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六级翻译多少分:解读美国宪法 - 被剥夺思考的猪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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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宪法

默认分类 2011-02-15 19:55:04 阅读0 评论0   字号: 订阅

对新宪法的需要   一七八七年,刚刚独立的十三州的代表在费城集会之时,他们面临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修订现存的「联邦条款」以赋予中央政府权力,保护各州不受外来势力及其它州的侵犯。对税法的暴力反抗已经在国家各阶层的领袖中发出了警讯,也暴露出「联邦条款」的弱点。
   「联邦条款」的弱点警醒了保守派人士,他们反对杰弗逊(Jefferson)、潘恩(Paine)、以及其它革命支持者的激进想法。许多美国人想要由英国独立出来,但并不想要一个完全重建的新社会。理性思想对基督教产生根本性的质疑。大多数宪法的制定者抱持福音派基督教信仰,就算他们本身未必是虔诚的基督徒。我们前一章已经看过,他们因此与英国民权党在某些基本观念上看法相同,而不同于那些革命理想主义者的想法。
    特别是,他们相信有一个创造者存在,而人的尊严就在于我们是神所造的;他们也认为人的本性具有邪恶的成
分,因此必须受到一些限制以免伤害别人。他们不像杰弗逊(Jefferson)和其它人一样,对人有充满希望的看法,他们也不想要看到社会等级和社会地位被废除掉以求得平等(.)。虽然他们痛恨英国式的贵族统治(并且坚持贵族制度在这个国家永远不会发生),但是对人性的了解使他们充分认知富人与穷人间的差异将永远存在。他们也相信神设立了权威的架构是我们所必须遵守的,否则将会发生混乱和独裁。
    他们集会不久之后,就决定废除现存的「联邦条款」并制定一个全新的宪法。为了保持会议期间绝对的讨论自由,他们对其过程采取了严格的保密规定。他们知道他们正在进行一项几乎始无前例的冒险:创造一个完全新型态的政府。
    他们必须克服彼此之间某些严重的歧见:北方各州不喜欢奴隶制度而想废除它,一些南方的州相信奴隶对他们的农耕经济至为重要;大多数人所居住的大州想要在政府中拥有较多数的代表,较小的州惧怕如此一来他们将永远被大州以多数票压倒;有些人认为中央政府应该集权,其它人害怕这样一个政府会导致他们在乔治王统治之下所遭受的那种暴政,因而主张各州的自治权。其它的争议则具有阻止代表们制定一个可行的宪法之威胁。
    他们任命前任将军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为会议的主席(「会长」)(华盛顿已经从陆军退役,拒绝照他的一些军官所提议的成为一个军事独裁者)。此外,为确保代表们发言有礼貌,他们采用一个规定─所有的发言都必须针对会议主席。因为每个人都尊敬华盛顿,他们对他发言时措辞就很有节制。这条规定到今天仍然在美国国会中维持着,所有的发言都是针对「议长」(意即参议院议长)或「发言人」(意即众议院议长)。当其它国家目睹他们选出来的代表彼此吆喝辱骂,美国人却见到他们的领袖们几乎总是很有礼貌地发言。
    在对于新宪法意见一致的所有希望似乎即将破灭的关键时刻,制宪会议最年长的成员班杰明.福兰克林( Benjamin Franklin)挺身发言。他提醒其它制宪代表,在过去讨论是否要由英国统治下独立的时候,代表们都是先祷告的。福兰克林虽然是一个半自然神论者(semi-Deist)而不是一个基督徒,他却提议在所有的讨论会议开始时先作祷告。他的提议被否决了,因为代表们想要保持一些秘密性(当时的所有公开祷告必须由牧师来带领,因此就引进了制宪会议之外的人),但自此他们达成了几项协议,促使他们制定出世界上最古老而最有效率的宪法。
         基督教与宪法
    我将不讨论这一部杰出宪法的所有条文,而将专门讨论那些明显地反映出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之条文。为使讨论简单,我将把这些条文摆在几个基本的概念之下,这些概念是源自于圣经或与圣经相似的教导。
  
    1. 人是依照神的形象所造的       个人的尊严与价值
  宪法的制定者并非全都是基督徒,事实上,一些最具影响力的制定者对于基督教的某些基本信念完全置之不顾。但所有人都同意圣经道德教导的适当性,也接受一些人的起源和本性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中的第一条,用早先的独立宣言中的话来表达,即是「人生而平等,并被其创造者赋予一些特定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因此,他们相信政府应该在不伤害其它人的条件下,给予个人尽量多的自由。整部美国宪法意图提供一种环境,使其中的每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以及表达意见。我们可以列举许多的条文来证明这件事,其中一些如:
    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每个人可以接受任何他想要的宗教,并且有自由表达他的信仰。美国的先祖们认为宗教自由是政治自由的要素,他们具有不同的教会背景,但都认为对神的信仰是确保公众秩序和道德所必需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中常见的政府管制宗教现象,在美国是被排除的。
    个人有表达语言和文字意见的权利而免于遭受报复与惩罚的恐惧。旧约的先知和新约的使徒证明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他们大胆无惧地教导真理并勇敢地指责掌权者。并非所有美国宪法的制定者都会有意识地想到这些勇敢提出异议的人物,但是一些代表必定曾想到过。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每一个人都须经过正当充分的法律程序,并且只有在犯重罪(如谋杀、叛国等)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剥夺其生命。这一点反映出神的诫命─不可杀人。
    每个人的自由是一个基本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必须经过公平的审判,并且只有在严重的原因之下,才可以被剥夺其自由(亦即被关进监牢里或其它限制自由行动的场所)。
    每个人都可以拥有或放弃私人财产。政府不能在没有合理原因及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侵犯个人的财产权。个人财产权形成了每个政府的支柱,它反映了神所吩咐「不可窃盗」的诫命。每一个人(包括政府)只有在正当的原因(just cause)下才可以拿取别人的财产。
    每个人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名誉,诋毁和诬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每一个被告都必须先在法庭上与原告对质并且被准许与其法律代表谘商之后,才可以被定罪。这一点反映了圣经的诫命─不可对邻舍作假见证」。
    公民可以藉由选举选出他们的领袖。一些美国先辈们在圣经几处谈到人们选择他们领袖的经文中发现这个原则。
    所有的人均生而平等。这句话在独立宣言中出现,而非美国宪法,但这个主张被宪法制定者完全地接受。每一个人在神面前的平等性贯穿整本圣经,先知们因此可以指责君王违反神的律法。古代犹太人没有任何世袭贵族制度;所有新约中的信徒在神的面前为祭司。有钱财和权势的人在神的眼中不比穷人和无权力的人更宝贵。因此,就算是总统也要因违反法律而负责。此外,可能教一些人意外的是,在神和祂的律法之前的平等不仅是向上延伸,也往下延伸:也就是说,在神的眼中,穷人并没有特权。
            人是被造的,不是创造者将人的地位摆在「是依照神的形象所造的」,其结果有着深远的影响。作为一个有限的、被造的个体,人面对极大的限制。他没有智能和能力去控制环境或是其它人的行为。虽然神给亚当和夏娃权柄和能力去「管理」这世界,他们也只能以神的创造物之身份有限地管理世界。
    因此,既然没有任何人(如君王)或团体(如国会)拥有神一般的智能和能力,政府就必须要限定其功能。
    例如说,宪法赋予国会权力来管制州与州之间的贸易。这个提议克服了「联邦条款」的作用下所造成的混乱,在该条款中一州可以对另一州的货物课以进口税。美国国会有权制定法规来管理州与州的贸易。(我们即将看到,制宪者的原意在二十世纪被彻底地扭曲)
    但是没有人认为美国政府可以指导计画经济。近年来的经验充分证明中央计画经济就是行不通,因为没有人具备足够的智能来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以制定一个周全而可行的经济计画。
    美国宪法也不去规划一个可以消灭贫穷或使人民快乐的政府。人民可以自由地工作以解决经济上的匮乏并追求幸福,但是政府并没有能力供应这些事物。(再一次地,二十世纪已经彻底改变这个观念)
    因为人被限制、规范于他被造者的身份,由人所组织的政府就必须也要限制其权力范围。
    但是受限制的政府之观念也源自于美国宪法中所暗含的另一个基本假设:
      2. 人都是有罪性的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三章二十三节)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马书三章十节)
     虽然许多的宪法制定者并非福音派基督徒,他们却相信每个人都有潜在性的邪恶,只要有机会,就很可能剥削其它的人。
    基于这个理由,他们尽可能地限制造成权力滥用的机会。
    因此,他们设立了新政府的两个基本架构:

       权力的平衡(监督与制衡)
  为防止个人或团体滥用集权,政府的权力被用几种方式予以分散:
 
       中央政府与州政府
  大部分的开国先辈惧怕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个原因造成了宪法花了这么长的时间才被签署。十三州的政府联合起来挣脱英国的枷锁,他们不想再臣服于另一个中央政府的轭下,就算是美国人自己的中央政府也不例外。因此,美国政府的权力就被限定在国内外贸易、外交政策(包括国防)、以及维持国内的和平与秩序等方面。
   「权利法案」列举了对国会所禁止的权力,也列举了其它所有并未禁止州政府或赋予中央政府的权力,规定这些权力交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每个州以及所有的州集合起来就有能力平衡中央政府的权力。
 
       政府的三权分立(制)
  政府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被赋予权力彼此监督。例如说,总统可以任命大法官,但是国会可以因重罪而罢免大法官。总统是军队的统帅,但军费是由国会拨出的。总统可以签订条约,但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国会可以通过法令,但总统可以否决,而总统的否决只有在国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的情况下才能被推翻。
 
        国会两院制
  美国国会有两个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本来是由州的立法代表选出并且应该是较年长而有智能的人,他们的任期是六年。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是两年。
    在国会里,所有的法案都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参众两院不同的选举方式,不同的选区(众议员是小区域选出,参议员是全州选出),以及不同的任期造成两院无可避免的不同看法和兴趣。众议院比较接近人民,因为他们每两年就有一次选举,也只有他们可以起草财税法案。众议院可以弹劾总统,但必须经过参议院审判总统以决定他是否有罪。
    结果是,国会一个院的罪性与另一个院的罪性彼此相抗衡,因此减慢了可能伤害到任何特定的民众之行动。
    美国政府一直被批评在有效行动上过于受到限制,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却正是想要建立一个受到限制的政府,以免独裁暴政太快地成功。
    司法机关的权力在美国宪法中并不是很明显的被制定,然而马歇尔(Marshall)首席大法官著名的「马本立对麦迪逊案」(Marbury vs. Madison)之裁决,却扩张了最高法院的权力以包含法案的审核权─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告国会的法案违宪,因此无效。
    这些监督与制衡的例子说明了当初制宪者如何谨慎地防止政府任何一个部门霸占权力。
    制宪者也担心广大的群众被具有说服力的煽动家引入歧途而采取草率及暴虐的行动对付少数人。简言之,他们惧怕古雅典式的绝对民主。因此,他们采取众议员的直接选举,但由州立法者选举参议员,而由选举委员间接地选出总统。他们想让大多数的人有机会表达意见,却不让他们有权力践踏少数人的意见或轻率地采取恶意的行动反对年长者和较有经验的领导人的智能(如那些在参议院和各州上议员的议员)。当法国革命导致了民众暴动的血腥大屠杀时,证明了美国制宪者当初的惧怕是正确的。
      受限制的政府
 我们前面看过,美国制宪者相信,因为人不是神,没有任何人或团体具有智能或能力去完美地管理及控制一个国家的所有事务。因此,他们限制了政府权威的范围。此外,既然人都有罪性而且倾向于剥削他人,政府的权力也就必须加以限制。
  我们前面提到过,「权利法案」以及其它的条款保障了个人免于受到政府各种形式的滥权。中央政府的权力只延伸到那些宪法明确界定的生活领域,各州对其他各方面有司法裁判权,但一般法(common law,英国法几世纪以来的传统)所禁止对个人权力侵犯的领域是除外的。
  宪法本身代表了对美国政府的基本限制。就如一些人所说的,美国有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这种政府观念所根据的是圣经─基督徒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如神的话对所有人设定了界限,宪法也界定了政府的行动范围。这个假定是基于另外一个假定:绝对真理是存在的;它被启示在圣经中;人的理性会推论神的话所发出的永恒原则;那些如同宪法一般被写在书面的持续性原则必须用以管理人的事务,而不是用那些具有影响力的人或团体之短暂性的意见。(即使不完全接受圣经启示的理性主义者也相信有不变的、永恒的、绝对的真理,这些真理可以经由人类的理性辨识及用文字传达。
  美国宪法是一份基督教的文件吗?以它包含了许多基督教原则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份基督教文件,有一些的原则已经在前面提到过。宪法的末了所记载的是「主后...年」,依照的是以耶稣基督降生后的时间来记载所有事件日期的传统。至少有一项条文假定星期日是安息日(主日),因此不是一个工作日。这些的例子可以证明宪法的基督教本质吗?如果我们指的是制宪者意图宣扬基督教,那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了解基督教的影响和溶入文化的深远程度,使得即使是非基督徒也具有一种对生活的特定看法,那答案就是肯定的。
  但当时许多批评者抨击宪法是「不信神的」,事实上,神的名字未出现在宪法上。所有的州宪法不仅提到神,也以某种方式支持基督教。也许美国宪法制定者想要使国家政府完全不干涉宗教。同样教一些人不满的另一点是禁止要求国家政府官员具有宗教信仰。大多数的州颁令要求州政府官员必须表明信仰神,有时甚至要求是基督教的神。虽然没有任何一个基督教宗派在所有的州都是被命立的,每个州都假设对神的信仰保证了对神的敬畏,藉此可以阻绝领袖们自大的目无法纪。美国宪法不抱持这个信念,因此建立了一个可能(也已经)变成世俗的政府。制宪者这么做是因为他们看到强迫政府官员具有某个特定宗教信仰的困难性,他们也相信所有在美国的有责任感的人都至少相信有一个创造者,也极有可能同意圣经在道德方面的权威,如同他们那个时代几乎每一个人所信所行的。
     非基督教的影响
  几乎每一个人相信基督教,但是某些具有影响力的人如富兰克林(Franklin)、杰弗逊(Jefferson)、亚当斯(Adams)等却不相信。他们接受耶稣的道德教导,却不相信祂是神。
  事实上,一种变体的欧洲理性主义吸引了许多美国的菁英知识分子,我们前面提到过这一点。许多领袖是怀疑论者,再者,更多的人属于一个被称为「共济会」的秘密社团。
     共济会(一个国际性的社团,以互助、友善为目的)
   共济会似乎在十八世纪初叶在欧洲开始发展。这个新社团宣称是导源于古代的人物,包括所罗门王和埃及金字塔的建造者。他们的目标是挑战英国以及特别是法国的天主教权威。他们是由一些杰出的自由派及激进派的思考家(他们称自己为「哲学家」)所组成,他们攻击天主教教会并阐扬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观。虽然他们说接受圣经,事实上他们诉诸于自己的理性以作为真理的根基。他们拒绝基督教的教义和信条,并呼吁废除所有天主教教会及君主制度,以建立一个新的民主时代。
   富兰克林在独立战争期间当「大陆国会」驻法国的大使时加入了巴黎的「麦逊共济会」(Masonic Lodge),这个组织是所有共济会里最激进的。他之后也成为「麦逊共济会」伦敦分会的重要领袖,而该分会则支持英国王室以及教会的阶级传统(因此不像巴黎麦逊共济会那么偏激)。
   当富兰克林回到美国,他把「麦逊共济会」带入美国而且极大地强化了原本就存在这个国家的共济会。许多的领袖,包括乔治华盛顿,都加入了「麦逊共济会」。既然并非所有「麦逊共济会」的成员都抱持法国式的激进想法,他们大概没有把这个运动视为反基督教的,但他们却避免不了其微妙的影响。
   因此,美国的国徽上印着奇特的符号,这些符号不具有基督教的意义,却表明了共济会的理想:金字塔、眼睛、以及拉丁文词组─「世界新秩序」(Novus ordo seclorum),溶入了共济会关于神秘智能的观念(金字塔)、与古埃及神秘宗教的关连(眼睛)、以及对「美国已经藉由建立一个非君主政体的世俗政府带来了一种『世界新秩序』」的信念。
        蓄奴
   美国宪法中的主要瑕疵─没有废除蓄奴,曾遭受了无数的批评。提倡反对蓄奴的人成功地立定一项条文禁止在一八零八年之后再进口奴隶,但蓄奴者赢得一项重大的特权:逃脱的奴隶必须归回给原主人。
   该宪法条文费了许多的努力使奴隶算为五分之三的公民(即五个奴隶只能算为三个具有公民权的人)。许多人不知道南方和北方均支持这项条文。如果每个奴隶都算为公民的话,南方的州就可以选出较多的代表并掌握众议院(这是北方所不愿意的),但是如此一来南方各州所要缴的税也就增加了(这是南方所不愿意的)。所以折衷的「五分之三」方案使两方面都满意。
  不承认蓄奴是一个罪,使南方和北方避免了冲突,但只是暂时性的。几乎在所有宪法制定的辩论中,蓄奴的议题似乎都被提出来,一些有远见的人认为这个问题终将导致内战。
   一些北方的州宣布蓄奴为非法,他们的经济并不依靠奴隶的劳力,因此可以负担废除蓄奴的代价。南方的州也有能力如一些人所希望的废除蓄奴,但他们拒绝这么做。他们如此违背神的话中清楚的含意,将使他们的孙辈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乔治华盛顿总统
   乔治华盛顿获一致通过被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在他的就职典礼上,他将手放在家庭圣经上,宣誓保卫宪法。在宪法所规定的誓词末了,他加上了几个字─「求神帮助我」。他的手势和言词也许只是表明了他处身于一个基督教的文化中,但他将手放在圣经上也意味着相信一位坚持要我们信守诺言的神。「求神帮助我」也许表达了华盛顿的信念─没有神的持续帮助,他就无法执行他的职务。
   基督教观念似乎也影响了华盛顿总统其它方面的治理。例如,当法国革命一暴发时,许多美国人欢喜见到他们的法国朋友由一个绝对的君主政体中获得自由。但是当法国国王和王后被杀,恐怖统治弥漫巴黎街头使许多无辜的人丧生之时,华盛顿和与他想法接近的人却由欢喜转为惊恐地退缩。他们相信法律统治,而非暴力统治。他们为了由英国统治中获得自由与英军进行了有限度的战争;他们不赞成将所有的权威完全拋弃,也不赞成法国革命的群众暴动。
   另一方面,汤马士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却对法国的屠杀没有异议。他是一个理性主义与理想主义者,他不认为牺牲世界「一半」的人口以使所有人都获得自由有什么不对的。杰弗逊的支持者猛烈地抨击华盛顿不支持法国革命份子。
   法国激进份子呼吁推翻所有欧洲的君主专制。经由拿破仑领导的「平民」军队,他们在一个接一个的国家中造成大破坏。英国对法国宣战,杰弗逊和他的支持者希望美国帮助法国。美国与法国在独立战争期间结为「永远」盟友。身为国务卿的杰弗逊坚持美国要履行盟约。
   华盛顿面临一个困难的决定。他有许多原因不愿支持法国对英国的战争,其中之一是,圣经说我们必须信守所有的承诺,圣经也说我们不可以与恶人携手。法国人犯了在国内大暴乱以及在国外无理性侵略的罪,他们扬弃了所有的宗教并否定基督教信仰,这个行为取悦了杰弗逊但使华盛顿惊恐。法国即将使欧洲陷入长期的血腥战争中,美国应该介入这样的冲突吗?圣经教导我们不要干预与自己无关的争吵。我们不知道华盛顿是否有意识地想到这些圣经原则,但他的行为反映了一个圣经的世界观。
   尽管遭受新闻界和自己政府的无情批评,华盛顿决定中止与法国新政府的「永久」盟约,宣布美国持守中立。他的决定保护了美国免于与英国发生另一场战争,也免于与充斥于法国革命的反基督教思想挂钩。当拿破仑自立为皇帝之时,华盛顿终于获得清白;拿破仑相信要推翻其它人的权威才能建立自己的权威。他后来在其它的欧洲国家扶持自己的孩子和亲戚为王。
   卸任之前,华盛顿写下了他的离职演说,当中他警告美国人不要与外国缔结「永久」的联盟。这个政策影响了美国超过一百年之久,符合了圣经所警告的原则─不要作不智的承诺。
   然而,或许他最明智而高尚的行为是发生在他第二任总统任期即将结束之前。美国此时已经分裂成两个意见严重相歧的派系。两个派系都希望让华盛顿当第三任总统,以免暴发内战。但华盛顿拒绝了,他害怕第三个任期会使他变成另一个乔治王。他坚持要遵照宪法的内涵:总统应该是一个经由选举产生的官员,而非一个强人永久占据的位子。当英国的乔治王三世听到华盛顿的决定时,他宣称过去的敌人华盛顿是「当代最伟大的人」。
        与中国的比较
   几千年来,中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君王拥有绝对的权力并按自己的喜恶行使权力。有时会有具有勇气的儒家臣子指责君王,经常是付出他们生命的代价。实际上,大部分人不将他们的批评说出来,因为担心遭到报复。尽管悠久的中国历史上有一些卓越而尽责的统治者,政府体系并没有多少的自由,对各级政府的权利也没有多大的限制。
   自一九一一年以来,中国产生了两部新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每一部都保障了某些权利,但实际的实行都无法达成这些保证。
   因此,传统与现代中国都倾向于集中权力。我们先前提到过,中国人对人性的乐观使他们将权力给被认为「受人敬仰」的人。但既然人本质上是罪恶的,太多的权力无可避免地导致腐败和剥削他人。
   基督教对美国建国先父的影响使他们建立了一个政府系统,在根本上是不同于中国人所认知的系统。
      结论
   就如乔治华盛顿并非一个完美的基督徒,建国先父们也并未建立一个完美的「基督教」政府。但就如华盛顿对神的信仰给予他智能和道德上的诚实,基督教信仰的重要元素指导了许多宪法制定者。结果是什么呢?神祝福这个国家使她有一个真正伟大的国父以及一个政府在过去两百多年来吸引了其它国家政府的仰慕与仿效。
   愤世者批评美国宪法是贪婪和区域间竞争的产物。他们的观点是有凭据的,但是他们忽视了许多宪法制定者的宗教内涵和宪法本身不可思议的智能。它所形成的政府允许社会的成长,使其中的个人得以自由地朝发挥自我的潜能之方向发展,其自由度大概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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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
 1. 中国之「品德高尚之人治理的政府」观念和美国之「法律治理的政府」观念如何形成对比?每个体系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美国的建国先父们会如何假设品德高尚之人所该具备的条件?
 2. 将许多基督教影响美国宪法的证据和人文主义影响中国政府理论的证据作比较和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