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培训班招生广告:婚前房产 归他还是归她? 女方大多闹心 男方大多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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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1日 16:22:33  来源: 山西晚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婚姻法拟出新规,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三大条款成为关注热点——
本报调查:女方大多闹心,男方大多顺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三大颠覆性条款,成为每一个有房、已婚人士关注的热点。它为什么能引发如此大范围的争议,这个司法解释有什么特别,又有什么改变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大学法学院陈晋胜教授,针对审判实践中房屋权认定难的这个争议焦点,对各房产认定情形规制予以解读。
解读
婚前买房归首付的一方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案例】小张(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5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两成即10万,贷款40万。婚后,小张与小李(女方)双方共同还贷20万,还剩2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时如果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0万系小张个人财产,20万未偿还贷款也是小张个人债务,已一起还了的20万贷款则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房子和剩下的20万债务是小张的,小李能拿回自己分摊的10万现金和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长辈给房离婚不做分割
“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该不动产为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买的房子,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案例】张兰(女方)结婚后,其父母出钱为她买了套房子,并将产权登记在张兰名下,且有出资凭证,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张兰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私自卖房配偶不能追回
“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案例】李东和王燕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第二套房用于投资,房产证上只写有王燕的名字,后王燕私自将房产卖掉并办了过户手续。以前处理家庭重大财产须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所以如果李东不同意,可提出要求撤销交易。但根据新征求意见稿,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得到保护,因此交易有效,但被损害方李东可向王燕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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