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近藤精密工资待遇:如何界定价格欺诈--社会--人民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03:23

如何界定价格欺诈

● 本报记者  刘彪 

2011年01月29日14:46    来源:《济南时报》     留言 0 条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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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消费者如何界定商家有价格欺诈行为,并向物价部门举报呢?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向记者发来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其中列举了价格欺诈行为的几种情形。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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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