舵机测试仪:杨曾宪: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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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曾宪: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

时间:2011-01-22 20:03 作者:杨曾宪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257次

  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价值学视域中的劳动价值论与剥削”系列研究之八


  〖内容提要〗: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资本家“也进行劳动”,其相关理论内容非常丰富。本文从马克思的理论入手,重点阐述资本家劳动的特殊性,资本家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剥削行为的关联与区别。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也存有重大缺陷,本文将讨论这些缺陷的成因。本文将论证的是: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是享用资本权利;资本家从事监督活动,是行使资本权力;资本家的剥削行为,则是违约侵权行为;由此,我们便可科学地划清资本家劳动获利与剥削牟利的界限。


  〖关 键 词〗资本家劳动、监督活动、资本权利、资本权力。


  〖作者简介〗杨曾宪,青岛社科院研究员。长期从事价值学、美学、文化批评等方面研究。近期主要从事价值经济学研究,重点是系统重释劳动价值论及《资本论》中的基本理论。


  无论世界近代发展史还是中国当代崛起史,都重复验证着这样一个事实:市场经济是人类现代文明的强大孵化器,是先进生产力的强大助推器。尽管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剥削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甚至对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促进资本主义崛起而言,剥削还曾发挥过重要的“恶”的动力作用;但是,剥削并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历史已告诉我们,“市场经济”这艘大船之所以能快速驶向现代文明,资本家功不可没;用一根“剥削”的“竿子”把他们统统打下水,吃苦头的不仅仅是资本家。传统的认识,显然有不对劲的地方;而科学的理论,理应与人们的认知经验相统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市场经济的建立,无疑是最重要的成果;支持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发展,则又是这一伟大实践中重要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思想解放往往与如何对待民企家相关。从最初限制雇工数量,出台所谓“七”上“八”下的规定,到后来明确把他们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并允许其中优秀分子入党,中国社会对民企家的认识和评价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际上已承认了他们的劳动者身份。


  但是,由于长期来形成的“资本家是不劳而获剥削者”认识定势的影响,民企家在当代中国社会,特别是政治生活中仍处于某种尴尬境地。因为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民企”就是“私企”、“民企家”与“资本家”无本质区别。因此,一些人坚持认为,今天即便承认民企家是“建设者”,那也只是政治策略而已;将来,他们依然是被否定的对象。而某些为民企家正名的“新论”,由于大多属政治判断,难以自圆更不足服人——今天的民企家,无论称谓怎样变,同样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要有可能,他们中的许多人依然会剥削工人。显然,我们面临的不是一个思想解放问题,而是一个理论创新,科学地阐释资本家劳动以及与其剥削行为关系的问题。


  实际上,承认资本家“也进行劳动”,谈不上什么思想解放,因为这原本就是马克思的观点。本文将从讨论马克思的理论入手,重点阐述资本家劳动的特殊性,资本家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剥削行为的关联与区别。当然,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也存有重大缺陷,本文将讨论这些缺陷的成因。至于资本如何剥削剩余价值问题,我们在此前文章中已做过讨论,本文不深入讨论。本文预设前提为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中,资本家有剥削工人劳动的条件;但市场供求平衡、产品畅销,不存在市场规模约限或供大于求导致商品量增价跌等问题。本文讨论的“资本家”,主要是指“实业资本家”也即《资本论》讨论的“工业资本家”,而不是商业、金融资本家,也不是向实业资本家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家”。


  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及评述


  一直以来,凡承认资本家也从事劳动的言论,往往被视为大逆不道。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有多处关于资本家也从事劳动的论断。如所周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未定稿”,若仅仅根据其中的片言只语讨论问题,是不严肃的。但关于资本家劳动问题,我们可以在《资本论》中找到大体对应的论述,所以,可以把这些论述统一视为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为较完整把握马克思相关论述的内容,本节中,先将其中重要的几段详尽摘录下来,然后做简要总结与评析。


  一、马克思有关资本家劳动的论述


  1、“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一般的劳动过程。因此,……同作为资本家即资本所有者的本身相区别的产业家,不过是……一般劳动过程的特殊承担者,即劳动者。这样,产业利润就顺利地转化为工资,同普通的工资落入同一个范畴,不同于普通工资的只是数量和支付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而不是由别人给他支付工资”[1]。


  2、“只要资本家参加劳动过程,他就不是作为资本家来参加(因为他的这个性质体现在利息中),而是作为一般劳动过程的职能执行者,作为劳动者来参加,他的工资就表现为产业利润。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方式——管理的劳动……”[2]。


  3、“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即资本家,也进行劳动。”[3]


  4、“如果说,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利息的形式上完全同剥削过程相分离,那末另一部分在产业利润的形式上就表现为剥削过程的直接的对立面,即不是对别人劳动的占有,而是自己劳动的价值创造。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产业利润,正如我们看到的,是由利润的另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引起的。与利润的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这一点斯密已经指出过。当然,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 of industry)出现的,在这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4]


  5、“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


  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首先,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自行增值,也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随着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增加,他们的反抗也加剧了,因此资本为压制这种反抗所施加的压力也必然增加。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同样,随着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其次,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们的结果。他们的职能上的联系和他们作为生产总体所形成的统一,存在于他们之外,存在于把他们集合和联结在一起的资本中。因此,他们的劳动的联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


  因此,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那末,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随着大规模协作的发展,这种专制也发展了自己特有的形式。正如起初当资本家的资本一达到开始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额时,他便摆脱体力劳动一样,现在他把直接和经常监督单个工人和工人小组的职能交给了特种的雇佣工人。正如军队需要军官和军士一样,在同一资本指挥下共同工作的大量工人也需要工业上的军官(经理)和军士(监工),在劳动过程中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固定为他们的专职。……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象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一样。”[5](本文引文凡出自上面者,不再注明出处)。


  二、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简评


  马克思的上述几段论述,理论信息非常丰富。其中,包括如下重要观点:


  A、资本家从事的是特殊的管理劳动并为自己创造价值。“小业主”肯定是参加劳动的[②],当资本达到一定规模时,资本家便会“摆脱体力劳动”,从事“特殊的”生产指挥和管理劳动,“资本家的管理……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资本家这种与“工人相区别”的“特殊”劳动职能,恰恰“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由于“资本家,也进行劳动”,纯粹的“产业利润”,不是对别人劳动的占有,而是资本家“自己劳动的价值创造”,“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因而资本利润中包含属于资本家“工资的东西”。


  B、资本家的管理、监督是行使资本的职能。“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


  C、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过程也是剥削工人劳动过程。“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资本家从事的是“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


  D、资本的红利与资本家工资源自性质不同的利润。资本利润一部分“转化为利息”[③],与它“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另一部分转化为“产业利润”,与它“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前者是剥削所得,后者是劳动所得,两者性质不同,来源不同:资本红利因所有权(剥削)而获、资本家工资(产业利润)因劳动而获。


  以上,在结论A中,马克思直面工厂生产实际,承认资本家“也进行劳动”的事实,具有重大意义。围绕这一事实,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内容是“管理和指挥”、资本家劳动“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资本家劳动也创造价值等等的论断,皆非常精辟。尽管马克思对资本家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解有局限,但不影响这些结论本身的科学性。在结论B中,马克思把资本家行使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归为“资本职能”并将其与资本“权力”联系起来,同样含有科学的内容。本文关于资本家劳动问题的阐述路径,便是建立在马克思的这些科学论述基础上的。在结论C中,马克思关于资本家从事的是“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的论断,在资本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情况下也是成立的。


  但同时,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也存在着严重缺憾。这表现在结论B、C、D中,马克思没能划清“管理”与“监督”的界限,更混淆了资本家合法行使“管理”、“监督”职能与违约“剥削”的界限,从而把资本家管理劳动与资本盈利割裂开来、把资本家正当劳动盈利与违约剥削牟利混在一起。这些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真理是自洽的、科学理论理应与客观事实相统一。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的科学与非科学内容,难免彼此矛盾。本文的讨论也将梳理这些矛盾,并由此深入,正面讨论与资本家劳动相关的理论问题,并作出完整的解释。尽管如此,相对资本剥削理论而言,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含有更多的真理性因素,是值得我们研究继承的理论遗产。


  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的内在矛盾


  值得反思的是,长期来,学界似乎在刻意回避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的理论,而回避的重要原因,便是人们认为马克思的这些观点与其资本剥削理论相抵触。有人甚至质疑:马克思既然承认资本家也是劳动者,为什么转眼又不承认了呢?但实际上,就马克思主观而言,其资本家劳动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并不矛盾,真正的矛盾,存在于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内部。


  一、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与剩余价值论不冲突


  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的基础理论。在论述资本家劳动时,马克思是努力让其与剩余价值论相衔接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马克思把资本家的“劳动者”身份从其“剥削者”身份中剥离出去了。细查马克思有关资本家劳动的论述,就会发现,马克思对资本家劳动者身份的确认是不彻底的。马克思曾把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的身份明确为“经理”,他指出,人们之所以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利润,是因为“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了,资本家从事的劳动是“可以转给经理”的。这就是说,资本家的身份是可“提纯”的,即那些委托他人经营,自己只领取红利的资本家,才是纯粹的资本家。纯粹的资本家要对“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即监督工人的活动。马克思在《资本家》中,曾假设一位“熟悉庸俗政治经济学的资本家”是这样为自己辩护并被人质疑的:“……难道他自己没有劳动吗?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纱工人的劳动吗?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但是,他的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6]单纯的监督活动不是生产劳动——下文将对此详论——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这便是马克思强调“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即资本家,也进行劳动”中的“也”的意思。当资本家“也”劳动的时候,他已经“不作为资本家”了。


  其二,马克思把资本家的劳动与资本增值割裂开来了。马克思基于所谓生产过程的“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把资本的利润也一分为二:“与利润的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资本家因拥有“所有权”从资本增值中获取的利润是剥削所得,体现为资本利息或红利;资本家因行使资本“经济职能”,作为“产业家”的劳动所得,体现为部分“产业利润”或工资。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一面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一面坚持了剩余价值论中资本“自动增殖”的观点。“利息……把剩余价值表现为从货币和商品中生长出来的某种东西,表现为它们的自然果实……”[7]。“自然果实”的比喻,形象地表明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这样一来,资本家的劳动及劳动所得便与资本增值、与资本红利毫无关联了——红利是自动生成的;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的理论便也与其剩余价值理论平行存在,彼此不相冲突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实际上认为,纯粹的资本家还是不劳动的;即便参加劳动的资本家,其劳动与资本增值也彼此无关;资本家获取的资本红利依然全是剥削所得。基于马克思阐述的这些道理,资本家劳动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自然不相矛盾了。


  二、解析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的内在矛盾


  那么,马克思的上述解释是否成立、或能否自圆其说呢?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只要把马克思的理论延伸或贯彻下去,或将马克思的论述对照分析,其内在矛盾就会凸现出来。


  先讨论资本家的身份“提纯”问题。马克思关于资本家身份的这种“提纯”,只能停留在理论上。现实中,除去极少数“甩手掌柜”或“败家子”外,通常是不存在“纯粹”的实业资本家的。当然,在资本达到一定规模时,资本家或因自知之明,懂得“权力”不是“权威”,会主动聘请职业经理人加盟,或因企业摊子太大,会被迫授权职业经理管理企业,但是,无论那种情况,职业经理人依然是高级打工者,绝大多数实业资本家还是要从事管理劳动的,只不过他是由“前台”的“管理指挥”角色转为“后台”的“决策指挥”角色罢了。因此,如果承认职业经理的“管理指挥”属于劳动,那么,资本家的“决策指挥”更属于劳动了。马克思说:“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资本的职能,就是资本家的职能,因此,从马克思这一论断中推出的结论同样是:资本家不是劳不劳动的问题,而是为了维护资本利益、就必须行使资本职能从事管理劳动的问题,否则,他就不是资本家了。所以,“资本家也进行劳动”这一命题是有普遍意义的,其更准确的表述是:实业资本家都要从事管理劳动[④],劳动也是实业资本家的本质特征。 接下来讨论资本家劳动与资本盈利的关系问题。应当说,马克思关于工厂生产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也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的“二重性”论述是具有科学性的,只是其中的“资本的价值增殖”应改为“资本运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厂生产使用价值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也是资本形态的价值消耗、转移、增加或减损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商品价值二重性在工厂中动态运行过程。但正如商品价值二重性不可分离一样,生产过程中的这种二重性也是不可分离的,马克思把“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将资本运行视为一个“自动增殖”过程,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工厂资本运行结果不一定是增值;资本能否增值,要取决于工厂生产过程的管理水平。而这,便与资本家的劳动密不可分了。


  实际上,如细细分析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当强调资本家劳动获取工资时,马克思是把资本家理解为“一般劳动过程的职能执行者”了。假若资本家只是作为“执行者”从事“一般劳动”的话,那么,其劳动的确未必与资本增值相关,其劳动所得也未必与资本红利相关了——雇员的收入属于生产成本,与红利无关。但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因为“资本家”是因“资本”为“家”的,资本就是命根,他是绝不会放弃对资本的管理职能去从事“一般劳动”,任凭资本在别人(经理)手中贬值的。所以,“资本家劳动”,从逻辑上讲也只能是“管理指挥劳动”。下一篇文章,我们将专题讨论资本家管理指挥劳动的复杂性及艰巨性。由于资本家劳动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资本红利收益:只有资本家管理有效、指挥正确、产品畅销、企业盈利、资本增值,资本才可能分得红利;一旦资本家管理无效、资本贬值,其资本“红利”只能是负值。由此可见,资本家管理劳动与资本增值之间,必然是正相关关系;马克思一面肯定资本家从事劳动并可合理获利,一面却把它与资本增值割裂开来,似乎资本家劳动与资本增值是两回事,这种观点显然不成立。


  这样,我们按马克思理论中的科学部分推导下去,得出的“实业资本家都从事劳动、资本家劳动与资本增殖正相关”的结论,便必然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相冲突了——因为根据剩余价值理论,资本家只要行使监督职能,资本就会“自行增殖”——只是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马克思自己未觉察罢了。


  马克思理论缺陷成因及相关概念梳理


  但如前面文章多次论述的,马克思的若干重大理论缺陷成因,一是由于其固有剩余价值论、商品价值实体论等产生的主观约限,二是由于当时相关“价值”、“劳动”理论及概念缺失造成的客观局限。譬如,离开“超质劳动”概念,即便马克思肯定资本家从事的管理劳动与资本增值正相关,也缺少通向这一结论的理论路径。而对于本文论题而言,由于资本家的“劳动”、“监督”、“剥削”行为同时存在,又由于这三者皆与资本“权力”相关,这便使资本家劳动问题把握起来难度甚大。未能自觉区分这些概念的性质、划清彼此界限,也是导致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存在严重缺陷的学理原因。为此,本节我们将集中讨论并厘清“劳动”、“管理”、“监督”以及“权力”、“权利”等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尽管这种讨论有些“离题”,但却是非常必要的;一旦这些概念搞清了,有关资本家劳动的理论问题也便迎刃而解了。


  一、“劳动”的属性、分类及价值内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采用“劳动”概念时,并未注意到他笔下的“劳动”实际上具有“文化”或“社会”两种属性,同时,也未能从价值学角度,把握“劳动”与“非劳动”的界限。


  人类认识、适应、改造客体及自身的活动,都是文化活动。人类的“劳动”,当然属于文化活动。本文讨论的,也即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涉及的“劳动”,特指“生产劳动”[⑤],即人类创造、制造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的专业文化活动。凡直接、间接参与创造、制造物质产品的体力、脑力活动,都是生产劳动。既往,人们常对“生产劳动”做更狭义的理解,似乎只有在生产一线、付出体力的操作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如果这样的话,资本家肯定不劳而获了。但这并不正确,马克思肯定的资本家劳动,也不是体力操作劳动,而是脑力管理劳动。正如前面文章所阐述的,工厂劳动,实际上是一种集成劳动,一线的工人在从事生产劳动,二线、三线的科技、管理人员和资本家,同样在为生产产品、创造价值付出智慧、学识和技能,也在间接从事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之外,人类发现创造传播维护其它各类价值产品、价值规范的专业文化活动[⑥],像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从事的专业活动,可归属广义“劳动”范畴。这种“劳动”,不直接创造物质产品,为避免概念混淆,后文将其称为“工作”,以区别于“生产劳动”。


  人类为获取、交换或处置相关利益客体而从事的活动是社会活动。社会活动离不开文化活动的支持。这之中,又分两类情况:


  一类“社会”是手段,“文化”是目的,即人类通过社会利益交换进行的文化活动,活动本身仍属于文化范畴,可独立保持其专业文化属性。本文讨论的“雇佣劳动”,即被工人出售、被资本家购买的劳动,虽因交换获得商品属性、社会属性,但雇佣工人制造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仍属专业文化活动。


  一类“文化”是手段、“社会”是目的,即人类为维护社会秩序、或谋取社会利益而从事的文化活动,活动本身具有社会属性,不再具有纯粹的专业文化属性。譬如警察执法、市场监管,以及本文讨论的资本家“监督活动”等等。尽管如此,支持这些社会目的的文化社会活动仍归属“广义劳动”范畴,可称为“工作”。譬如警察执法,可称“工作”,西方警察可入工会,中国警察可评劳模,都旁证了这一点。


  但无论“劳动”还是“工作”,都属于正价值概念;凡负价值的文化或社会活动,通常是不能称为“劳动”或“工作”的,尽管其中也有体力和脑力付出,也有利益获取和处置。譬如,木匠费力做成的2条腿椅子,其活动便不能称为“劳动”,因为他的“产品”没有使用价值;譬如,战场上的专业文化活动都不能称为“工作”,因为战争本身总要破坏价值;又譬如窃贼盗窃,尽管也依赖专业文化知识,甚至需高智慧、高技能,却只能称为“犯罪行为”,因为它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破坏社会秩序的负社会价值行为,无法被“劳动”或“工作”概念所兼容。


  下面,是这些概念的性质区别(有关“负价值”的只列“盗窃”、“剥削行为”)。最后一列,便是我们将讨论的资本家三项行为:


  正价值  专业文化活动: 生产劳动    资本家管理劳动


  正价值  社会文化活动: 雇佣劳动


  正价值  文化社会行为: 执法工作    资本家监督活动


  负价值  文化社会行为: 盗窃行为    资本家剥削行为


  二、“管理劳动”、“监督活动”与“剥削行为”之性质差异


  梳理、辨析“劳动”概念性质,为的是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把握资本家“管理劳动”、“监督活动”、“剥削行为”的固有性质。这里,我们先厘清“管理”与“监督”这两个概念。


  人类文化、社会活动中皆存在“管理”与“监督”活动,但彼此性质不同。文化活动管理,属于文化活动;社会活动管理,属社会活动——盗窃集团的内部管理,同样是犯罪活动组成部分。“监督”同样,凡是有规范、有游戏法则的活动,就有监督,文化活动、社会活动皆然。像对球赛的监督,是文化监督;对市场的监督,是社会监督。文化活动管理、监督的管制力来自文化权威[⑦];社会活动管理、监督的管制力来自社会权力。我用下图表示它们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管理”、“监督”概念是两个同心圆,外延一样大,“监督”可构成“管理”的一部分,“管理”也可构成“监督”的一部分,关键是侧重点不同。其中,纯粹文化活动,成员自愿参加,不涉及彼此利益,以管理组织为主、监督为辅;社会活动,涉及彼此利益,以按规范监督成员遵纪守约为重点[⑧]、管理存在于监督中。上图中的大、小字体便旨在强调这种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在同一性质活动中,不必强调两者的区分。譬如,当我们讨论对象是非雇佣性质的公益劳动时,生产管理与监督活动皆属于文化范畴,指挥者凭文化权威进行管理与监督,管理是劳动,监督同样是管理劳动的一部分。又譬如,当我们讨论对象是市场交易监管时,执法监督中便包含市场管理内容,它们同属执法部门凭法律权力进行的社会工作。


  但是,对雇佣劳动而言,情况就有些复杂了。雇佣劳动是因商品交换获得社会属性的,但雇佣劳动本身仍是专业文化活动、仍是生产劳动。这样,在雇佣劳动中,便既存在对生产劳动的文化管理与监督:“生产劳动管理”、“生产劳动监督”;又存在对雇佣工人的社会管理与监督:“雇佣工人管理”、“雇佣工人监督”。它们同样各有重点:前者重点在“管理”;后者重点在“监督”。为避免概念缠绕,也为便于把握资本家劳动的特性并与马克思的论述接轨,我用“管理劳动”、“监督活动”涵盖这些内容。现图示并定义如下:


  本文讨论的“管理劳动”,是对资本家(或企业家)为实现既定产品生产、价值创造目标,围绕保证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使雇员个体劳动服从集成劳动总目标而采取或实施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度、督促等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包含“生产劳动监督”。“管理劳动”的对象是“(雇佣工人)劳动”。资本家管理劳动是行使资本权利。


  本文讨论的“监督活动”,是指资本家以雇佣契约为准绳、以维护资本利益为目的,对雇佣工人实施的管理、督察、奖惩行为的总称,其中包含“雇佣工人管理”。“监督活动”的对象是“雇佣工人”。资本家监督活动是行使资本权力。


  必须看到的是,无论从资本职能角度出发、还是从生产管理角度出发,“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外延肯定是彼此交叉的。下文将讨论如何在交叉中区别两者的性质。


  最后谈一下“剥削行为”。以上无论“管理劳动”还是“监督活动”,资本家都是按约行事。但当资本家违约剥削工人劳动时,资本家“管理”及“监督”都只能称为“剥削行为”了。“剥削行为”的负价值性质明确,就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类同盗窃,所以,无须多论。


  为了更具体地阐明“劳动”、“管理”、“监督”以及“剥削”等概念间的差异,这里再设一例释之:木匠砍树,砍自家的树是自主劳动、是生产劳动;被雇佣后砍老板的树是雇佣劳动,但砍树本身依然是生产劳动;老板组织指导木匠砍树,是“管理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但老板按约监督木匠砍树,却不是生产劳动,而是“监督活动”或“监督工作”;假如老板仗势欺人,强迫木匠无偿为自己砍树,则是“剥削行为”,尽管其中也有“管理”和“监督”、尽管砍树本身依然是专业文化活动。


  三、资本的“权利” 与 “权力”


  我们再专门讨论并辨析一下资本的“权利”与“权力”。这既是因为马克思多次涉及资本“权力”概念,更是为了能准确地揭示资本家“管理”、“监督”及“剥削”行为的性质区别。


  所谓资本的权利与权力,就是商品所有者的权利与权力,它们都产生于商品交换之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主体即社会交互主体之间。马克思指出:“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8]。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很精辟。我们知道,劳动产品是因交换而成为商品的,交互主体在交换过程中,根据交换契约,必然同时产生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⑨]对应的社会权责关系:每一方都有按约履行支付己方商品的义务和相应责任、按约享有对方交付商品的权利和相应权力。已方享有对方使用价值商品之优劣多寡,即享有权利之大小,取决于己方支付商品交换价值之量值多少,即所尽义务之大小;当己方按约履行义务支付一定量值交换价值商品给对方之后,就有相应权力要求对方按约履行相应责任,交付约定使用价值商品,使己方能及时享用相应权利。以上繁复论述证之以实例,其实是商品交换常识:


  譬如甲、乙之间达成10筐萝卜交换10把椅子的契约,当甲履行了支付10筐萝卜的契约义务后、便有享用乙10把椅子的契约权利;同时,当乙享用了甲10筐萝卜的契约权利后、便也应履行交付10把椅子的契约义务。如乙没及时交付椅子,甲便有权力让乙履行契约责任……。但若甲乙间没有商品交换,双方就无所谓商品所有者权力、权利了。譬如甲赠送乙10筐萝卜,乙回赠甲10把椅子,甲、乙之间就不存在这种对应的权责关系。


  正常情况下,交互主体尽管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按约建立起权责关系,但若彼此诚信履约,如甲、乙双方各自履行义务、按约保质保量交货,那么,双方都未必动用权力去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用权力维护权利”,以下简称“维权”),即权力无须“出场”。之后,甲、乙享用各自权利的过程,即消费产品使用价值的过程,或是生理过程(吃萝卜)、或是文化过程(赏椅子),它们体现的都是主体“人”和对象“物”的关系,与“人”与“人”间的“权、责”无关了。这个过程中,有时也需专业文化知识,像如何吃萝卜、如何欣赏雕花椅等等,但它们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与对方无关了。


  但是,甲、乙一旦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了对方商品数量或质量存在问题,譬如乙发现甲交付的萝卜少于约定数量,或者甲发现乙的椅子质量有问题,权力便要“出场”了——人们通常都是在维护权利时才主张和行使权力的。这时,甲或乙就有权让对方尽履约责任:或补足萝卜,或维修椅子。当然,双方主张的权力来自各自拥有的权利:权利多大、权力就多大。权利是权力的边界,人们不能越界主张权力:譬如乙只短缺1筐萝卜,却要甲支付10筐,或者甲只交换10把椅子,却要乙维修20把等等,这种权力主张都是无效或非法的。但假设当初就没有交换,也就没有让对方尽责的权力。譬如,甲的椅子是乙赠予的,即便一用即坏,甲也没权力让乙维修。


  维权行为,由于动用权力、涉及双方利益,必然具有社会性质,但维权目的却是针对权利“物”的,维权过程离不开专业知识、技能。如果乙根本不识数或甲根本不识货,很容易被对方糊弄,就谈不上维权。正因如此,专业的维权活动也属“社会工作”,但那些专门侵权或生产伪劣假冒产品的人,其行为却不是“工作”而是“奸商罪行”了,其道理上文已述。


  当然,人们有维护自己契约权利的权力,也有放弃自己契约权力的权利[⑩]——譬如甲怕麻烦,可不向乙追究椅子质量问题——弃权的权利是从来不受约限的[11]。但是,即便甲行使权力,让乙维修椅子,乙的劳动与甲也不发生关系。这就是说,在普通商品交换中,交互主体围绕商品交换发生权责关系时,商品生产过程已经结束、商品维修过程尚未开始,交互主体的维权活动与生产劳动、社会关系与文化关系之间不发生交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物的文化关系,两者界限分明。


  如上对普通商品交换过程中责权关系的阐述尽管繁复,但对于认识雇佣劳动中的权责关系却是必要的理论铺垫。雇佣劳动不是像椅子一样的普通产品,而是特殊的“劳动(劳务)产品”。当乙的椅子作为商品出售时,椅子已生产出来;但工人甲乙与资本家丑签订劳动(交换)契约时——譬如出售低质操作劳动10小时获4银元报酬——甲乙的“劳动产品”还未“生产”,双方只是建立起明确的权责关系,即在10小时内:


  甲乙有权力享用契约权利:获得丑支付的约定报酬;有责任履行契约义务:服从丑的指挥,付出约定质级、量值的劳动。同时,他们也拥有契约权力抵制丑的违约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但却没有权力侵犯丑的合法利益。


  丑有权力享用契约权利:指挥甲乙付出约定量、质的劳动;有责任履行契约义务:付给甲乙约定报酬。同时,他也拥有契约权力制止甲乙的违约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但却没有权力侵犯甲乙的合法利益。


  由于甲乙“生产”与丑“消费”“雇佣劳动产品”统一发生于雇佣劳动实施过程中,双方彼此违约侵权的情况经常发生——好比在商品交换中,乙随时可能交付坏椅子,甲随时可能少付钱——因此,双方维权活动便要贯穿始终。这样一来,劳资双方的维权活动与生产劳动、社会关系与文化关系必然要同步发生,交集在一起,突现出来的,便是资本家“管理劳动”、“监督活动”、“剥削行为”彼此交叉,难以辨析的复杂情况。但只要我们立足交换契约,把握住商品所有者权力与权利生成、行使规律,资本家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的边界便很容易划清了,对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科学性与局限性的理解就更加透辟了。 资本家的管理劳动、监管活动及剥削行为


  现在,我们便运用上述概念及理论,正面阐述一下资本家劳动的特性及其与监督活动、剥削行为的关系。


  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论断的精辟性在于,他揭示了资本家“权威”与资本“权力”的关联:资本家“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雇佣工人……劳动的联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由此使我们把握到资本家劳动是行使权利的特性。而马克思理论缺憾同样在于,他把资本权力延伸到了生产领域,从而把资本家行使权利的“管理劳动”与行使权力的“监督活动”混淆起来、把资本家劳动创造产品价值过程与资本家违规剥削工人剩余价值过程混淆在一起。这种混淆客观上遮蔽了资本家劳动的意义。其下论述,为避免重复前述道理而行文枯燥,我将借用“拔萝卜”的故事进行例释。


  一、资本家行使权利的管理劳动


  大家熟悉的“拔萝卜”故事,可视为一个非雇佣公益劳动的典型。故事中,为拔出大萝卜,全家老少齐上阵,连小狗小猫小老鼠这些“志愿者”都出力,最后,大家才在老爷爷的指挥下,齐心协力,拔出了大萝卜。故事中的老爷爷,便是管理指挥者。老爷爷不直接拔萝卜,他的劳动对象是劳动者,劳动任务是建构、调整有利于发挥劳动者创造力的分工协作关系。由于协作劳动对能否拔出大萝卜非常关键——离开权威指挥的分工协作,形不成统一意志,大家乱用劲,难以拔出大萝卜;有了权威指挥,大家分工协力,提高了劳动效率,便可又快又好地拔出萝卜——所以,老爷爷尽管间接发挥作用、但同样是参与拔萝卜的劳动者,其劳动同样创造物质产品价值。


  假设丑也种植了大量大萝卜,他一人拔不出来,又没家人助力,便花钱购买机器、雇佣甲乙等人操作机器拔萝卜。由于工人不能自行操作机器劳动,资本家丑便必须担任指挥:“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由丑指挥,大家一起协同协作拔萝卜,就劳动过程本身而言,它与老爷爷指挥拔萝卜没什么不同,丑的管理指挥也“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毫无疑问,丑也是劳动者,他的劳动也创造物质产品价值。


  显然,如果我们的认识停留于此,那么,资本家的劳动除内容有些特殊(如协作规模大、有大机器参与)外,其性质本身并没特殊之处。但是,如果对照一下“老爷爷”与“丑”的管理者、指挥者地位,就会发现两者的劳动性质存在着本质差异:老爷爷指挥拔萝卜,“小狗小猫”等志愿劳动者[12]从事公益劳动,自觉服从指挥,是因为老爷爷是文化权威;丑指挥拔萝卜,甲乙等雇佣劳动者从事雇佣劳动并服从指挥,不是因为丑是文化权威,而是因为丑是资本家,购买了他们的“劳动产品”,拥有契约赋予的指挥权利。


  资本家丑支付了约定工资就有权利享用工人的“劳动”,这和甲支付了约定萝卜就有权利享用乙的椅子是同样的道理。这样,当资本家具体管理、指挥工人劳动时,表面上他是在指挥工人、是在与工人发生社会关系,实际上却是在指挥工人付出他们已出售的“劳动产品”、是在与属于自己的“产品”发生文化关系。这个过程,也是资本家享用所有者权利、消费“劳动产品”使用价值的过程;而雇佣工人在约定时间内服从指挥、付出约定量质的“劳动产品”,则和乙支付椅子一样,是其应尽义务。所以,就生产劳动本身而言,资本家按约指挥工人与老爷爷指挥家人一样,也是合作劳动的文化过程;资本家从事的管理劳动,确是单纯的生产劳动。


  资本家劳动的特性,正由此凸现出来。雇佣劳动具有社会属性,因为它是作为商品出售的劳动;工人的雇佣劳动是非自主劳动,因为它是为资本家创造产品价值的劳动。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则不同了:它本身不是商品,而是资本家为自己创造产品价值的自主劳动,“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尽管马克思理解的资本家劳动与资本增值无关,但他对资本家劳动性质的揭示,却是准确的。由此,我们便可将资本家劳动特性概括为:资本家从事的是行使资本权利的自主管理劳动。这是资本家劳动区别于工人、及职业经理人雇佣劳动性质所在。


  但是,资本家有权从事管理劳动,不等于能胜任这项劳动。就像金钱能买来驾驶汽车的权利,却买不来驾驶技术一样,金钱能买来指挥劳动的权利,却买不来权威水平——拥有指挥劳动权利的丑,未必能使工厂生产高效运行。如果丑以“权利”代替“权威”,背离生产规律瞎指挥,那么,丑的管理权利将很快随着资本的亏损而丧失,这和他驾驶汽车的权利将随着汽车报废而丧失一样。最后须再强调的是,这里讨论的“资本家劳动”,是指管理指挥劳动,而不是一般性生产劳动——尽管这不妨碍资本家,特别是小资本家也从事一般性生产劳动。


  二、资本家行使权力的监督活动


  生产管理中包含监督内容。资本家在管理指挥劳动中,也要提醒工人遵守劳动纪律、遵循操作规程,这和老爷爷指挥拔萝卜,也要时时让众人遵守纪律、协同出力一样。但是,公益劳动中的纪律约束,并不具强制性,如同甲接受乙馈赠的椅子有问题,也无权让乙维修一样,当小狗小猫们不听指挥时,老爷爷也无权对他们进行处罚——因为他们是志愿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老爷爷要么行使权威,让他们自觉改正或离开;要么自动引退,由新权威取代。这是文化共同体的特征——指挥权威建立在众人自觉服从的基础上。而在雇佣劳动中,一旦出现工人不服从管理指挥的情况,资本家便会靠强制性的纪律,维持自己的权威地位,维护工厂的生产秩序,这时资本家的行为便属于行使权力的“监督活动”了。


  如已反复阐述的:资本家享用“权利”属文化性质,行使“权力”则属社会性质,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尽管从理论上讲,如同在完美商品交换、消费过程中权力无须“出场”一样,假如工人能自觉服从资本家管理指挥、能按约付劳完成生产任务的话,资本权力也无须“出场”。但在现实的雇佣劳动中,资本的权力却必须“出场”并一直“在场”,监督雇佣工人的劳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工人“生产”与资本家“消费”“雇佣劳动产品”是同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出现两种情况:


  一、雇佣劳动者故意违约。在拔萝卜公益劳动中,劳动本身没成本、老爷爷没盈利动机,彼此是无私合作——否则,“猫”与“老鼠”怎能团结协作呢?而在雇佣劳动中,劳动有成本、丑有盈利动机,甲乙与丑是“有私”合作、彼此是因利益交换走到一起的——否则,甲乙怎会无缘无故为丑出力呢?尽管雇佣劳动双方有共同利益——拔不出大萝卜,丑不能盈利、甲乙失去饭碗,这是双输结局——但是,由于双方有私心、私利,在拔萝卜过程中,难免各有盘算:对丑而言,支付同样的工钱,让甲乙多出力,尽早拔出大萝卜,早卖钱多赚钱,是其利益所在;对甲乙而言,拿丑同样的工资,尽量少出力,是其利益所在,萝卜拔出晚一些,未必不是好事。当然,丑让甲等多出力或甲等想少出力都是违约的。


  通常情况下,一方违约利己必损人:丑拖延支付工资必损害甲乙的利益;特殊情况下,一方违约损人却未必利己:甲乙故意破坏丑的机器,自己也得不到好处。正由于劳资双方皆常有违约动机,所以,彼此必然要在契约边界上设防维权。但在现实中,由于劳动力过剩情况经常存在(这也是本文设定条件),权力天平只向资方倾斜,工人往往是履行责任的被监督者及放弃维权的被剥削者,资本家则是行使权力的监督者及可能侵权的剥削者,所以,有些工人便会明里暗里损害资本的利益。而这,反过来促使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加强监督,维护资本利益。


  其二、雇佣劳动者无意违约。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劳动,不是机器人运行,资本家要组织生产,就必须把自己的指令经由工人意识、转化为工人的意志行为。而具有意识自觉的工人,其行为绝不能像机器人一样按预设程序运行,即便其没有违约的故意,也往往会因种种主客原因,不自觉或无意识地违反操作规程、从事错误劳动。与公益劳动不同,雇佣劳动中任何错误造成的损失,都是资本的损失,因此,资本家为维护资本利益,通常只看效果,不问动机。只要违规现象已经或可能危及资本的利益,即便违规者是无意触犯、甚至是出于良好动机,同样要按约进行处罚。譬如,甲自持经验丰富,自作主张改变工艺流程,客观上打乱了生产秩序,即便其动机可嘉,也要被执行纪律。


  针对以上原因,资本家必然要行使资本权力,按约对雇工实施监督。其监督内容有两块:一是监督工人付出约定质级、量值的劳动,譬如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出工不出力等等。这直接涉及资本家购买的“劳动产品”的质量:如果按高级技工工资雇佣的工人不能操作高级机器,资本家当然要解除契约。二是监督工人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这些监督内容都围绕并服务于企业生产、资本盈利。对工人遵守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属于对资本家管理指挥权利的维护;其它厂规厂纪,虽与生产管理无关,但或涉及企业安全、或关系资本命运,如厂内不准吸烟、不准偷拿财物等等,资本家同样要监督工人遵守。


  资本家行使权力从事的监督活动中,还包括调整劳资关系、完善分配制度、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防止消极待工等等的“雇佣工人管理”内容。这些内容超出拙著范围,我们不做讨论。尽管监督活动是社会行为,不属于生产劳动范畴,但其本身依然需要专业知识、技能,所以,在依法维权范畴内,资本家的监督活动可称为“监督工作”(这也是马克思用过的概念),属于“广义劳动”范畴。从理论上讲,假如资本家不从事管理劳动(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仅以监督者身份出现,他便确如马克思所说,不是生产劳动者了。这是因为,监督活动本身只是让工人付出约定劳动,并不涉及生产的组织、协调、指挥,不能增加劳动总量,也不能提高生产效率——工人遵章守纪只能减少浪费,并不能增创产品价值。包括上面所说的“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等等,也只是让工人自觉付劳,并不意味着让工人增加劳动量——让工人多劳动而不多付酬,是违反契约的剥削行为。


  三  资本家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的区别


  由于资本家的权威依仗着资本权利,而权利背后是资本权力,又由于资本家的权利、权力皆表现为资本的职能,皆体现在资本家面对面指挥、监管工人劳动过程中,所以,马克思便将资本家行使“资本权利”过程视为行使“资本权力”的过程。在以下这段论述中:“……军官(经理)和军士(监工),在劳动过程中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固定为他们的专职”,马克思便将“经理”与“监工”身份、“指挥”与“监督”活动合为一体了。尽管这种认识混淆是难免的、可以理解的,但它客观上却为错误的资本剥削理论开了“后门”——因为当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被归为不增创产品价值的监督活动后,资本增值自然只能归为对工人劳动的剥削了。为此,我们这里不厌其详地,再从理论上梳理一下资本家“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的区别:


  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是行使资本权利;资本家指挥工人生产劳动,彼此是文化关系。资本家在管理工人劳动、调整文化关系过程中,尽管有时也要依靠资本权力,但其本身行为仍属于文化活动。管理劳动只涉及如何组织生产创造价值,不涉及如何防止工人违约维护资本利益;资本家因指挥劳动水平高下产生的盈利变化,与工人是否守约、资本家监督活动是否到位无关。


  资本家从事监督活动,是行使资本权力;资本家监督工人守约劳动,彼此是社会关系。资本家在监督工人劳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尽管有时也要运用文化手段,但其本身仍属于社会活动。监督活动只涉及如何让工人遵纪守约避免资本利益受损,不涉及产品生产与价值创造;资本家因监督水平高下导致的监督成本[13]变化,与资本家指挥劳动水平的高下无关。


  由于生产管理与监督活动皆关系资本的利益,所以,资本家必然同时实施资本赋予的双重职能:一面行使权利职能指挥工人劳动,一面行使权力职能监督工人劳动;既做工人劳动指挥者、又做工人履约监督者,身兼两重角色。以拔萝卜劳动为例,就是丑一面竭尽所能,指挥大家齐心协力拔萝卜;一面用尽心机,时时督促甲乙遵约出力拔萝卜。一旦发现甲乙不协力,便会以指挥者身份及时提醒;一旦发现甲乙少出力,便会以监督者身份加以处罚,罚款或开除。尽管资本家管理劳动、监督活动的内容难免交叉,但只要准确把握资本家与工人关系的性质,两者的界限还是容易把握的。


  譬如,丑在指挥生产过程中,也要随时纠正雇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调度指令的行为。这种纠错过程,也是提高生产效率的过程,只要是对“事”不对“人”,不涉及对雇员的违纪、违约处分,便属于管理劳动范畴。但是,当工人或不听批评、或所造成纰漏性质严重,必须惩戒时,资本家采取的措施对“事”更对“人”,便属于监督活动范畴了。这时,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文化关系“隐退了”,双方的社会契约关系便凸现出来了。反之,资本家在监督工人遵纪过程中,如对工人的技术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只要工人及时整改,资本家不动用纪律,那么,其行为便同样属于“管理劳动”范畴了。总之,“人事”处理属监督活动;“生产”指挥属管理劳动。资本家的管理者与监督者身份就这样随着与工人关系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尽管从理论上讲,对生产劳动的管理,本身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利润,对雇佣工人的监督,本身与生产无关,不直接增创产品价值,反而增加成本,但由于它是企业正常生产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本身可减少浪费、变相增加企业效益,所以,资本家雇佣监督人员的工资是可以列入企业成本的,资本家因从事这种“工作”而增收的部分利润,也是劳有应得。


  四、资本家的剥削行为


  现在,我们便从与“管理劳动”、“监管活动”性质区别角度,再简单讨论一下剥削问题。资本剥削问题很复杂,但资本公开剥削绝对剩余价值的问题却较简单,因为它与普通商品交换中的侵权欺诈行为的性质相同。工人不遵约,拿钱不出力,其行为等于偷窃资本家[14];资本家不守约,让工人出力不付钱或少付钱,其行为就是剥削工人。偷窃或剥削,都属于负社会价值行为,都不能称为“劳动”或“工作”,只能是“行为”:“偷窃行为”或“剥削行为”。


  由于剥削不是雇佣劳动的本质属性,马克思认为资本所有盈利皆来自剥削的立论不成立;资本家盈利首先来自自己的劳动。但是,在劳动力严重过剩、工人被迫放弃维权的情况下,要让资本家约束自己不越界侵权、不剥削工人劳动,那便的确如俗语所说:“让老猫枕咸鱼睡觉”,几乎是不可能的。资本家难免让自己的权力越界,将合法的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变成违约的剥削侵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资本家所有管理与监督行为皆是剥削。为什么这样说呢?我结合下图做些具体分析:


  设丑与工人签订的雇佣劳动契约时间为10小时,且支付的工资符合相关劳动法规要求,不损害工人利益。这就意味着在这个时段内,丑一面合法行使权利从事管理劳动创造价值,一面合法行使权力从事监督活动维护资本利益。但假如丑越过这个界限,强制性地把工厂劳动时间延长到14小时,在后面这4小时内中,丑表面上与前面10小时一样,依然在管理指挥工人劳动、监督工人遵章守纪,但实际上,其活动性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关键问题在于,工人的这4小时劳动,并没有卖给丑;按法理论,丑无权占有,也无权管理指挥,更无权实施监督。丑是凭借资本强权,迫使工人接受这一违规要求的。这种违反市场规范、践踏契约规则的侵权做法,必然使丑的行为性质产生了异变。


  前10小时内,丑进行合法的管理、监督,指挥并督促工人付出属于丑的劳动,目的是创造属于丑的产品价值、减少违约损失;后4小时内,丑进行非法的管理、监督,指挥并强制工人付出不属于丑的劳动,目的是让工人无偿为丑创造产品价值、增加违约收益。前10个小时,工人接受资本家丑的指挥和监督,是基于契约规定;后4个小时,工人继续接受丑的指挥和监督,则是因为屈从丑的强权——如工人不同意延长劳动时间,便可能失去工作或饭碗。这样,从前10小时到后4小时,工人便从享有获取报酬权利的劳动者,变成丧失获酬权利的被剥削者了;资本家便也从合法从事管理、监督行为的劳动者、工作者,变成非法侵占工人劳动的剥削者了。


  前后对比,资本家同样的行为,或为劳动、或为剥削,其道理前文已述。对此,更形象地比喻是:前10小时,丑是指挥自己雇佣的出租司机为自己服务;后4小时,丑是抢劫出租车强迫司机无偿为自己服务。在资本主义早期,由于这种公然侵权剥削工人劳动的现象严重存在,必然激起工人的反抗,资本家则只能靠暴力维持生产秩序。这种背景下,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是有道理的。


  须指出的是,上述例子属于典型的资本家剥削绝对剩余价值的情况。现实中,这种能明确侵权边界的情况并不多见。譬如,当资本家通过提高劳动强度剥削绝对剩余价值时,上述时间边界便失去了意义;当资本家采取压低工资的办法剥削相对剩余价值时,资本家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而非生产过程中,更难寻找确定权利边界了。在这两类情况下,资本家的剥削行为并不因工人“自愿”签约、具有“合法”性而消失,其中的具体理由前面文章已有详论。若沿用上例,好比资本家依靠强权,按半价支付出租司机车费,迫使其为自己服务。这时,资本家获得的服务中,既有合理应得的部分,也有无理剥削的部分。当雇佣契约本身就包含剥削性质时,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的性质就都不纯粹了,合法行权、维权行为便与非法侵权、强权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开了,资本家的劳动便与剥削行为伴随始终了。这时,情况便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当然,我们承认这种情况存在前提与马克思不同:其一,它不是资本雇佣劳动中必然发生的现象,不是普遍规律性存在;其二,即便如此,资本家“管理”中的劳动因素依然创造产品价值,不是与资本增值无关的存在。

[①]系列研究文章:《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见《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7期(该文发表后作者又做了若干重要修改,网上可用“百度”搜索到);《消除剥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5期;《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10期;《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12期;《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15期;《“可变资本”、“不变资本”重组与重释》《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期;《解构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期。


  [②]“为了使他的生活只比一个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倍。诚然,他自己也可以和他的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这时他就不过成了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资本论》第1卷,342页。)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正是从马克思这段论述中推出雇工剥削的边界为8人的,于是才出现所谓“七”上“八”下(雇工7人以下不为剥削、8人以上为剥削)政策规定的。


  [③] “利息”是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实业资本家投资收益,应是“股息”、“红利”;如果资本来自银行,利息表现为成本,资本盈利减去利息才是股息或红利。但站在资本收益角度,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为规范起见,下文我将用“红利”概念取代“利息”。


  [④]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因为纯粹的投资资本家,譬如中小股东,不参与决策、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后面文章将专题讨论。


  [⑤]除“生产劳动”外,属经济范畴的还有“服务劳动”;“服务劳动”本身不直接创造使用价值,却是商品使用价值从生产转向消费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学中亦应归于“生产劳动”范畴。“服务劳动”概念,本文不涉及。


  [⑥]外延比泛指“劳动”更广的文化活动,包括学习、游戏等。


  [⑦]  这种文化权威通常也被称为“文化权力”。但严格地讲,“权力”,皆指对社会权利有约束力的社会权力。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不是指政府对文化活动的法律监管,政府依法监督是社会行为,不是文化行为,同样需要权力。


  [⑧]通常所谓“监管”概念,就包含“监督”、“管理”的意思。我为了与马克思的概念衔接,采用“监督”概念,如用“监管”则更科学一些。


  [⑨] “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权力”这两组概念,通常的政治学解释非常艰涩,而且外延偏隘,这是由于社会价值学缺位造成的。简单地说,“义务”与“权利”属于社会功利价值范畴,揭示社会主体与各自功利客体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为人对物的关系;“责任”与“权力”则属于社会交换价值范畴,揭示社会交互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为人对人的关系。


  [⑩]注意,这两个权利内涵是不一样的。前一权利,是指顾客享有合约商品的权利;后一权利,是指顾客享有支配自己权力的权利。


  [11]许多人不理解,在现实社会中,所谓绝对的自由只能是放弃权利的自由而不是享有权利的自由。


  [12]采用“志愿劳动者”概念,比“义务劳动者”准确,因为履行法律义务不是无偿奉献。一直以来,我们把“义务劳动”理解为“无偿奉献”,把公民应尽法律义务视为高尚道德行为,一旦做了,还要获得褒奖,这就无形中抬高了公民守法的道德门坎,使违法者感受不到道德压力,结果,是非常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的。


  [13]这里的“监督成本”,实际上是资本家与工人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如果工人自觉守约,这种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目前对“交易成本”的构成,学界理解不一,关键是没抓住问题的要害。交易属社会行为、交易成本属于社会成本。凡不属于社会成本的因素,都不应纳入交易成本中。鉴于通行的“交易成本”概念,主要指企业外部“交易”,所以,这里用“监督成本”,以免概念缠绕。这种“监督成本”与围绕生产活动产生的“管理成本”性质不同,后者属于文化成本。这两种成本的划分只有理论意义,现实中因两者相互交错,难以准确统计。


  [14] “如果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窃了资本家”, 《资本论》第1卷,第26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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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4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 同1,第548页,


  [3] 同1,第549页。


  [4] 同1,第550-551页。


  [5] 《资本论》第1卷,第367-36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6] 同5,第217-218页。


  [7] 同1,第549页。


  [8] 同5,第182页。


来源:《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