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情诗莎士比亚:2011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55:51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注意:原教材第1-3章合并为新教材第1章;

      原教材第4-6章顺次变更为新教材第2-4章;

      原教材第7章调至新教材第四篇第1章。

 

P1删除一、行政、行政权及其下属全部内容。

 

P1第3行,删除“尤其是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其他任何范畴都是由行政权派生或者引申出来的”。

 

P3“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拆分成“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的渊源”

 

P5第18行新增“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P5“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变为“四、行政法律关系”

 

P6“行政参与权”变为“参与权”

P6“行政受益权”变为“受益权”

P6“行政请求权”变为“请求权”

 

P7“第二章  行政主体”变为“第二节  行政主体”

 

P10将“行政司法权”变为“行政裁决权”

 

P21第19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表述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

 

P28第12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变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后内容均是

 

P30倒数第6行,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变为“《税收征管法》”

 

P34倒数第14行(旧P36倒数第17行),删除“它是相对于负担行政行为而言的”。删除后为“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P35第11行新增“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撤回等多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中的救济原则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贯彻落实。”

 

P82,第六节第一段新增“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P83,“(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变化

 

P83,倒数第一段,修正为“对地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84,特殊管辖部分重新编排,分成5个层次

 

P84,新增“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两部分内容

 

P85第10行,变更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P85,引用法条变更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相应条款;

新增“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P85倒数第4、3段, 新增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递交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事项、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P85,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部分,新增应当受理的条件,删除不予受理的条件。

 

P86,新增“五、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及内容。

 

P87,第2行,新增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规定;

第12行,新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

第24行,新增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删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P88,新增“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及内容。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事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P89(旧P121):删除“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施行。”

 

P90(旧P122):删除“三、民法的渊源……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P90(旧P122):“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改为“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P91(旧P123):第二节下加入“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大标题。

 

P91(旧P123):“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P91(旧P123):删除“一、民事主体”,在其上两行上面,加入“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大标题。

 

P91-92(旧P123-128)内容全改:即“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利益性和客观性的特征。”

92页加入“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就规定得较为严格。”

 

第三节  民事权利(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中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P92-95(旧P127-128):“(一)民事权利……形成之诉”改为“第三节  民事权利……且须受严格的限制”。内容全部变化。

 

第四节  民事责任

 

P95-96:全部内容为新加入“第四节  民事责任……一、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类型……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P96-97(旧P128-129),:“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  四、民事法律事实”作为“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具体内容全部变化。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P97(旧P129):“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改为“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P99(旧P131):默示形式下,在包括沉默与推定两种形式后加入“沉默形式是指……可推定行为人购买货物的意思。”

 

P100(旧P132):(三)无效民事行为下的“1.2.3.4.5.6.7.”改为“(1)(2)(3)(4)(5)(6)(7)”

 

P100(旧P132):原“第四节  代理”改为“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下的  六、代理”。下面子目录相应变更,如原“一、二、三、四”改为“(一)(二)(三)(四)”等,但是内容并未变更。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P103倒数14行(旧P135):《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问题的规定》后“。”改为“,”。

 

P104第4行(旧P135倒数第2行):“从下1天开始计算”改为“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P104第5行2个(旧P135倒数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

 

P104第6、7行各1个(旧P136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

 

P104倒数第2行(旧P136第3行):“第1天起算的”改为“第一天起算的”。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P108 (旧P140):(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下面删除“依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分”。

 

第二节  所有权

 

P110 (旧P142):3.私人所有权下最后一句话“私人所有权的行使,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改为“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

 

P110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3行(旧P142倒数第3行至P143第1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归国家所有”改为“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两个类似的规定合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P114 (旧P146):一、用益物权概述下第四行“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改为“对标的物占有、使用”。

 

P114 (旧P146):“二、使用权(及其下属一段)……保护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改为“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P114(旧P146倒数第2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第二行:“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改为“权利人借此得以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

 

旧P147第1至6行删除,即删除(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容。

 

P114(旧P147):原“(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内容不变,作为“(二)宅基地使用权”。

 

P114(旧P147):原“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内容不变,序号变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标点及符号的改动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注意:将旧教材中第二篇第3-6章合并为新教材第二篇第3章。

 

第一节  债概述

 

P119第八行(旧P152第8行):“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改为“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

 

P120(旧P153):“5.无因管理。是指”改为“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

 

P120(旧P153):“第二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改为“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P120(旧P153):“一、债的保全概念和种类(一)债的保全概念”改为“(一)债的保全”

 

P120倒数第3行(旧P153倒数第1行):“前种情况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改为“前者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P120页倒数第1行(旧P154第2行):“(二)债的保全种类”改为“债的保全种类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P121倒数第6行(旧P154第8行):“(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改为“(3)债务履行已经陷于迟延”

 

P123(旧P155):“二、债的担保基本原理(一)债的担保概念”改为“(二)债的担保”

 

旧P155倒数第4行,删除标题“(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P123(旧P156):“第三节  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改为“五、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P123(旧P157):“二、债的消灭”改为“(二)债的消灭”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原第四章)

 

旧P158,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改为“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下的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相应的标题转换。如第一节变为“一、”

 

P124 (旧P158第5行):“说明《合同法》所指的”改为“这说明《合同法》所指的”

 

旧P159第18行:删除“(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七节)”

 

P126倒数第8行(旧P160倒数第15行):“只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改为“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

 

P130第13行(旧P164第13行):“合同解除具有的法律特征”改为“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P131第14行(旧P165第20行):“根据《合同法》规定”改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P134第9行(旧P168倒数第18行):“特征是:”改为“供电合同的特征:”

 

P135第10行(旧P169倒数第17行):“特征:”改为“借款合同的特征:”

 

P136倒数第6行(旧P171第10行):“特征:(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和租赁”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和租赁”

 

P138第6行(旧P172建设工程合同下第2行):“特征:”改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P139倒数第1行(旧P174(二)货运合同下第8行):“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改为“制作危险物标志和标签”

 

P140倒数第8行(旧P175技术合同下第二行):“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改为“技术合同的特征:”

 

P143第10行(旧P177保管合同下第1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改为“保管合同的特征:”

 

P143倒数第2行(旧P178仓储合同下第1行):“特征:”改为“仓储合同的特征:”

 

P144委托合同下第1行(旧P179委托合同下第1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改为“委托合同的特征:”

 

P145行纪合同下第2行(旧P180行纪合同下第2行):“特征是:”改为“行纪合同的特征:”

 

P146居间合同下第2行(旧P180居间合同下第2行):“特征是:……(1)居间合同是……(2)居间合同为……(3)居间合同中委托人……(4)居间合同是……”改为“居间合同的特征:(1)是……(2)为……(3)委托人……(4)是……”。

 

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原第五章内容无变化)

 

第四节  民事责任(原第六章)

 

旧P191-192删除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整个一节。

 

P154-160(旧P193-196):全部变更。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注意:旧教材第二篇第7-9章合并为新教材第二篇第4章。

 

P171(旧P208) 倒数第16行增加“三是公司具有社团性。公司是社团组织,是以人为成员而组成的社团。”

 

P171(旧P208) 删除(二)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下的第一句话,即“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71(旧P208) 倒数第10行“的调整对象,是指在”改为“主要调整”。

 

P172(旧P209) 公司能力下面删除“公司是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P172(旧P209)将“2.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改为“其行使主要受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为法律拟制的人格,凡与自然人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将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也叫目的范围。根据规定”

 

P175(旧P212) 在倒数第7行后面增加“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在合并日(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公司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为被合并方。

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在购买日(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公司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为被合并方。”

 

P176(旧P212) 第2、3、4段改动大部分。

 

P176(旧P212)第6段增加“公司合并的内部程序…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P176(旧P213)第8段第一行变为“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相关各方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立登记申请。”

 

P176(旧P213)9段将“公司合并的…批准文件”修改为“由于公司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签订并通过合并协议。”

 

P181(旧P217)第7行后面删除“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P182(旧P219) 第8行删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代理人的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P182(旧P219)第16行后面删除“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P182(旧P219)第23行后面删除“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P183(旧P220) 第6段后面删除“(3)撤销。…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P183(旧P221) 第9段后面删除“(2)申请注销登记文件的提交…(3)注销登记的后果。”

 

P183(旧P221)倒数第2段后面删除“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P184(旧P221)第1行删除“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P184(旧P221)第4行删除“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P184(旧P221)第4行最后面的“公司”改为“分公司”

 

P184(旧P221)第7行删除“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P184(旧P222)第7行最后面的“公司”改为“分公司”

 

P184(旧P222)倒数第14行删除“除依照规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P185(旧P223)有限责任公司下的“概念和特征”的全部内容改为“设立条件”的全部内容

 

P185(旧P223)第26行删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P185(旧P224)倒数第2行删除“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P186增加“5.公司责任及权利义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P188(旧P227)倒数第2段增加“实行严格资本确认原则,”

 

P189(旧P228)第21行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

 

P190(旧P228)股份有限公司下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改为设立条件及其下面的第一段。

 

P190(旧P229)倒数第5段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P190(旧P228)倒数第4行增加“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P191(旧P228)第2行至第10行“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承担违约责任”变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申请设立登记。”

 

P191(旧P228)第11行至第12行增加“是指由发起人…而设立公司。”

 

P192(旧P230)第9段增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P193(旧P231)最后一段删除“为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

 

P194第1段至9段增加“1.股票上市条件…终止其股票上市。”

 

P194第12段增加“(2)董事会会议表决制度…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P194(旧P232)倒数第2行删除“《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定的指导意见》和”

 

P195(旧P232)第9段后面删除“股票采用纸面形式…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P195(旧P232)第20行删除“,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P195(旧P232)第22行后面删除“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另行作出规定。”

 

P195(旧P233)倒数第6段“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新股。”变为“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签订承销协议。”

 

P196(旧P233)倒数第11段“公司资本的形态包括”改为“其种类有”

 

P196倒数第3段至第4段增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从其规定。”

 

P196(旧P234)倒数第1行删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公司…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P197(旧P234)第1行删除“它们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

 

P197(旧P234)第9段后面删除“《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财务、会计制度。”

 

P198(旧P236)倒数第6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盖章”改为“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P198(旧P236)倒数第3行删除“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及债券的编号。”

 

P199(旧P236)第7段后面删除“法人同自然人一样…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P199(旧P237)第10段后面删除“公司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转…进行制约和监督。”

 

P199(旧P237)倒数4段后面删除“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无效。”

 

P202第12行增加“是对上述法律的综合和修正,他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P202第15行至18行增加“如新修订的…规定的程序。”

 

P202(旧P241)倒数第1行后面删除“2.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健全完善。”

 

P203(旧P242)第1行删除“(三)破产程序外的域外效力…裁定承认其效力”

 

P203(旧P242-244)第11行后面删除“(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而未使用停止支付的概念。”

 

P203(旧P244)第27行后面删除“破产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P203(旧P244)第28行后面增加“(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P203(旧P244)第30行“,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如果债权人申请的”改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

 

P204(旧P245)第10行删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

 

P204(旧P245)第20行将“可以上诉”改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204(旧P245)第23行将“可以上诉”改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204(旧P246)倒数第10行删除“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其他事项。这里的”

 

P206(旧P247)第2行“在此需”改为“实践中应注意”

 

P206(旧P249)倒数第3行后面删除“保留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在司法解释中规定。”

 

P206(旧P250)第2行后面删除“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管理人的资格作出特别规定,只是对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

 

P208(旧P249)第9行将“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连续性和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统一性、稳定性,管理人一经人民法院选定,没有正当理由”改为“没有正当理由,管理人”

 

P208(旧P249)倒数第16行删除“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包括两方面…勤勉尽责。”

 

P209(旧P250)第1行删除“破产清算程序具体又包括三个步骤。”

 

P209(旧P251)倒数第10行删除“债权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

 

P210(旧P252)第13行“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一种自治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改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P211(旧P253)第9行“上述”改为“有表决权的”

 

P211(旧P253)倒数第9行将“由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通过这两项方案的”改为“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

 

P211(旧P253)倒数第8行删除“对上述裁定,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也可以另行通知债权人”

 

P212(旧P254)第9行删除“,以便于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

 

P214(旧P256)第21行删除“一般来讲,”

 

P214(旧P256)第21行删除“破产程序期间一般是指…至破产程序终结时止。”

 

P215(旧P257)第5行后面删除“其特征:…的程序效力。”

 

P215(旧P257)第21行删除“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即源于债的物权担保。”

 

P216(旧P258)第5行删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P216(旧P259)倒数第15行后面删除“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结束破产程序。”

 

P216(旧P258)倒数第13行删除“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以后,”

 

P217第3行(旧259):“(一)重整概念及特点”改为“1.重整”

 

P217(旧P259倒数第1行)“第五,担保物权受限。……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不同之处。”改为“第五,担保物权受限。……《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不同之处。”

 

P217倒数第17行(旧P260第4行):“(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十分之一……启动重整程序。但这三种主体申请重整的时期、具备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删除)”改为“1.重整申请……1/10……启动重整程序。”

 

P217倒数第14行(旧P260第9行):“(1)债务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另一种是……”改为“债务人。一种是……一种是……”

 

P217倒数第7行(旧P260第16行):“一是申请的提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十分之一以上,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删除)。”改为“一是申请的提出,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1/10以上。”

 

顺序调换:

P218第3-9行为旧P260倒数第1行至P261第1-6行:“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P218第10-12行为旧P260倒数第3-1行:“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其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P218第12-15行为旧P261第7-10行并稍作变更:“……此时,管理人……《企业破产法》”改为“……管理人……《破产法》……”

 

P218倒数第12行(旧261倒数第17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改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6个月”(新教材错误,《破产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是3个月。)

 

旧P261倒数第15-13行删除:即“(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的其他方案。”

 

P218倒数第7行(旧P261倒数第9行):“三分之二以上的”改为“2/3以上的”

 

P219第2-5行(旧P261倒数第1行至P262第1-3行):“(3)有关表决的特殊规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外……”改为“表决的特殊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

 

P219第7-9行(旧P262第6-9行):“(1)批准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改为“正常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的……”

 

P219第13-15行(旧P262第13-15行):“……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改为“ ……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旧P262倒数第16-25行整段删除:即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顺序调整

P219倒数第20-16行监督主体一段为旧P262倒数第9-7行加倒数第1行至P263第1行。P263第1行涉及修改“因此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改为“因此中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顺序调整

P220第2-11行为旧P262倒数第13-5行。

 

P220第14-16行(旧P263第17-19行):“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删除),是指……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适用和解有利于……”改为“和解,是指……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解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旧P263倒数第3行第1句话)。适用和解有利于……”

 

P220倒数第11行(旧P263倒数第6行):“三分之二以上”改为“2/3以上”

P220倒数第3-1行及P221第1-3行加入:“(1)和解协议的提出与表决  和解协议,由申请和解的债务人提出,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并公告后,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旧P263倒数第2-1行及P263第1-4行)”

 

顺序调整

P221倒数第9-7行为旧P264第11-13行;

P221倒数第6-1行为旧P264第5-10行并修改:“2.和解协议的终止及无效……并予以公告,终止和解程序。……”改为“4.和解程序的中止与终止……并予以公告,中止和解程序。……”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P223:章名变化:“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代替了旧教材的“第一章  刑法”

 

P238:章名变化:“第二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概述”代替了旧教材的“第六节  刑罚概述”

 

P239:“5.死刑”中的第二行的“两”代替了旧教材的“2”

 

P241:节名变化:“第一节  刑罚的适用”代替了旧教材的“第七节  刑罚的适用”

 

P248:章名变化:“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涉税犯罪概述”代替了旧教材的“第八节  涉税犯罪概述”

 

P249:节名变化:“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代替了旧教材的“第九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在第二节中汇总一下共性问题,即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这十二个在介绍时:

(1)“客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体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体是”、“主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2)本罪中的“本”都用的是该讲的“罪”如:“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代替了旧教材的“构成本罪….”;

(3)这十二个中“(二)逃税罪的构成”代替了旧教材的“(二)逃税罪的构成特征”;

(4)大小写问题:5万元代替了旧教材的“五万元”,即新教材都改为了“小写”;

(5)内容中的这十二个介绍时的“客观方面”都变化了;

(6)“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代替了旧教材的“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同时内容变化了。

 

P249:“一、逃税罪”下面一段的第二行新增了一句话:取消了旧法中具体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

 

P249:倒数第一段的“逃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0:“二、抗税罪”上面一段中的第二行变化了:“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代替了旧教材的“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P250:倒数第一、二段的“抗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1:倒数第二、三段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2:“2.客观方面  ”即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3:“2.客观方面  ”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4:“2.客观方面  ”即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5:“2.客观方面  ”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5—P256:“2.客观方面  ”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6:“2.客观方面  ”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7:“2.客观方面  ”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7:“客观方面  ”即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8:新增“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P258:节名变化:“第三节  渎职罪”代替了旧教材的“第十节  渎职罪”

在第三节中汇总一下共性问题,即渎职罪中的这四个在介绍时:

(1)“客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体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是”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体是”、“主观方面表现为”都代替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2)这四个中“(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代替了旧教材的“(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特征”;

(3)大小写问题:5万元代替了旧教材的“五万元”,即新教材都改为了“小写”;

 

第四篇  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P265,新增“第四篇 程序法律制度”将原有三篇中的程序法律制度汇编成第四篇

 

P266,“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变更为“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P266,新增“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P268,“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变更为“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P269,第8行,新增查阅权的举例

 

P270,新增行政补偿的举例

 

P271,倒数第二段第9点,新增不予受理的举例。

 

P277,第6点后面,新增司法解释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的具体规定。

 

P295,新增“五、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无变化)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P325:章名变化:“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代替了旧教材的“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P325:倒数第一段的第一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代替了旧教材的“《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P339:“第五节  证据”变化很大:

(1)P339:“一、证据概述”代替了旧教材的“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2)P339:“一、证据概述”中的特征变化了

(3)P339:“(二)证据运用原则”代替了旧教材的“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同时内容全部新增;

(4)P340—P342:“二、证据的种类”代替了旧教材的“二、证据的种类”;同时内容全部新增;

(5)P342—P345:新增“三、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四、非法证据及排除”;

(6)P345—P346:“五、证明”代替了旧教材的“四、证明”;同时内容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