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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才库”受聘审理员工作考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江纪发[2009]17号加入时间:2009年4月24日 阅读:863


 

各镇纪委、监察室,市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现将《关于“审理人才库”受聘审理员工作考核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依照执行。


                                         中共江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都市监察局
                                               2009年4月16日

 

主题词:审理人才库  考核  暂行办法
抄  送:中共扬州市纪委、扬州市监察局
中共江都市纪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审理人才库”受聘审理员工作考核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审理人才库”受聘审理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市纪委《关于建立乡镇案件“审理人才库”的暂行办法》(江纪发[2008]46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镇和市直部门聘请审理员须签订《聘用协议》(见附件1),并确定其主审案件或协审案件(以下简称“主审人”或“协审人”)。聘用协议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市纪委审理室各一份。
    第三条  市纪委审理室和聘用镇、市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共同负责对受聘审理员的工作考核。
    第四条  对受聘审理员的考核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两方面内容。
    第五条  工作质量重点看受聘审理员履职情况。主审人工作职责包括:
    1、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意见。
    2、审查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和正确使用检查措施等情况。
    3、审查涉案款物暂予扣留、封存或廉洁自律退款、主动退赔等事项。
    4、负责并参加案件补充调查工作(主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规定退查除外)。
    5、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权利告知、申请助辩事项告知。
    6、协助聘用单位开展审理助辩工作。
    7、将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8、对被调查人提出的无事实根据的申辩意见、陈述理由,予以书面说明。
    9、草拟初审报告,并根据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
    10、参加案件审理小组审议案件。
    11、根据处分决定机关讨论意见,制作处分决定或处分批复。
    协审人工作职责:在主审人指导下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并根据主审人的安排完成相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  工作态度重点看受聘审理员开展审理工作是否主动、积极,富有创造性,以及是否服从聘用镇、市直部门纪委(纪检组)领导等。
    第七条  对受聘审理员工作考核实行一案一考。受聘审理员完成个案审理工作任务后,由聘用单位填写《“审理人才库”受聘审理员履职情况评鉴表》(见附件2),对受聘审理员的工作表现作出评鉴,并报市纪委审理室;市纪委审理室在对基层上报的案件进行协审时,综合确定该案的审理质量。
    第八条  受聘审理员工作考核,按案件难易程度(简单案件、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主审人和协审人、工作区域等进行量化、细化分类,综合确定奖励金额。
    第九条  具体奖励标准每年初由市纪委确定。
    第十条  简单案件是指:(1)案情单一,违纪事实、情节、过程较简单清晰;(2)无补充调查事项;(3)案件审理工作量较小。
    第十一条  复杂案件是指:(1)调查认定的违纪问题达2个;(2)部分案件事实需要补充调查的;(3)审理阶段较为耗时、费力的案件。
    第十二条  疑难案件是复杂案件中的特殊情形,指:(1)调查认定的违纪问题3个以上(含本数);(2)违纪情节、过程特别复杂的单一案件;(3)证据的关联性不强,需要补充调查予以证实的;(4)违纪行为符合竞合条件,判断定性困难的;(5)经济案件案值较大,或其它案件依照规定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案件除外)。
    第十三条  具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情形之一的,即可享受该条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  主审人按标准奖金全额计发,协审人按主审人标准七折计发。
    第十五条  受聘审理员在居住区域内从事审理工作的,按标准奖金七折计发;跨区域的按标准奖金全额计发。
    第十六条  受聘审理员被评鉴为“一般”等次的,按个案标准奖金六折计发。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实行“谁聘用谁支付”的原则,受聘审理员奖金由聘用镇、市直部门支付。
    第十八条  受聘审理员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实践,具有审理工作创新理论或创新工作成果的,市纪委另行奖励。
    第十九条  受聘审理员在新闻、信息工作中的奖励办法,依照市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聘审理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农客交通费用,由聘用单位按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都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