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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春天里》演唱的禁止权吗2011-2-13 19:52:45

 

 

 

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禁止权吗?

----谈《春天里》版权之争

    陈有西

    姚小娟、罗云两位浙江律师及时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阐释,值得称道。

    我同意他们的一种观点,即汪峰的禁止他人演唱的权利,来自于他的著作权,而不是表演者权。

    著作权衍生出表演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比如一个剧本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剧团演出他的作品。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当然享有包括表演权在内的《春天里》作品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不论汪峰是否自己演唱了《春天里》。也就是说,《春天里》的表演权属于汪峰,是源于他是词曲作者。而不是说,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权。别人就不能演唱。一个作品流行后,作者就只有获取和分享著作报酬的权利,而没有禁止他们演唱的权利。即便是汪峰没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样享有表演权。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须取得汪峰的同意。而他的作品一旦发表,已经进行了演唱,就无权禁止他人演唱,但是可以主张获得署名权和报酬权。

     由于汪峰不同于一般的作者,他自己不但是词曲作者,同时也是一个摇滾歌手,而且《春天里》这首歌他自己已经唱红,因此他希望获得独家表演权。这种独家许可,是作者权。比如一个剧本,只授权一个电影厂拍摄,一本小说只允许一个电视台改编。但是音乐作品独家授权表演,是难以做到的。商业演出、歌厅的盈利性使用,是禁止不了的。不能因为旭日阳刚上了春晚,歌片发行可能超过汪峰自己,就禁止他们再使用。因此,汪峰禁止他人演唱自己创作的已经流行的作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只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

  表演是一种再创作,表演者形成的作品权是一种独立权利。旭日阳刚的演唱,赋予了原作一种全新的含义,把一首原本怀念爱情,呼唤人类大爱的优秀作品,加入了呼喊生存、命运悲怆的元素,其打动人心的东西,已经同汪峰的演唱完全不同,赋予了汪峰脚本一种他自己都没有包含的内涵。上春晚就是因为这种草根元素,歌颂生命顽强挣扎的元素。因此,这是一种新的创作,并不只是一种简单图解,已经有了一种新的创作的意义。其作品也有了独立的地位。只是由于其文字、旋律都是汪峰的,演唱风格也是继承汪峰的,因此他享有原创作者的共有权利。可以享有固有的署名权和收益报酬权。

    因此,我不同意两位律师的如下的进一步阐述:“如果汪峰演唱了《春天里》,那么他不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权,同时享有作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一个作品可以有多个表演者,各种表演可以形成自己的风格。比如对《威尼斯商人》的诠释,可以是喜剧色彩的,也可以是冷酷色彩的。景刚山演唱的幽默版的《南泥湾》,同郭兰英演唱的歌颂版的可以有完全不同的风格。只要他的表演,是已经获得了原文字、曲谱作品作者的同意的,他的表演形成的作品,就具有了自己的表演者权。可以出版自己的作品,而不能被原脚本作者享有。

    比如汪峰,并无权发行旭日阳刚的MTV作品,而只能分享他的发行收益。因为一开始的旭日阳刚的演唱,是得到了汪峰的同意的。演出都是默认认可的,甚至是辅导过的。因此旭日阳刚的以前的翻唱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虽然汪峰没有收他们的使用费用,但是是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因此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禁止旭日阳刚以后再无偿使用。但是无权追究他们事先的演唱行为。同时,也无权禁止旭日阳刚出版自己以前演唱的《春天里》的演唱作品。但是,汪峰可以享有署名权、分享报酬权。

     某种程度上说,由于两位民工没有得到书面的法律保障,以致一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上了央视的演唱作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他们附加创造的《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反而被汪峰无偿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