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里面的精粹:陈某违规出国应如何定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9:15:58
   基本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某省外办副处长。 
   该省外办下属的文化交流中心根据与德国某美术馆签署的开展交流的协议,定于2008年6月在德国两个城市举办展览。在筹备展览的过程中,陈某发挥自己的特长(陈某大学所学专业为德语,曾多次到德国交流访问),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为此,文化交流中心主动邀请陈某届时同赴德国参展。陈某在未向任何领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应邀,私持未按规定上缴的免签证护照,于6月下旬随文化交流中心参展团赴德国,6月底回国,出国费用由文化交流中心负担。在赴德前,省外办领导拟安排其去外省执行公务,陈当时以个人休假为由,向领导请假说要回老家,但实际上去了德国。陈某从德国返回后,未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2008年8月,省外办领导找其谈话时,陈某才予承认。   陈某违规出国应如何定性
沈延
     分歧意见 
   在讨论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时,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用公款出国的违纪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是受文化交流中心邀请出国,并非自己主动谋求出国,也谈不上采用了不正当的方式,因而其行为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用公款出国,不应按违纪论处。 
   分析意见 
   本案中,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在于对陈某是否存在不正当方式谋求出国行为的把握上。
   通观陈某出国的过程,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处分条例》第68条所规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用公款出国性质认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九部委《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中办发〔1999〕23号),陈某作为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无论因公还是因私出国,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本案中,陈某是通过采取一系列不正当方式达到出国目的的。其一,陈某私下接受文化交流中心的出国邀请,并没有主动按程序报告,其出国程序是不正当的。其二,在省外办安排陈某到外地出差时,陈某为达到出国目的,隐瞒真相,以个人回老家休假为由而不服从安排,在手段上也是采取了不正当方式。其三,按照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规定,陈某作为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其出国护照应当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因此,陈某私持未上缴的免签证护照出国,亦属违反规定的行为。上述陈某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其“谋求”出国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陈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文化交流中心邀请其出国并以公款负担其出国费用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欺骗组织等不正当的方式谋求本人出国,符合《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用公款出国认定处理。(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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