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乐城贝特堡:权威解析:明星为非法集资代言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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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05日 08:38 来源:法制日报参与互动(15)  【字体:↑大↓小】
“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这个名单还在拉长。
近年来,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屡屡发生,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许多人原本梦想“一夜暴富”而轻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最终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今天表示,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发案形势严峻
据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亿元。
“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案件及风险仍将维持高位运行,并可能在一些地区、行业和时间点集中爆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如此预测。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成立4年来所掌握的案件初步汇总,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并且有10个省份地(市)级涉案面达到100%。行业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实践中却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王少南说,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及早发现和有效打击,解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售后包租也算非法集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
这些字眼每一个听起来都十分地正当高尚。然而如果你一旦放松警惕,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据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刘冬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王少南也坦言,发生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手法隐蔽,各具特点,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方便办案机关理解和掌握,解释还罗列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
内部集资不属非法吸储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明确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个人在20万以上,单位在100万以上的;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个人在30人以上,单位在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规定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认为,从“户”到“人”的悄然变化,彰显了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的态度。
但解释也特别强调,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转让“股权”非法集资须入罪
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原始股”……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此类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行为以及应以何种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解释第六条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非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当前非法集资又一常见手段。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发布非法集资广告要担刑责
“植树造林,首选亿霖”,出自演员葛优之口的这句广告词宣传效果非常明显。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亿霖造林”打着“托管造林”的幌子出售林地,从群众手中卷走16.8亿元。据受骗者说,正是因为看了葛优的代言广告,他们才毫不迟疑地将钱交给了亿霖集团。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王少南说,不法分子往往在宣传上一掷千金,制造声势来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定罪标准以及共犯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解释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其次,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报记者李娜
最高法司法解释:个人集资20万元以上将定罪量刑
2011年01月05日 07:50:36   来源: 检察日报
检察日报北京1月4日电(实习生王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
《解释》明确了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为100万元以上。并特别强调“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和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标准相比以前更为严格,加大了打击力度。《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http://news.cqnews.net/html/2011-01/05/content_5565076.htm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非法集资 回应热点问题
中国广播网 2011年01月05日 09时04分 【显示字体:小 中 大】【打印】【关闭本页】
中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4日)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虚假广告发布者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热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热点一、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分析,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王少南: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混淆界限就是为了欺骗,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就非常有代表性,2009年12月18日吴英因非法集资7.7亿元,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东方卫视在报道最后提示观众。
东方卫视:吴英还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用以掩盖其巨额负债的事实,又用非法集资款购买房产,投资、捐款等,造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鼓励、支持合法融资,依法打击非法集资。
裴显鼎: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个和1996年非法集资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改成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突出它的违法性。
《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罪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裴显鼎: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突出讲它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是一定要强调的,所以在那条后面加了一句,如果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活动。
热点二、目前,“理财”不仅仅是公众普遍热中的话题,也成了集资诈骗的诱饵,司法解释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
2010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焦英霞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卫视《共度晨光》节目这样概括焦英霞的犯罪事实。
黑龙江卫视:现年58岁的焦英霞于1999年成立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焦英霞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发行股票和有奖销售等方式,非法向公众累计集资人民币22.22亿余元。
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几乎无孔不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这些手法,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所以《解释》第2条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分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包括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代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还包括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发售虚构基金、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或者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等。
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还涉及到虚假广告罪。这五个罪名就是所有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五个罪名。
热点三、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如何认定发布者的责任?
“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所有非法集资案的形成,都离不开铺天盖地的宣传、离不开名人广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认为,封堵虚假广告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环节。
刘张君:及时有效地封堵非法集资广告的宣传,很多群众都是看到了当地主要媒体的宣传,甚至有一些已经立案,媒体还在宣传这种非法集资。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提示,除了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追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共犯论处情形。
王少南: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http://www.harbindaily.com/system/2011015/000119130.html
最高法:房产售后包租敛财最高可判死刑
2011年01月05日06:12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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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敛财”,将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表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手段多样,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电子商务、基金运作、新能源开发等形式涌现,并向房地产、金融、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亲友间集资不违法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售后包租可定罪
《解释》规定,如符合上述违法特征,实施以下情形之一,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委托理财的方式、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及时清退可免刑罚
《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悉,这是考虑到金融体制现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因素,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称,认定其是否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看公司经营的主业是什么,融资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资金款项的实际用途。
【集资诈骗罪】
不交代资金去向算诈骗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表示,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一个难点。
《解释》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规定了7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形。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部分共犯可不定诈骗罪
考虑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时间较长,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非法集资参与实施人员众多,部分共犯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意联络。为避免客观归罪,《解释》明确,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王丽娜
http://legal.people.com.cn/GB/13652222.html
南京审结一起涉案40多亿的非法集资大案 13名被告人获刑
2010年12月31日 19:32:36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南京12月31日电(记者顾烨)以联合种植灵芝为名非法集资高达40多亿元的南京“润在案”31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11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年1月,被告人孙海瑜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和胡臻两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孙、胡二人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指使魏家迅、连志刚、梅水良等人以公司名义,先后通过发展被告人孙志亮等八人作为一级代理商,再由一级代理商发展下线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为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孙、胡二人用非法集资获得的少部分款项在高淳县租赁了100余亩土地作为灵芝种植基地,以供投资人参观考察,并谎称投资无风险,片面夸大种植灵芝的收益。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孙海瑜、胡臻以润在公司的名义采用欺骗的办法,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1亿多元,最终造成14822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6.5亿多元无法偿还。
经审理,法院认定孙海瑜、胡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海瑜死刑,胡臻无期徒刑;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并责令13名被告人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31/c_12937495.htm
非法集资额5年突破1000亿 司法解释应运出台
2011年01月05日10:30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杨成)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近年来,“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等非法集资案件,因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因此社会影响较大,频频引发了群体事件。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介绍了非法集资的形势和特点。
非法集资额5年突破1000亿
根据公安部的立案数据,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据刘张君介绍,考虑到部分非法集资案件由行政部门直接处理等因素,实际案件的数量和金额远远超过这些。刘张君表示,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及风险仍将维持高位运行,并可能在一些地区、行业和时间点集中爆发。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80%地市
刘张君介绍,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所掌握的案件初步汇总,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80%的地、市、州、盟。从涉及行业看,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
目前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及债权、股权相混合的形式。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合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据刘张君介绍,许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创业投资、黄金期货交易、分时度假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
http://legal.people.com.cn/GB/203936/13657130.html
中国2008年以来破获非法集资案件5000余起
2011年01月05日 08:29:24 来源: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张蔚然)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5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4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2亿余元。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称,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划清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并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
他表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据介绍,《解释》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
据知,《解释》称,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明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金额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此外,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