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狂妃蛇王太霸道 86:美国专利法 - 专利申请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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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州及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提议设立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家。当时虽有人顾虑到欧洲王室授予专利所造成的“垄断”局面,但却一致认为“专利带来的社会利益将大大超过国家给予发明家个人的利益”。因而在美国宪法第八条第八款中规定:“国会…为促进科学及有用技术的发展,得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对其有关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在此基础上,国会于1790年2月16日通过专利法案,4月10日经华盛顿总统签署后成为美国第一部专利法。该法颁布后,历经1793、1836、1837、1842、1849、1852、1861、1870、1921等多次修订,美国专利法逐渐形成相当完善的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专利法又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变革。

第一次变革是1952年的法案修订、整合了历次专利法案,并融合了美国专利法史上的重要判例。

第二次变革是在1982年开始的一系列改革。美国国会对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进行了两次调整。一是专利案件司法上诉程序的变化。二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自身费用结构和资金供应方面的改革。

第三次是2005年至今的变革。2005年6月8日,拉马尔·史密斯(Lamar Smith)众议员引入了备受争议的2005年专利改革法。拉马尔将该法称为“自国会通过1952年专利法以来对美国专利法的最全面的修改。”通过该法,立法者希望能实现三个突出目标:(1)提高专利质量;(2)减少失控的专利诉讼;以及(3)将美国专利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统一。2007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改革法案,但在2008年参议院的表决中却遭否决。2009年3月初,美国参众两院再次启动了专利改革的程序,对《2009年专利改革法》进行辩论。这场论争迄今仍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