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莉诺·汤姆林森:浅谈科技成果与专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15:00

浅谈科技成果与专利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和专利制度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生着碰撞,引起深刻变化。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科技成果与专利的联系、区别与结合,为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科技成果与专利的一致性

成果是人们劳动和工作的收获,它包括社会科学成果和自然科学成果。自然科学成果又称科技成果,它是人们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对自然界生产工具和生产方法,探索、认识、生产、总结过程中所取得的收获。它涉及工农业生产,物质的微观与宏观结构,航空航天,交通运输,通信,化工,生物医学工程,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与综合利用,日常生活等领域。

专利是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权,它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发明创造也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对与生产劳动、科学试验、日常生活等领域相关的物质、产品、方法、设备所提出的各种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它所涉及的领域几乎涵盖科技成果的所有领域。

科技成果与专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协调发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科技成果与专利都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应用自然的技术。它们同属无形资产,因而具有同时或者不同时的可传授性、实施性、应用性和可长期保存性。实施后既能带来技术的进步,又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它们的联系性是:1、科技成果是专利申请的重要基础。人们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是一个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的过程,科技成果是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的结晶,这个结晶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它具备了申请专利的技术要素,只要这项技术具备授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专利保护;2、专利是提高科技成果技术水平的前提。专利的一大特点是公开性。凡是申请专利的技术,都会通过专利文献检索中心等检索到国内外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技术和专利技术。通过检索专利文献,并对其进行技术分析和研究,既可以了解到某一技术领域的发展现状、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又可以了解到那些国家的企业、公司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开发,还可以对比出这些国家企业、公司的科技和经济实力的大小。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从技术和市场两个方面寻找技术的突破口,既能避免重复性的低水平研究开发,又能避免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浪费,还能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节省时间,研究开发出世界一流的技术和产品,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3、专利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法律保障。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在新的世纪里,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应用,将会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越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而科技成果只是智力资源的创造、应用,而没有占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的应用科技成果,成为科技成果拥有者或者合法实施者的竞争对手。专利可以达到对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应用。因此,要实现对智力资源的占有,就必须将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而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就实现了对市场的垄断和监督,既有利于成果的实施,又有利于转让,能加速成果的产业化。

二、科技成果与专利的差异性

科技成果与专利虽然都是人类创造的无形资产,但在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度、技术垄断性、技术规模、技术等级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1、技术领域。科技成果与专利虽然都涉及到技术的各个领域,但是二者不是完全重叠覆盖的。总体而言,科技成果涉及的技术领域比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宽。从专利保护客体的内容看,它应当包括各个技术领域,但是各国政府为国家的安全利益和重大经济利益,有些领域的发明创造暂不授予专利权,如用原子核变换方法直接获得物质,目前在我国就不能授予专利权。有些领域的发明创造,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这一领域的特殊性,不能满足授权技术所具有的可重复再现的稳定性,因而也不能授予专利权。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如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而只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或者《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还有些领域的发明创造由于受人类、动物类差异性的影响,同一种病对于不同的人或者同类动物中的不同动物,其症状表现可能不同,这种方法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所以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申请专利。但它们都成为科技成果。

2、技术的规模。科技成果一般是国家、省(或部)、市政府部门下达科技攻关计划,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承担完成的;或者是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科研计划项目、产品攻关计划项目或产品改造项目,由自己完成、合作完成或委托他人完成的,所涉及的产品一般是整机产品或圈套的零部件产品,所涉及的方法是生产产品的完整方法或完整的加工工艺,所以是相对较大的产品科研项目或是相对较大的方法科研项目。但专利技术既可以是单位完成的生产方法、工艺方法项目、产品科研项目,产品改造、技术革新项目,也可以是个人完成的小发明创造。并且,凡是具有一定功能和作用、能够独立销售的零部件均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保护,就是说,整机产品除了可以从整体上进行专利保护外,还可以对有创新点的零部件进行单独的专利保护。这样,一个新产品可以对应着多项专利保护。专利技术项目的规模可大可小。大到国家级“863”计划项目,小到日常生活领域的技术创新项目,如儿童推车,厨房用具、娱乐用具等。

3、技术的成熟度。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相比,前者的技术成熟度相对较高,后者的技术成熟度相对较低。因为科技成果一般经过了实验室的小试阶段,有的还进行了中试,所以技术较成熟,实施的风险性相对较小,也易于推广。专利技术的成熟度相对较低,因为,专利法只规定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并没有规定这种技术解决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成熟度。因此,这种技术方案可以是一种技术构思,也可以是经过科学实验的较成熟技术。这取决于专利申请人对技术完成的程度,如果他提出的技术方案只是一个原理上可行的技术构思方案,那么该专利技术的成熟度就较低;如果他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不仅仅在原理上可行,而且还做出了处于试验阶段的产品或者用申请专利的方法生产出了产品,或者是一个即将投放市场的产品,那么该专利的技术程度就较高。由于专利技术的特殊性,所以实施的风险性较大,技术转化率相对较低。但是,也正由于专利技术可以是处于构思阶段的技术解决方案,它与科技成果相比更具有前瞻性、先进性。所以,公开的专利技术和专利申请技术更能及时反映当代科技的发展动态、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成熟度。

4、技术的等级。技术等级,对科技成果是鉴定等级,对专利是授权等级。一项科技成果,若是由代表国家的行政部门或国家授权的部门鉴定通过的,则是国家级科技项目;如果一项科技成果是由省部级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是省部级科技项目;市级科技项目以此类推。本级鉴定项目只能代表本级的技术水平,不能说明其它国家、省市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或者更先进的技术。当然,可能有部分国家级项目达到了世界同类水平、先进水平或者领先水平,有的可能填补了世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专利的授权等级仅由国家一个级别,国家知识产权局代表国家受理、审查专利申请,并对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一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具体含义是:(1)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申请日以前,国内外没有与其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体而言,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自己的特征,而且这一特征或者数个特征是花费了创造性劳动得到的,同时这种创造性劳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来说要求高,即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要求低,即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于发明专利既进行了形式审查,又进行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所以授权的专利技术在国内都是新的技术。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技术与科技成果相比,更具有前瞻性、预见性和世界范围的先进性。

5、技术的法律保护状况。科技成果是没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智力资源,其拥有者不享有独占实施权,因此无权阻止他人实施。可以说,科技成果的公开之日,就是无偿奉献给全世界之时。专利是获得了法律保护的技术,专利权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技术垄断,进行独占实施,或许可、转让他人实施。既能有效制止竞争对手的仿造行为,又能很好的阻止竞争对手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样既有利于调动专利权人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专利技术的开发与实施,合理的配置了技术创新资源,加快了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步伐。

三、科技成果与专利分离的危害性

我国科技成果与专利相互脱节的现象严重。多数科技成果主要通过论文、国际合作、研讨会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很少申请专利保护。

据统计我国的论文数量已进入世界前8位,在我国每年3万项重大科技成果中,申报专利的不足10%。代表我国当今一流水平的“863”科技攻关计划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自“863”计划实施到1997年,“863”鉴定的成果总数为1500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仅340余项,专利数量占成果总数的22.5%。其中申请国外专利的仅有16项,不到总数的5%。成果主要通过论文、国际合作、研讨会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致使我国大量的技术成果由于发表论文和成果鉴定丧失了申请专利授权的条件,既带来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严重不足,又导致了外国人的无偿使用,造成大量的技术成果流失和财力的浪费,给国家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和公司纷纷在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自1994年——1998年,在我国计算机、生物技术、通讯、半导体等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外国的发明专利分别占79%、87.3%、92%、99%。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由1992年的4387件增加到2002年的35000多件,从1998年到2002年,每年以20——30%的速度递增。日本的索尼、日立公司,美国的IBM公司、电话电报公司每年在国外申请专利多达几千件。台湾每年在美国申请的专利达7000多件。从总量上来说,我国的发明专利数量是日本、美国的三十分之一,韩国的四分之一,而且申请专利的科技含量远远低于这些发达国家。到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以1995年为例,我国仅有213件国外专利申请,而美国在世界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为109146项,日本是80907项。而实际上我们的技术和经济实力跟它们的差距并没有那么大,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太大,国外专利申请我们与美国相比是1:152,与日本是1:379,而进口贸易与美国是1:4,与日本比是1:2。

造成以上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专利意识淡薄。虽然人已经进入市场经济,但其意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其思维方式仍受计划经济的束缚,将科技成果与专利对立起来,重成果轻专利。其次,科技成果管理机制滞后,国家及有关部门在评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水平、评级达标的考核中,主要还是以鉴定的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数量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这些单位的领导、科研人员过于重视论文的发表和成果鉴定,而且更重要的是,职称评定、职务提升,奖金分配等方面,都与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直接挂钩;在科技立项中,既没有规定申请专利条款,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费用,导致专利不能申请或者提前丧失有效性;一般情况下,项目承担者不是成果所有者,成果属于国家或者委托单位,将来这项成果是否取得法律保护,是否获得经济效益,与项目承担者的经济利益没有关系,使其失去了主动申请专利保护和进行产业化的动力。第三,不善于利用专利文献。在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研究中,没有进行专利文献检索,致使研究出来的成果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科技成果与专利分离的最大危害是人为地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和创新资源的浪费,导致技术创新失去动力支持和创新成果的垄断地位。

四、科技成果与专利结合的必要性

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的今天,科技成果与专利彼此应当相互协调、有机结合、共同发展,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应当逐渐淡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和鉴定,迅速强化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因为,科技成果及其鉴定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强调的是智力资源的创造和应用,而不强调占有,在国外根本没有成果管理的制度,这套做法在国际上行不通。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管理制度,历史地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时至今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且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市场经济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将全面接轨。它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和信誉求生存,以科技和经济实力促发展。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法律保护为手段,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目的,是国际上170多个国家与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例如美国自1770年实行专利制度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全国上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了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成为世界上科技最先进、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认为,要对高技术取得有效保护,必须运用专利保护手段,否则它会从自己手中失掉。因为专利制度,不但强调智力资源的创造和应用,更强调的是智力资源的占有,其本质是使一项技术在法律的保护下,独占一国或者多国市场,有了市场,就有了效益,也就有了竞争发展的实力。

要达到科技成果与专利彼此之间的协调、结合和发展,必须淡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和鉴定,强化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因此,必须迅速转变观念,树立先专利后论文、成果的观点。首先,领导干部和科技工作者要强化专利意识,科技意识、市场意识,将专利工作贯穿到管理、科研、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国家及有关部门在评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水平的评级达标考核中,及对企业的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考核中,将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衡量指标。同时将取得专利保护的论文、成果鉴定、及取得专利保护但没有通过论文发表和成果鉴定的成果量直接与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大学教师职称的评定、职务提升,奖金分配等方面挂钩,扭转重论文发表、成果鉴定,轻专利保护的弊端。其次,在科技立项合同中,规定专利申请与保护的条款,并将相应的专利申请和保护费纳入项目费中。凡是应当通过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必须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或者进行成果鉴定。第三,对立项的各种科研攻关项目、产品改造项目,必须经权威机构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科学的分析研究,提高课题的研究开发起点和水平。第四,在科技管理中,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的归属和对成果实施后的奖励政策,给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承担者以更大的利益,包括成果属于承担单位,完成成果的个人可以享有对成果的股权等,提高成果产权化和产业化的比率。

(作者单位:烟台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