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碎石垫层:邓正来:“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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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2011年05月10日 14:32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邓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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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如我在本文开篇所指出的,哈耶克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前提性关键要点──亦即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的基本理据──认为,如果正义要具有意义,那么它就不能被用来指称并非人们刻意造成的或根本就无力刻意造成的事态,而只能被用来指称人的行动,因为正义乃是人之行为的一种特性。然而按照我的理解,哈耶克所提出的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最为核心的特征却是它所具有的否定性(negative)。

本文摘自《哈耶克社会理论》  作者:邓正来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引论:论题的设定与论述框架

(一)本文论题的设定

立基于进化论理性主义以及与其相应的自生自发秩序社会理论,哈耶克主张一种自由主义的道德进化论,而这种道德进化论所达致的最重要的成就便是它所提出的有关人类制度(包括道德规则系统)生成发展的理论。〔1〕从一般意义上讲,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道德进化论有两个紧密相关的特征:首先,根据个人理性无力脱离社会进化进程因而无力判断它的作用方式这个前提性认识,哈耶克认为,人们也同样无力为自己提供任何证明以说明我们遵循或采纳某些正当行为规则的理由;因此,正当行为规则绝不是建构的而是发现的。其次,就行为规则是否正义的问题而言,人们由此达致的只能是自由主义所信奉的客观的“否定性正义”观。

哈耶克指出,“否定性正义”观的关键要点有如下述:第一,如果正义要具有意义,那么它就不能被用来指称并非人们刻意造成的或根本就无力刻意造成的事态,而只能被用来指称人的行动;第二,正当行为规则从本质上讲具有禁令的性质,因而这些行为规则的目的在于防阻不正义的行动;第三,应予防阻的不正义行动乃是指对任何其他人确受保护的领域的侵犯;第四,这些正当行为规则本身就是否定性的(negative),因此它们只能够通过持之一贯地把那项同属否定性的普遍适用之检测标准(negative test of universal applicability)适用于一个社会继受来的任何这类规则而得到发展。2〕

在我看来,哈耶克“否定性正义”观的第一关键要点具有着前提性的重要意义,因为一方面,这个要点构成了自由主义正义观与其他正义观的区别,一如哈耶克本人所说,“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在下述……方面与人们现在广泛持有的那种正义观念相区别:……这种正义观念只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特别是与社会主义相对照,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只关注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而不关注所谓的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或现在更为盛行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3〕

另一方面,这个要点因此而关涉到了哈耶克探究正义的分析进路及其理据的问题。众所周知,就探究正义而言,大体上存有三种分析进路:一是目的状态的或模式化的正义,亦即以功利主义和当下盛行的“社会正义”为代表的正义;这种正义观在集体福利的基础上强调一种救济贫困者的集体义务,并且试图追问结果是否正义的问题。

二是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这种探究正义的进路认为,在实在法以外不存在任何理性的正义观念,因为正义乃是实在法的一种产物;这意味着任何“客观的”正义是不存在的,而且所有根据外部道德标准来评价实在法的正义陈述,在根本上讲也都是主观的和形而上学的。三是程序正义或过程正义;这种正义观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强调一种尊重所有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的普遍义务,并且力图追问结果是否是以正义的方式达致的问题或者主张只要行为或行为方式是正义的、其结果就是正义的观点。

的确,西方论者一般都把哈耶克的“否定性正义观”视作是上述第三种探究正义的程序正义进路,因此考虑到哈耶克在建构“否定性正义”观念的过程中不仅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而且也批判了社会正义观念,我们暂且接受西方论者视他的正义观为程序正义的判断。〔4〕与此同时,又由于我在此前的研究中已经详尽讨论了哈耶克批判法律实证主义认识进路的观点〔5〕,所以我们可以说,妥切地理解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的观点,对于我们把握他建构其“否定性正义”观念的理路以及这种观念的实质性内涵来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哈耶克认为,在当代社会中,对自由市场秩序构成最大威胁的并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而是“社会正义”观念,正如J. Gray所说的,对自由市场秩序和法治的“最大威胁,在晚近这些年中,与其说是来自于法律实证主义或多数民主制,不如说是来自于当下的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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