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九寨沟教学设计:新《办法》的新变化(原创)-tobacco-law「烟草行政执法」-搜狐空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33:27
新《办法》的新变化
和原《办法》相比,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新的变化:
1.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申领人的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
2.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经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6.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8.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9.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10.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1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