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控股集团王云龙:土地期满收回并非针对住宅 “沪版新规”系误读(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9:55:50

土地期满收回并非针对住宅 “沪版新规”系误读(2)

  • 来源:扬子晚报  
  • 2011-01-1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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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 70年 沪版新规

[提要]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应该属于一起新闻“乌龙”,这并非上海的“地方新规”,而是国家普遍施行的。规定的实质也非“70年一满就收回”这么简单一刀切。

 

  法律释疑

  国土部08版土地出让 合同范本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暂时定心

  这个规定不针对“住宅用地”

  看这三个条款,通俗解释应该是这样的: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

  可见,“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