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绘本故事:上蔡县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优惠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16:26
优化工业集聚区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加快壮大工业经济规模,促进全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为积极推进我县工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工业集聚区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加快壮大工业经济规模,促进全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建设方式
(一)标准化厂房建设实行业主制,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民资为主”的原则。
(二)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开发商、各类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采取自用、租赁、转让、入股等方式实现收益;
(三)入住工业集聚区企业按照集聚区规划和产业特点,以自建自用形式建设标准化厂房;
(四)县域内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
(五)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标准化厂房。
二、保障措施
(六)制定标准化厂房建设规划。县政府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对工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七)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工业集聚区内已取得建设用地转轨手续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
(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围墙以外的道路、通讯、水电管网等配套设施,由县财政出资建设,围墙以内的基础设施由投资方出资建设。
(九)标准化厂房竣工后,6个月内未能出售出租的,或对外出售出租确有困难的,投资方写出申请,可由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代理出售出租,并按总投资7.83%的年回报率支付租金。投资人所建厂房一直未能出售出租,2年后由县政府收购,县财政一次性付清验收确认后的投资本金。
(十)建成后需要出租的标准化厂房,将由县政府进行产业化包装,对外发布招商信息,实施主题招商,吸引一批成长型、科技型、发展潜力大的项目落户工业集聚区。
(十一)严格工业项目单独供地条件,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外,对适合标准化厂房生产的制造业、加工业、包装业、仓储物流等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
(十二)对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由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成立专门服务工作组,为项目建设提供全过程、保姆式的服务,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各种咨询、代理、代办服务。
三、优惠政策
(十三)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投入(自用标准化厂房除外),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的融资,均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的贴息补助。
(十四)在县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按3万元/亩的土地价格优惠出让给投资者,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十五)标准化厂房建设、出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实行先征收后奖励政策。具体为:对于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奖励,按照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进行兑现;对于标准化厂房出售、转让的,按照所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进行奖励。
(十六)对标准化厂房出租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县财政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
(十七)凡引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引荐人员现金3万元;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奖励引荐人员现金2万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奖励引荐人员现金1万元。
(十八)对投资较大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九)项目建设期间,所有应缴纳的县级规费一律免收。
(二十)各单位在工业集聚区投资建设或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折抵招商引资任务。
(二十一)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享受我县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四、验收确认
(二十二)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方在一个月内写出验收报告,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厂房面积、工程质量、投资额度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确认。
五、奖金来源
(二十三)对建设标准化厂房投资方的奖励和对引资人员的奖励以人民币支付,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