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春小说王东免费版: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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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即2010年11月26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