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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做低房价逃税的买卖合同,不得单方解除

  评论:0 条   查看:188 次   zhangleilvshi 发表于 2010-10-22 20:27

张雷律师:做低房价逃税的买卖合同,不得单方解除

【律师提示】

做低房价是二手房买卖的潜规则,做低房价目的是为了逃税。买卖双方为了做低房价并确保安全,需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具有示范作用的《上海市房地买卖合同》,提交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审税窗口审核,同时用以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可以是不出示给税务部门,交易部门的另外一份合同,也可以是补充协议的方式,这种现象很普遍,被称为阴阳合同。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履行就成了问题。买家主张按照低价履行,卖家主张按照高价履行。其时,做低房价的条款无效,应当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合同。

 

【案情介绍】

2008年,买方王先生看好卖方李先生的房屋,交纳了100万定金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在签订房屋买卖时,卖方李先生提出做低房价的要求,买方王先生同意。

双方遂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价格做低1000万元。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做低的1000万差额以装修款的方式,由买方王先生支付给卖方李先生。合同签订后,买方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500万。

后当买方王先生将第二笔款项1000万元的差额支付给卖方李先生时,采取的方式是通过银行汇款,汇款凭证用途写成房价款。卖方李先生收到该笔款项后认为买方王先生将“装修款写成房款,导致多交纳税金300万”,避税目的无法实现。遂以买方王先生违约为由起诉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将已经收取首付款以及定金返还给原告。而买方王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思考】

    约定做低房价的条款是否有效?双方应当按照阴阳合同哪一个合同履行?

 

【法庭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补充协议中的1000万元装修款,由于双方并没有装修的事实,系名为装修款,实为房屋买卖款”,并且不论该1000万是写为房款还是装修款,实际上都是双方成交的房款中的一部分,原告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善意的遵守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不得解除。同时,原告为了购买该房屋,积极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应当予以保护,判决被告按照《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契约严守是合同法的原则,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守约方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当事人采取约定差额的方式来做低房价,但无论采取何种名义,都不能改变差额款是房价款的本质。因为做低房价违反了税收法律,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做低房价的约定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真实价款,履行各自的义务。总而言之,做低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约定的价款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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