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杀30级以上积分表:土地出让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0:39:56

 

 

土地出让金(land-transferring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基本概述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

 

 

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1]

二、出让金的性质

  土地出让金,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

 

土地出让金

出让金,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是租非租,似税非税。  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供求关系。  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土地出让金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现在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三、分类与计算

分类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

 

国内几年土地出让金

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  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 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支付方式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

四、出让金的益处

  怎样正确评价这座新发掘的超大型“金矿”?从财政学角度看,这是一个土地财政的社会经济评价问

 

土地出让金漫画

题。应该看到,土地是财富之母,一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出让金问题凸显,是近些年我国土地财政领域中一个突出的新问题。它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进入现代化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与以下四大背景条件息息相关的。

(1)处于工业化中期的重化工阶段

  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工业化阶段看,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重化工阶段,对钢铁、汽车、装备制造、化工等重化工产品需求上升,从而相应地带动土地供应的需求;

(2)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

  从我国所处的城市化阶段看,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农民进城,一亿农民工进城,各地对市政、道路、交通、房地产、水、电、文化、教育、卫生等需求普遍高涨,从而也必然造成对土地供求紧张;

(3)土地需求的猛升

  从我国个人消费结构升级看,已从万元级商品提升至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级阶段,住房和汽车成为这一阶段的消费热点,改善住房条件要土地,发展汽车要道路等等,随之而来的是对土地需求的猛升;

(4)土地供求矛盾缺口增大

  2003年后中国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的上升期,外资、民资等投资热情上涨,同样也必然拉动对土地供应的需求,令各地的土地供求矛盾缺口增大等等。  上述四大热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土地需求。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经济发展中曾经经历过三轮圈地热,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中用地(土地使用者)主体的多样化,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又改革了供地政策,对一些营利性的用地项目实行公有土地有偿使用,政府通过出让公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制度规定办法。推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初衷主要在于:一是地方政府将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可增加地方可支配的财政收入,集中起来可以办些大事,以改善地方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是将后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收取,将可遏制些过度扩张的土地需求等目的。

 

土地出让

应该说,总体上看土地出让金的出台,既基本适应上述四大热潮带动的土地需求,同时,也为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集聚了一笔巨额的可支配财力。而且,配合了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由国债形成的基础设施及公共产品累积的积极效应。进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换代,为推进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0000多亿元,其中近三年累计达9100多亿元。浙江省在2003年有820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五、出让金的弊端

  短短十余年,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土地制度和土地财政制度的变革带来了巨大的成绩,聚集了10000多

 

土地出让

亿元的巨额可支配财力。激发出潜在的活力,把全国的土地资源盘活了。但是,与此同时,土地出让金制度带来的一些弊端也相当显现突出。

弊端之一:出售土地换取收入的短期行为

  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没有自主权的财政压力下,土地出让金可使地方政府将后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必然造成地方政府运用各种手段扩大出售土地换取收入的短期行为。为了扩大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往往突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越权减免税收,以吸引外商或民间投资。这种行为,既有悖于“代际公平性”即代际之间利益关系公平性,又有损于土地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在代际公平问题上,绝对倾向于任何一个特定时代都是不可取的。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防止过高的积累率影响当前消费,从而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不能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土地资源这个不可再生的资源,更稀缺珍贵,其使用的有效性更关键。

弊端之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土地出让金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本届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一次性预收并一次性预支了未来若干年限的土地收益总和。从现任届和未来届的地方政府看,则是现任届政府提前支取了下一届政府的收入,是一种对土地收益的“透支”,这对于未来往后届政府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下,现任届政府将土地出卖,卖地收益都由本届政府支配,这样,就使得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令地方政府在任期内热衷于批地卖地。这种土地收益行为短期化,往往也导致了土地滥用。再者,有时下一任地方政府,还需要负担土地卖出之后的开发配套投入,乃至提供一些征地的补偿费等等不公。更重要的弊端是由于各地的土地储备是有限的,随着土地所有权的不断出让,各级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获得的财政收入也将有朝一日而锐减,长此以往,将会出现没有土地可供出让的尴尬局面。

弊端之三:巨额利益诱使土地寻租

  征地与卖地之间的巨额利益诱使土地“寻租”。不少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或经营土地等

 

土地出让

名义,炒作土地。国家的供地政策改了,即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政府通过出让公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但征地政策却没有改变。当前,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在征用过程中,行政权力对土地资源配置起着绝对控制和支配作用,这就使得地方当权者有了滥用权力的机会。突出表现在,一方面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拿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办法高价供地,低进高出,炒作土地,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多得的机制。行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巨额差价,既是驱动不少地方政府大量批地卖地的动力,也是当地“寻租”行为产生的温床。由于权力的监督机制缺失,势必导致权力和利益在幅度上、范围上的随意性和滥用,导致腐败的产生。改革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次次圈地热、开发区热等等,究其深层原因,无不都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土地当成生财之道,很多土地储备中心甚至把农民地预征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也是屡见不鲜了。  土地出让金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可以从浙江省对市、县政府在农地转非和土地限额审批中究竟能够获得多大收益的调查佐证。这些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耕地占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有些市、县还有城市增容费、交通建设基金、商业网点建设费等征地附加费。这些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很多由地方政府作为“第四财政”进行“体外”循环。这一项调查表明,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成至三成、企业占四成或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10%。这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然成为严重挑战。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从全国范围看,2001年,政

 

土地出让

府从征地中取得的一级市场的收入是1300亿元,企业取得的二级市场的收入是7000亿元。到了2002年,一级市场的收入是2400亿元,二级市场的收入达到了10500亿元。而这10500亿元中,有9%以上是抵押,即拿着土地到银行去抵押贷款。所以说,如果土地存在泡沫,它实质上就是金融泡沫。  正是上述这些凸显的突出弊端,近年我国宏观调控作出重大决策,推出了既抓信贷超贷,又抓冻结土地供应的两大杀手锏,而且又决定在2005年继续收紧地根。我认为,与此同时,在宏观调控已取得初步成效基础上,还应对土地出让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这似应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应有之义。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定义: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简介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与房产业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国家房地产增值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征收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征收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纳税筹划方法

概述

  [1]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当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相应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税收筹划。

收入分散筹划法

  按相关税法 [2]规定,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

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让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额就越小,当然税率和税额就越低。因此,如何通过分散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就是一个着眼点。一般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分次单独签定合同。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开发一栋精装修的楼房,预计精装修房屋的市场售价是1 800万元(含装修费600万元),该企业可以分两次签定合同,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签l 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装修时再签600万元的装修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

费用迁移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临界点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  占领市场。例:某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约l 000万元,假如定价1 0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6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 000-800-60=140(万元)。但如果定价960万元(X一800/800=20%),增值率为20%.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二者相比税后利润增加2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费用均分筹划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方开发成本因为地价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这种不均匀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因此,平均费用分摊是抵销增值额、减少纳税的极好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进行最大限度的调整分摊,就可以将获得的增值额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段时间增值率过高的现象,从而节省部分税款的缴纳。如果结合其他筹划方法,使增值率刚好在某一临界点以下,则节税就更明显。

利息支出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的其他费用还可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建房方式筹划法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30%一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前者节税明显。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客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其关键是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了。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代建房劳务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  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建成后转让属于房地产公司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10%的扣除。

征收实例

  假设张先生于2004年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年12月将以70万来出售。  1、张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以核定方式来缴纳,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000(700000×1%)元  2、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那么可扣除:  原值:500000;加计金额:500000×5%+500000×(1+5%)×5%=51250;税金:契税为7500(500000×1。5%)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38500(700000×5。5%)、个人所得税按核定方式缴纳为7000(700000×1%)、印花税350元。  那么该套房屋的增值额为:700000—500000—51250—7500—38500—7000—350=95400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按照30%的税率计算。那么,土地增值税为:95400×30%=28620元。  存在疑惑:征收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虽然此次北京地税局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征收方式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照京财税[1999]1201号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按照京地税地[2004]36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项目;如果将这两个文件进行衔接,是否就是对于普通住宅和五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均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这一点,可能还是存在疑惑,而对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界定,将直接会影响到该政策对于二手房市场产生的波动幅度。  11月下半月,预期有售房高峰  由于土地增值税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距离征收时间也就半个月的时间,那么,在此时间段内,对于那些已经成交的客户来说,为了避免交易税费的增加,必然会出现提前集中过户的现象;另外,对于那些已经有成交意向的消费者来说,受此政策的催动,为了节省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支出,也将会加速彼此之间交易,同时,也会将部分后期的交易需求提前释放。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作为对企业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处理,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计入“营业税金”科目,股份制企业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二)对于非专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般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交通企业、民航企业等企业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如果企业不划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那么相应地土地增值税也应当作为营业税金的一部分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三)对于企业转让其已经作为固定资产等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其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1月将其开发的写字楼一幢出售,共取得收入3800万元。企业为开发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本为1400万元,专门为开发该项目支付的贷款利息120万元。为转让该项目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共计210.9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企业可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另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土地出让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则其应纳税额为:  扣除项目金额=600+1400+120+210.9+(600+1400)×5%+(600+1400)×20%=600+1400+120+210.9+100+400=2830.9万元  增值额=3800-2830.9=969.1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969.1÷2830.9=34.23%  应纳税额=969.1×30%=290.73万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2907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907300  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907300  贷:银行存款 2907300  近期土地增值税政策变动: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简介

  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土地储备贷款

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在我行有经常性的存款和结算业务往来。  ⑦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⑧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申请

  申请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城市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区县)的国内生产总值(下简称GDP)在100亿元以上;借款人为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市(县、区)前一年度的GDP在50亿元以上;  2、从事土地开发、出(转)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3、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5、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7、无不良信用记录;  8、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相对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9、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10、发放项目贷款,须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手续,贷款拟支持地块所在区域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须落实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11、其他贷款条件。  办理方式和流程  1、办理方式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受理此项业务,但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申请贷款时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已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借款人可从事土地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5)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6)拟收购、征用、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7)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无争议的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用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8)“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合法性资料。以熟地出让或转让的,按照当地城市政府有关土地开发政策规定,提供有权部门对土地前期开发中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房屋拆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办理情况及取得情况;  (9)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10)采取抵(质)押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采取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状况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相应决策机构授权书;  (11)拟收购、储备、开发的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12)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基本流程  政府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风险

  各地政府通过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提高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强大资金支持,部分城市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专司其职。土地储备贷款相应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和营销重点,并占据了银行信贷资金相当份额。  但是,由于土地储备贷款金额大,政策性强,政府干预成分多,银行管理经验不足,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土地储备贷款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政府信用风险

  从借款主体看,大部分土地储备机构虽然工商注册为企业法人,但并没有按公司化规范运作,仅是代表政府负责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不负责对土地资金的安排,缺乏经营自主权,责权不统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实际属于政府的附属体,作为融资主体,其只是一个承贷的空壳而已;另一方面,政府往往把土地储备贷款当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并没有完全把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储备的土地项目,而是用于弥补其他城市建设资金;对于拍卖的储备土地款项,政府也未及时用于归还贷款,仅仅向银行承诺安排财政资金还贷,而这些承诺又往往不能完全兑现,对于赤字财政更是一纸空文。因此,政府信用风险是土地储备贷款的直接风险。

 

政策性风险

  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整治、规范力度,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限制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贷款投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2004年也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加强了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上收了地、市一级土地部门土地项目审批权限,并暂停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建设用地的审批。这肯定会影响城市房地产建设规模和土地拍卖进程,甚至可能使储备土地无法拍卖变现,从而影响贷款的按期收回。

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禁止未经批准或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郊区大量农用地作为储备土地被征用,其中不乏为当地政府越权审批占用,且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并未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仅仅是为了取得贷款而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和变更了土地性质,处置土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另外,外部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是按照借款人的授意根据贷款申请额度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甚至一些地方由国土部门垄断对地价的评估(否则,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导致评估价值远远偏离土地市场价值,银行即使处置抵押物也会造成较大的贷款损失,而现有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的责任约束不强,银行也无法向评估机构进行追索。

银行经营管理风险

  在审计实践中发现,部分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未落实抵押,或者抵押物非贷款对应的储备土地;在贷款资金使用方面缺乏有效的掌握控制。他们往往采取与政府、借款人三方签订《土地储备贷款封闭运行协议》 ,《协议》中明确了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和储备土地处置后优先偿还贷款。但事实上,由于借款人和政府处置土地与银行贷后管理信息不对称,贷款资金转入财政帐户后,银行完全失去对贷款资金的监控,无法保证储备土地处置款和贷款不被挪作他用,而一旦土地储备资金被挪用,就很难按期收回贷款。

防范

  1、落实有效的抵押是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的前提。贷前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并设定抵押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这样可以避免借款人擅自处置储备的土地悬空贷款,从而取得对贷款管理的主动控制权。当然,银行应当关注储备土地取得的合法合规性,如取得土地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对土地价值的评估结果可以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评估机构随意估价。  2、把好贷款用途监控是确保土地储备贷款安全的关键。保证贷款资金用在储备的土地项目上,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权属无争议,应当对土地储备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土地储备贷款当作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融资的城市建设资金,就理所当然地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他们并不真正了解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的用途,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使他们真正了解土地储备贷款的性质和用途,绝不能放弃对贷款用途的监控;鉴于地方财政要介入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可采取借款人与财政建立共同的贷款专用账户的措施,将贷款资金与财政资金彻底分开,这样既便于财政直接监控,也能满足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  3、土地拍卖款是偿还土地储备贷款的唯一资金来源。由于土地拍卖变现的不确定性,导致借款偿还期限不确定,为规避贷款流动性风险,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确一个合理的贷款期限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明确“土地拍卖变现后及时优先偿还贷款金额或一定比例金额,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我们既不能等到贷款到期才回收,也不能因为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而立即处置抵押的储备土地,更不能依赖政府要用财政预算资金来偿还贷款,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期限实际上就是土地拍卖变现之日,偿还贷款资金的唯一来源就是土地拍卖变现资金。  4、理顺投资关系,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从土地储备贷款运作情况看,政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土地储备资金融资渠道单一,基本上是银行贷款投入,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随着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政府投资行为必将不断得到规范,政府主要职能是确定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依法对储备土地项目进行审批,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业主,而不应干涉银行和企业的自主经营。作为银行来讲,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投向上要重点选择那些主体资格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且资本充足的借款人和政府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城市,并减少贷款投资比例(如借款人应用自有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另外,银行要增强创新意识,完善金融服务,如在中国尚未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共债券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利用代理集合委托贷款方式来筹措土地储备资金,这一方面能使参与了集合委托贷款的老百姓关心城市建设,监督政府规范资金使用,另一方面又可以规避一些政策性风险,如上海地铁、成都市水环境项目集合委托贷款发行均取得良好效果;还可以发挥银团贷款优势,充分整合资源,分散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简介

  

 

个人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银行的贷款名称也不一样,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白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担保公司的意义及作用

 

提供专业评估担保服务  目前,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其中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XXX担保是一家专业化的个人信贷服务机构,致力于为银行、商家、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信贷服务。截止2009年12月底,XXX担保累计办理各类房屋抵押贷款超过3.6万余笔,累计贷款额度超过220个亿,市场占有率为北京市场的20%左右。与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有着广泛的合作。

贷款用途及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年限

年利率(%)

月利率(%)

月还款额(元)

本息总额(元)

6个月

4.86%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1

5.31%

 

2

5.40%

4.50

440.51

10572.18

3

5.40%

4.50

301.51

10854.29

4

5.76%

4.80

233.75

11220.07

5

5.76%

4.80

192.21

11532.84

6

5.94%

4.95

165.45

11912.10

7

5.94%

4.95

145.80

12247.04

8

5.94%

4.95

131.12

12587.75

9

5.94%

4.95

119.76

12934.19

10

5.94%

4.95

110.72

13286.33

11

5.94%

4.95

103.36

13644.14

12

5.94%

4.95

97.27

14007.57

13

5.94%

4.95

92.16

14376.58

14

5.94%

4.95

87.80

14751.12

15

5.94%

4.95

84.06

15131.14

16

5.94%

4.95

80.82

15516.58

17

5.94%

4.95

77.98

15907.38

18

5.94%

4.95

75.48

16303.49

19

5.94%

4.95

73.27

16704.85

20

5.94%

4.95

71.30

17111.37

21

5.94%

4.95

69.54

17523.01

22

5.94%

4.95

67.95

17939.68

23

5.94%

4.95

66.53

18361.31

24

5.94%

4.95

65.24

18787.83

25

5.94%

4.95

64.06

19219.16

26

5.94%

4.95

63.00

19655.22

27

5.94%

4.95

62.02

20095.93

28

5.94%

4.95

61.13

20541.21

29

5.94%

4.95

60.32

20990.98

30

5.94%

4.95

59.57

21445.14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贷款还款方式一般有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  1、等额本金  是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数总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  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还款月数)+(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  特点:由于每月的还款本金额固定,而利息越来越少,贷款人起初还款压力较大,但是随时间的推移每月还款数也越来越少。   2、等额本息  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特点:相对于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劣势在于支出利息较多,还款初期利息占每月供款的大部分,随本金逐渐返还供款中本金比重增加。但该方法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客户贷款流程

  (1)贷款咨询:通过网点、电话或网站了解个人住房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程序等情况;  (2)贷款申请:提交银行规定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材料;  (3)签订合同:客户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银行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5)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6)贷后服务: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新产品和增值服务。”

最新个人房贷政策

  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今年4月国务院颁发《国十条》要求金融机构对个人房贷实行差别化信贷: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个人手住房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兴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的贷款。

产品特色

  提供还款宽限期服务,即为借款人提供从每月固定还款日至当月月末,最长可达1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任意时间还款均属正常还款,不收逾期利息和罚息,也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  3、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且借款人支付符合规定的首付款;  4、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经兴业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6、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办理贷款支用和偿还等结算业务;  7、兴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对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80%。具体贷款成数政策可咨询当地分行。  2、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70。  3、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相应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其他情况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及相应的浮动比例内执行,具体利率执行政策请咨询当地分行。

贷款偿还方式

  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也可实行按月(或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及其他兴业银行认可的方式。

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  2、借款人及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其他资产证明;  3、《兴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借款申请表》;  4、《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十八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额度:贷款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3.贷款期限: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含5年);  4.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5.担保方式: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自然人保证。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3)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4)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5)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1]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借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装修贷款业务。  2.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装修贷款,须到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②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后,报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  ③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④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⑤贷款结清后,银行与客户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类别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特点

  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公积金贷款额度

  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比如成都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如果评级评到3A级别的话最高可以到80万*(1+30%)=104万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中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抵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中的一种贷款方式。

 

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薄;外省市居民除身份证、户口薄外,还需提供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未满18周岁需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2、 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收入证明由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公司人事章或公章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私营民营借款人可提供近三个月税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开具的月收入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应提供税单或其他资产证明(银行存单、有价证券、投资证明、房产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 与卖方签定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5、 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是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或在贷款银行存入了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  6、 贷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不同年龄所贷款年限的限制有所不同。  7、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1、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未成年人出生证或独身子女证)复印件。  2、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私章。  3、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4、 贷款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  5、 贷款人收入证明。  6、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本。  7、 买卖合同上所述的出售方签字的首付款收据。  8、 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贷款成数与期限和利率

  1、 二手房住宅贷款成数最高为购房总价与房屋评估价两者之间低值的70%,根据不同银行不同套数贷款额度有所浮动,具体以所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  2、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到贷款期限年龄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3、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见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表

贷款流程

  1、办理申请手续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准备相关贷款材料。  2、银行初审。  3、购买保险。  4、银行复审。  5、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6、与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7、银行为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交易中心出产证、银行取回他项权利证明,银行放款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又称为等额法。其特点是每月还款的本息和一样,容易做出预算,初期还款压力减小,但还款初期利息占每月还款的大部分,还款中本金比重逐步增加,利息比重逐步减少,从而达到相对的平衡。此种还款方式所还的利息高,但前期还款压力不大。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额也逐月递减,因此又称递减法。其特点是每月归还本金一样,利息则按贷款本金金额逐日计算,前期偿还款项较大,每月还款额逐渐减少。此种还款方式所还的利息低,但前期还款压力大。

注意事项

  1、对家庭现有经济实力作综合评估,以此确定首付款与贷款比例。银行审批的贷款额度一般来讲是小于或等于申请的贷款额度,避免贷款额度不足而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违约。  2、对家庭未来的收入及支出作合理的预期。谨慎的制定贷款及还款计划,如果你的预期收入有风险以及有较大的预期支出,将会削弱你的还款能力,从而影响你的还款资信。  3、预算还款能力。还款能力是决定可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式是:家庭平均月收入减去家庭平均月支出的余额,在计算时要考虑收入和支出的可能变化。  4、预算最高可承受的贷款额度。月还款能力与月还款额相等的贷款额度为其最高可承受的贷款额度。  5、首付款的宽松原则。首期付款不要把手头的现金用完,而应留有资金用于装修配置、还款、投资创业的费用。  6、评估所买房屋的贷款资格。若是房龄太久,贷款成数有可能达不到你的要求,还有一些房屋银行是不贷款的,比如拍卖的房屋。以免因不能贷款或贷款额度不足而影响你的购房计划,甚至因贷款原因不能支付卖方房款而造成违约。

 

无证房产项目

信托融资

  没有“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借道信托融资的主意。XXX信托发行的一款房地产信托产品因“无证”被研究机构提示风险。而银监会刚刚在上周警示房地产信托风险,要求信托公司自查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

  四证就通过信托融资

  XXX信托发行“江西极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虽然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50%,但信托资金是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向江西极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专项用于缴纳九江“盛世名都”项目的剩余土地出让款和四证办理费用等。

  研究机构普益财富发布的分析报告指出,由于该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目标项目尚未完全取得房地产开发“四证”,在房地产调控日益趋严的情况下,其能否顺利取得“四证”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的风险是信托计划能否按时成立。但由于该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为房地产,在房地产调控力度逐步加大的情况下,投资者还需慎重考虑。

  普益财富的统计数据显示,上周共有13家信托公司发行26款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从投资领域看,其中有10款投资于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在银行信贷对房地产行业不断收紧的情况下,部分开发商由于资金链紧张而更依赖信托融资渠道。

  银监会警示房地产信托风险

  从银行业内了解到,银监会向信托公司下发《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家信托公司立即对房地产信托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自查,具体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另外,银监会还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各地银监局将于12月下旬将对房地产信托的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银监会。

   无证岂能取信于投资者?

尚未完全取得房地产开发“四证”的项目竟然大摇大摆地通过信托公司来融资,这在外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对房地产融资收紧的要求三令五申,但信托公司似乎了无所知,不能不说是“神州之大,无奇不有”。

 

关于商业地产的五证两书: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五证”还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