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型商品房申请:留意对递延纳税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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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3.01   沈建明 刘志耕
■沈建明刘志耕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对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用账面价值1800万元的老办公大楼对外投资,作如下会计处理分录(大楼折旧年限20年,累计折旧440万元,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
累计折旧440
贷:固定资产 18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1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60
营业外收入440。
看到该账务处理后,检查人员老罗向A公司索要了投资协议和E公司章程,仔细查看了协议中写明的A公司以老办公大楼投入E公司,与另一投资方D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协定,并将协议和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未见明显异常。对此,老罗认为,A公司已将因投资额超过房屋净值形成的差额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同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分配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A公司在税收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从办公大楼账面原值1800万元、累计折旧440万元的情况推断,该大楼仅使用了5年,应该不算老楼,为何称之为老办公大楼?于是,老罗对该大楼进行现场查看,陈旧的外表使人觉得大楼不像仅投入使用5年的模样。老罗打开A公司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老办公大楼的账页,发现该大楼已投入使用11年,每年仅计提折旧40万元,且账面记载的原值只有800万元,并非1800万元。老罗找到记载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请他介绍相关情况。
原来,在被检查年度上一年的3月,A公司拟以账面原值800万元、净值400万元的老办公大楼作为投资,与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为了提高投资额度,在与B公司商谈前,A公司请评估机构对大楼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值为1800万元,并在当月作了如下会计处理(由于会计人员没有及时调整账目,造成三级明细账登记的仍是800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
由于谈判失败,C公司未能成立,但A公司为了应对以后的投资谈判,没有将上述会计处理冲回。实际上,在被检查年度上一年的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不仅看到此调增大楼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而且已关注到A公司仍按照大楼的实际原值计提折旧,没有影响计税所得额的情况。所以,上一年度的税务检查决定和检查底稿中并没有记载调增大楼账面价值的情况。同时,A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也没有披露此信息。在被检查年度的3月,A公司与D公司谈判成功,商定联合成立E公司,并按照大楼评估增值以后的价值1800万元作为投资额,于是就出现了A公司在当月作出的上述①、②两笔对E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问题已基本查明,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虽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对因用房屋投资实际确认的投资额大于房屋原值的部分仍应作为计税所得额,即应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账户中的1000万元转作营业外收入。
分析
从该案例可知,检查人员应对因会计和税务差异引起的未来纳税义务的跟踪检查给予足够重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日常会计核算中因出现会计和税务差异而产生的未来纳税义务,需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从税务角度看,这样处理不仅使得相关涉税事项在账面上能够得到清晰反映,而且便于检查人员关注此类问题,从而堵塞税收漏洞。但是,日常会计核算中常有两种情形出现:一是许多企业不对未来纳税义务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而是采取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或任由税务检查查补的方法;二是会计准则并未对一些虽可能但又不一定产生未来纳税义务的事项要求必须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正如上述案例中的评估增值。所以,笔者认为,检查人员务必充分关注这两种情形下可能出现的未来纳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应该通过而没有通过账面核算的情况,尽可能督促企业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如在检查整改意见书中明确要求企业在账面进行核算。对虽无需通过账面核算但又很可能产生未来纳税义务的事项,检查人员务必做好检查记录和登记备查工作,为后期检查人员作好必要的相关信息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