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刘玉杰:抗美援朝负伤后死亡确定为病故军人的人员是否可以批准为烈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9:17:00


抗美援朝负伤死亡后确定为病故军人的人员

是否可以批准为烈士?

 

 

 

案例:魏某某1948年参加解放军,在东北军区163师任战士, 1952年6月在朝鲜战场负伤后转移到吉林省某后方医院进行治疗,于1952年9月因伤势严重,医治无效死亡,安葬在吉林省某烈士陵园。魏某某死亡后,1952年12月东北军区向其家属发给了“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从1953年开始地方政府向其家属发给了抚恤金,并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

1996年吉林省某烈士陵园为魏某某修建了烈士纪念碑,2003年其家属前往吉林省扫墓时发现自己的父亲是烈士,而不是病故军人,遂要求给其父亲按照烈士重新进行审批,其家属按照烈属享受待遇,补偿1953年到现在烈士的抚恤金。之后,数年内其家属不断到沈阳军区和省、市民政部门上访,并依据1980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中的“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可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要求在当地辽宁民政部门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  

 

 (原东北军区下发的“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   (1953年辽宁省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病故革命军人”待遇手续)   (吉林省某烈士陵园为其立的烈士碑) 

经请示民政部对此答复和处理如下:

1、(民发〔1980〕63号)所指因故未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是指没有确定为死亡性质的人员,魏某某的死亡性质原东北军区已经确定为“病故革命军人”因此不在补办批烈范围内,向魏某某这样的牺牲人员全国有2万多人,这部分人员当时都由部队确定为“病故革命军人”。

2、死亡的性质已经确定,更改死亡性质应该由原来确定的部门进行甄别,是否可以更改魏某某的死亡性质应由部队(原东北军区现为沈阳军区)来决定。经了解当时对战场负伤后死亡的人员全部定为“病故革命军人”而不是烈士。

3、吉林省某陵园在不了解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下,为魏某某设立烈士纪念碑,是否妥当,应由吉林省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