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康国宾体检时间:王旭东:解开加班认识误区,关键在于“系铃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2:04:30

 

刚刚过去的春节,一些人在加班中度过。加班给加班费,天经地义,但由于认识误区,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劳动者打的这方面官司,不少却是“无谓诉讼”。对劳动者来说,正当维权和避免“无谓诉讼”同样重要。(2月9日《检察日报》)

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给出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 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没经过“批准”难认定加班;劳动者仍需举证证明加班事实;值班不是加班。这里面确实有着一厢情愿的“认识误区”,但也存在着司法对加班维权的“不给力”。

也许,在现行的司法体系与司法解释下,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认识误区”,即便打官司,也只能是“无谓诉讼”。但是,如果是司法解释甚至是法官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很可能使可以通过维权讨回公道的,也化为乌有。

“加班时间”一直有点模糊,法官的解释是:出差的在途中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这会令加班时间大大“缩水”。《工伤保险新条例》从今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备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新条例做出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有人说:“上下班途中伤亡算工伤”彰显人本理念。既然上下班途中伤亡算工伤,为何出差或上下班途中时间不算加班时间。这到底是认识误区,还是司法误区呢?

经“批准”才算,不经“批准”不算——— 这其实是剥夺了劳动者的话语权。我们都知道:这种规定通常会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不平等的优势而强迫员工从事没有审批的加班而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但是,又“一厢情愿”向好的方面想: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讲,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在没有更好的制度设计出现之前,上述制度设计仍是目前最为可行的。这恰恰暴露出司法在这一方面的“不作为”或者“慢作为”,更好的制度设计是等不来的。兔年要有“兔品质”——— 跑得快,“更好的制度设计”要立即启程。 劳动者举证,也是相关司法解释“强制的”。2010年9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有一位网友很风趣很幽默,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是.txt格式的,不是.exe格式的”。言下之意,是用来阅读的,而非操作的;或者说,只能阅读,不可执行。这恐怕只会让劳动者“主动放弃”或“自愿加班”。

解开加班认识误区,关键在于“解铃还需系铃人”。“系铃人”不是别人,而是司法体系与相关司法解释。“认识误区”要解,“司法误区”也要除。“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夯实这道防线,才能“给力”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司法公正与时俱进,社会和公民的前“兔”才会更加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