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域蓝湾一期: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及使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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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13:56:27 本站综合 【字体:大中小】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标准化厂房发展步伐,打造中小投资项目承接平台,强力招商引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配套,分块实施”要求,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社会化投资项目,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个人、企业、村组、社会其它经济组织等投资项目)均适应本政策相关条款。
二、优惠政策一)厂房建设第二条 土地政策。凡投资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项目,均按照工业用地招拍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50年。项目投资单位和个人只承担土地征用的成本价(征地补偿款和报批费用),招拍价款超出该成本价款部分,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由县财政等额奖励。
第三条 税费政策。凡投资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县级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办理证照只收工本费。厂房建成验收后,征地所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按80%奖励。
第四条 建房奖励。县财政设立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凡按照要求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对投资人进行分期分批奖励。其中,厂房建成后奖励60%,厂房投入使用一年后奖励40%。
第五条 实行包租。验收合格后的标准化厂房对外出租实行统一价格(自用除外),租赁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若投资人对外出租有困难者,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代租,代租期限15-20年,按总投资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向投资者支付租金,解除标准化厂房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第六条 开辟“绿色通道”。凡按照规划要求新建标准化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充分利用国家、省授权我县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从速、从快办理有关手续。
二)厂房使用第七条 厂房租赁补贴。凡符合入驻产业集聚区标准的工业项目,自租赁标准化厂房之日起,前五年,县财政按租赁价格的10%进行补贴,补贴办法:先租后补,年终兑现。
第八条 厂房购买扶持。符合入驻标准的工业投资项目,购买标准化厂房时,如资金不足,可申请县产业集聚区协调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购买价款的10%,资金回报按融资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
第九条 厂房购买奖励。鼓励投资单位和个人购买标准化厂房。购买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所建标准化厂房时,直接购买使用一次性付款者,按原成本价收取价款;分期付款或先租后买者,按成本价加使用期间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购买社会化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时,价款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对购买者奖励交易税地方所得部分的90%。
第十条 厂房使用优惠。凡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社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返还,后两年返还50%;土地使用税由厂房产权人交纳,五年内全额返还;免收五年县级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经县政府批准,自备井取水者,免收三年水资源费。
三、附则第十一条 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县直单位、乡镇建设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在产业集聚区现有企业内闲置场地建设标准化厂房者,按《社旗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规定,享受引资奖励。
第十三条 凡当年引资或自建一套标准化厂房的乡镇和县直部门(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求标准),经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均视为完成一个年度工业项目入驻任务。
第十四条 乡镇引进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其入驻项目的产值、税收计入该乡镇统计范围;县直单位或个人引进项目入标准化厂房的,按《社旗县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凡大规模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本政策之外,给予更加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社旗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者,按本政策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