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长:公安统管公检法是法治的悲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49:51

 

下一篇:石飞:媒体不能误...

|返回日志列表

凡夫唐:公安统管公检法是法治的悲哀

  • 分享
  • 转载
  • 复制地址

    请用Ctrl+C复制后贴给好友。

石 飞 2010年09月16日 12:49 阅读(3998) 评论(51) 分类:佳作转载

  • 举报
  • 字体:中

●“公安统管公检法”之隐忧  作者:凡夫唐
  【转载前言:凡夫唐先生的力作《“公安统管公检法”之隐忧》很值得一读,他有理有力地戳穿了中国法治的吊诡。“公安统管公检法”和“政法委书记号令公检法”都是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怪诞,如果这两个怪诞不依照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彻底厘清,拨乱反正,那么,中国便永无法治可言。在中国,之所以冤假错丛生,恶性群体事件多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统管公检法”和“政法委书记号令公检法”导致法治腐败和社会不公。2007年6月我曾专门写过一篇《政法委书记凭啥当法院“第一责任人”》的文章,批驳政法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号令公检法的荒谬,当时多家媒体发表或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呼应。】
  也许是出于维稳需要,而公安又是维稳主力军,所以,公安地位正悄悄地与日俱增,公安官员的行政级别也在天天涨水,如一个县级公安局,正科级级别的干警至少超过三分之一。近年来,公安局长的职务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要么进当地党委常委,要么出任当地政府副职领导,成为正式的“班子成员”,担负起“联系、协调”公、检、法的重任,被人们戏称为“公安统管公、检、法”。
  公安局长进“班子”,“公安统管公、检、法”,若从表面看,可以理解成是形势的需要,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尊卑之分,但是,如果理性地,从实质上分析,却令人乐观不起来。谁都心知肚明,在当下社会,尤其是官场,许多说法和做法是无法统一的,规范社会、官场秩序的最大力量,不是法律、规则和程序,而是权力的意志和指令,不是谁有道理,谁正确就服谁,而是谁的职务高,谁的权力大就听谁的。
  “公安统管公、检、法、司”是否合理合法,首先得看公安与检察院、法院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司法机构,应该独立行使检察和审判权的,而公安则是隶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检察和法院属于司法体系,而公安则是国家暴力机关,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就我们信奉的行政级别来说,检察院与法院显然要高于公安机关,就一个县检察院和法院来说,是正儿八经的副处级单位,而公安局却仅仅是个科级单位而已,让公安局长去“联系协调公、检、法”,“公安统管公、检、法”,显然是“行政级别倒置”,变成了下级领导上级———哪怕安排公安局长进了“班子”,公安局的行政级别仍然没有改变,在十分看重级别的当下,这种“倒置”莫讲是否违了法,连官场法则都通不过的。
  令人担心的,可能远远不止管理上的行政级别倒置,下级领导了上级。行政级别如何,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无关紧要的。最耐人寻味的是,如果“公安统管公、检、法”一旦成为社会常态的话,那么,本来步履艰难的司法进程将蒙上一层更晦涩的阴影。我们都知道,目前司法不公,司法难以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重任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官不会判案,也不是因为司法腐败,而是权力干预妨碍了司法公正,法官不能行使独立审判权,权力腐败导致了司法腐败。而今,又让本来应该置于检察院、法院监督和规范之下的公安局长来“联系协调”检察和法院工作,“公安统管公、检、法”,公安局长就成了检察院和法院事实上的领导,检察院和法院独立行使监督和司法权力的前景就堪忧了。在谁的官大听谁的,谁的权力大就服从谁还是常态的社会背景下,要检察院和法院不听“联系和协调”自己的、作为“班子领导”的公安局长的话,独立行使司法权,恐怕有些勉为其难吧。如果公安的权力过于膨胀,一旦失去了司法监督,恐怕不但维稳不成,反而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这种忧患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在一系列涉警事件中初现端倪了。
  姑且不论稳定隐患是“刁民们”滥用暴力酿成的罪孽,还是刁官们滥施暴政结出的恶果,但是,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国家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绝对不能依赖于强力来维持,而是要通过司法公正来维护、推进。因为,世人只服一个理字,绝对不会永远屈服于强力高压。把检察和法院绑到公安这架马车上,由公安来“统管公、检、法”,就是为了暂时的稳定而牺牲了司法进步,绝非明智之举了,说轻点是可悲可笑,说严重点,是饮鸩止渴,最后只能演变成历史“杯具”。
  (原载2010年9月10日《杂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