鞭炮。这肯定够不上立案标准,但如果属实,则无疑使反腐事业蒙羞。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中开宗明义地将“酷刑”定义为:“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1988年10月4日我国已批准了该公约。这意味着这一国际法在我国优先于刑法适用,即,公职人员蓄意造成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就是酷刑,当然是违法的。
 
当然,中国的法治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应有这样的共识和愿景:刑讯逼供是违反程序正义的,这种违法行为终将受到严厉打击。而如果都能认识到“连审三天三夜”不文明、不合法,再体现在制度的保障上,那么,就可以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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