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避难所建筑布局:中国房地产人才网—劳动关系解除的条件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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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的条件与方式
2009-03-11 08:48:16 北京人才市场报
    劳动关系 的法律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劳动双方当事人需要终止劳动关系,这就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的解除方式,有不同的法定程序。

    我国从1949年10月起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政策,用工分为正式职工、临时工;1990年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分为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推行全员合同制;1995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工全面采用法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                                              2008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制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要件。自1949年10月至2008年至今,我国所有劳动政策及法律规定载明的劳动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一是单位与劳动者主动解除,即单方解除,单位应履行通知义务;二是劳动者向单位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即协商解除;除此之外,没有自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及规定。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是:开除和除名。法定程序是将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劳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者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如张某为复转军人,后分配为甲企业正式职工,1993年某公司因需要开具了调函将张某调入,履行了调入企业的正式手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当某公司要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必须履行通知等法定程序,否则按规定视为未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张某与该公司发生纠纷,某公司以张某多年未提供实际劳动,认为劳动关系已自行终止,而张某认为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因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公司的理由,是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和程序的。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1993年3月张某从甲企业调入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双方按当时历史的情况建立劳动关系。1993年7月,张某作为某公司赴美国工作组成员完成在美国的工作任务后,公司让张某暂回家休息,并让其在家做些翻译资料工作。此后,某公司称张某档案丢了,等找到后再说。再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解决工资和保险问题,但虽经数次贯彻劳动法规及劳动大检查,某公司仍隐瞒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瞒报社保关系,以企业合并及档案丢失等原因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办理社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用。2007年11月,张某经多次向人才中心查询,查到了相关资料,通知了某公司,在此情形下,公司称档案终于找到了,并假称同意为张某办理社保手续,要其写申请书,并骗走了其调入公司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文件的复印件,但双方因办理补发工资和社保的期限存在分歧,某公司最终拒绝了办理。2008年张某提起仲裁和诉讼后,某公司一反过去承认张某档案在本公司处的事实,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和档案存放情况。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认定: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张某和某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劳动者本人。某公司未依法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故依然存在。但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应记取应有的教训,如及时主张权利,注意取得相关证据等,方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权利。
                             律师提示
                             单位方面:企业一方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应该按照法定条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时送达劳动者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如果劳动者下落不明,企业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否则,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方面:劳动者一方在接到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也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总之,劳动者和单位均应及时处理双方发生的争议,采取相互理解和互让的态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